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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费是用于卫生部门建设房屋及各种附属设施的投资 。
    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家、省和各级政府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建投资,用于发展全 省卫生事业。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建投资2075万元(现行人民币,下同),建 设面积160656平方米。
    1958——1965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和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基建投资3591万元,建设 面积244181平方米。
    1966——1976年,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建投资6075万元, 建设面积468264平方米。
    1977——1985年,第五、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基建投资20268万元,建设面积883843平 方米。
    1953——1985年,全省地方卫生事业基建投资共计32009万元,建设面积共1756926平方 米。基本上解决了医疗、防疫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
    1985年末,全省地方卫生部门有房屋2869767平方米,其中医疗单位为2512435平方米; 防治防疫单位127716平方米;医学科学研究单位38480平方米;妇幼保健单位27564平方米; 中等医学教育单位81609平方米;卫生干部进修院校39448平方米;药品检验单位9301平方米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33214平方米;房产总值约合373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