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调拨为主的分配供应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分属松江和黑龙江两个省。在物资分配上,松江
省、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都列为东北人民政府直接申请分配物资的户头。两省一市的经济计
划委员会都设有物资机构平衡分配物资计划工作。按照东北计划委员会规定,组织编报省、
市物资申请需要计划,并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分品种、分季度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提出平衡
分配计划意见,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下达给省、市工业厅(局)及直辖市(佳木斯市
、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物资分配的范围规定只用于省指定的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维
修、大修理、基本建设及省、市一级的修建与市政建设。其他各级单位所需物资,不论作何
用,均由商业市场订购解决。商业市场民用的物资由省、市商业厅(局)做出销售计划,统
一向东北商业(贸易)部申请分配。省、市教育系统中的高教部门需要的物资由东北教育部
统一编制申请分配计划;省、市公路系统中的国道部分,由东北公路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分配
计划,这种分配方法一直沿用到1952年。
1953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国实行统一计划经济,并相应地建立全国统一物
资分配制度,统配和部管物资均实行统筹统支的分配办法。物资分配的方针是“统一计划,
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当时我国工业基础薄弱,所能提供的物资数量有限,集
中使用物力,优先保证国营工业生产和重点建设十分必要。
从1954年起,黑龙江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文件精神对物资分配办法做了一些补充
规定。
1954年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建筑工具木材(脚手杆、脚手板、盒子板)及包料工程所需水
泥、木材、钢筋,由原来按隶属关系申请,改按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申请,物资也分配给
施工单位,此规定只试行1年。随之,将公私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和物资供应逐步纳入国家计
划,地方投资领导的合营企业,其产品属于国家统一分配并列入省(市)计划指标的,质量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者,根据国家需要,由省、市计委审核提出,经国家计委核定后列入分配
。允许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向合营企业进行加工订货,将其产品收购后列入统一分配。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将哈尔滨
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改中央直辖市为省直辖市。从1955年起,物资计划分配和订货供应(
地方部门)由黑龙江省1个户头统一直接对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各部。8月,黑龙江省计划
委员会设物资平衡分配处负责全省物资计划工作,部管物资的计划、订货、供应和销售工作
仍由省直生产主管厅(局)负责组织管理。
1956年,物资申请单位增加,省属市的合作工厂纳入计划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