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乡文化行政管理机构
清朝以前,黑龙江地区境内县、乡两级政府均未设专门管理文化工作的行政机构。
民国年间,各县教育局下设学务股或礼教股会同警务部门共同兼管社会文化工作。讷河
县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在教育局下设通俗教育社,管理图书阅览和其它社会文化事项。同
年7月,龙江县公布修正《组织法》,其中第四款规定:“教育局掌管学校、图书馆、博物、
公共教育、公园及其它文化事项”。
“九一八”(1931年)事变后,各县公署教育科与警察署共同监管社会文化、图书和职业
及民间演艺活动。双城县教育科礼教股负责管理通俗教育馆及其附属图书馆。1930年,讷河、
龙江等县教育局并入县公署行政科,下设教育股,统管教育及社会民众文化事务。这期间,
县、乡、镇警务科、警察署、日伪特务机关,对民间演艺和文化社团活动严加监视与管理,
实行登记注册办法,进行检查审批,并以“有伤风化”和“思想不良”为名,对一些演艺活
动和社团活动加以控制或取缔。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黑龙江境内建立县、区(乡)民主政府。巴彦、双城、呼
兰等县政府设宣教科、尚志、五常、延寿等县设民教科或教育科,兼管文化工作。绥化、庆
安、海伦、富锦、依兰、北安、克山、龙江、黑河等多数县乡,文化艺术工作则由中共县委
宣传部和区(乡)委直接管理。1946年,杜尔伯特旗民族联合政府成立后,曾设民政教育科兼
管文化工作。1948年,各县文化行政机构统称教育科,区(乡)政府内配文教助理一名,兼管
社会文化艺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教育科改称文教科,配一名副科长主管文化艺术工作。
1952年开始试点建立农村文化站,开始管理农村文化艺术工作。1956年各县一度单独建立文
化科,1960年精简机构时将文化科撤消,又称文教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文化行政机构取消,正常文化管理工作一度瘫痪,1967
年后各县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1970年各县恢复文教科。1979年文教分开建立文化科。1983
年后,各县文化行政机构统一改称文化局。局内机构一般设秘书股、文化股、艺术股。所属
单位有:图书馆、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站)、剧团、影剧院、文化馆、新华书店、文物管理站
等。1983年后,乡(镇)一级政府先后建立了文化管理站,负责行使文化艺术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