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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一、机构
    (一)神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
    1956年,经省卫生厅批准,由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院(以下简称省精神病院)组成鉴定 小组,承担全省神经精神病(以下简称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工作。
    1973年7月25日,省卫生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市级精神病院分别组织精神病 司法医学鉴定小组,承担所在地区的司法医学鉴定工作。并把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划分 5片,即省精神病院、哈尔滨市精神病院、松花江医院(现大庆市第三医院)、嫩江地区精神 病院、佳木斯市精神病院,负责所在地区各市、县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工作。
    1981年12月,为完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工作,省卫生厅、公安厅、人民检查院、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联合调整了划区分片鉴定小组。省精神病院负责黑河、绥化、松花江 、牡丹江地区各县和伊春、鸡西市;佳木斯市精神病院负责合江地区各县和鹤岗、双鸭山市 ;嫩江地区精神病院(在富裕县)负责嫩江、大兴安岭地区各县;齐齐哈尔市精神病院负责 齐齐哈尔市;大庆第三医院,负责大庆市。
    鉴定小组的任务:一是承担本地区(片)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工作,及时鉴定并作出结 论;二是接待法律机关的来访来信及咨询工作;三是遇有重大的疑难案例,鉴定困难的可报 省领导小组处理;四是每年小组总结工作,报省领导小组。
    (二)黑龙江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
    198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人民检查院、高级人民法 院、省精神病院领导组成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研究解决 全省有关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建立健全组织与各项程序制度,加强对鉴定工 作的领导;各鉴定小组名单由省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在省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召 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全省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1982年,为更好地开展全省司法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设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接待和组织鉴定有关事宜,保存档案,协调全省鉴定业务;组织对 重大疑难案例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与鉴定单位有分歧意见案例的鉴定工作。
    (三)黑龙江省高级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组
    1982年,为加强司法医学鉴定,经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高级精神病司法医学鉴 定组”。由省精神病院、哈市第一专科医院、合江地区精神病院、嫩江地区精神病院的院长 或副院长组成。顾问由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教授娄焕明担任。
    省高级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组,主要负责对全省的疑难案例的鉴定工作,对各鉴定小组 的医学鉴定有疑义的鉴定,一律由省高级司法医学鉴定组受理鉴定:高级司法医学鉴定组有 权检查或裁决各鉴定小组的鉴定案例结论意见。有权协助领导小组对各医院鉴定小组成员的 资格审查;有权协助办公室对鉴定案犯伤害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对案犯行为能力的的鉴定,如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或案犯家属提出 行为能力疑义时,由司法医学鉴定小组进行科学鉴定并做出结论,为司法机关对案例结案提 供医学鉴定的科学依据。
    1956年成立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后,主要是采用传统的诊断方法和标准来诊断各类精神病 。
    1980年11月,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起草小组决 定,由吉林省四平市精神病院牵头组织,由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神经科娄焕明教授为主,领 导制订了各类精神疾病诊断标准。1981年加入全国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编辑委员会小组 。1982年制订了《各类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公布全国实行。1984年10月修订了《精神分裂 症临床工作诊断标准》和《躁狂抑郁症(躁郁症)临床工作诊断标准》,使鉴定工作更趋完 善。
    1956——1985年,共受理需医学鉴定的疑难案例2581件。其中经省高级司法医学鉴定组 立案鉴定的为12件,经过鉴定,分别做出了科学结论,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司法判定提 供了依据,也解决了案例积压和群众长期上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