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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物保护管理

  黑龙江地区由政府保护管理文物古迹始自民国初年。30年代,曾先后执行中华民国、伪 满洲国的古物、古迹保存法。40年代末贯彻执行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从50年代起,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一系列文物政策、法令、条例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从依据政策、法令、法规管理,走上了依据法律管理的轨道。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发布了文物保护的规定、布告和条例,分批公布了省级和市、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加强了文物古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