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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强化集中的分配供应体制

  1958年以后,物资管理更加集中,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供应体系演变成单一的物资分配 供应体系。主要物资由工业部门直接组织供销改变为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销。
    根据国家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增加地方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的精神,黑龙江省人 民委员会于1958年10月16日下发了《黑龙江省物资分配的规定》,内容为:主要的原材料和 设备,由中央统一分配;不在中央统一分配的原材料和设备,由省主管厅(局)、直辖市、 专署分别制定产品目录和分配计划进行统一调度。凡属中央和省统一分配的原材料和设备, 按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主管厅(局)负责地区(专署)和直辖市的平衡调度计划。机械 产品的分配,则与中央有关主管部的分工相对应,即冶金设备由省冶金工业厅负责;发电设 备由省电业局负责;化肥和纺织设备由轻化工业厅负责;水泥设备由建设厅负责;采油、炼 油、采煤设备由燃料工业厅负责;机车车辆由铁路局负责;汽车、卡车、船只由交通厅负责 ;木材由林业厅负责;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由对外贸易局负责;生铁、钢材和其他金属材料都 由冶金工业厅统一分配。这样便于与下联系,同时生产与需要密切结合,有利于产销平衡。
    中央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其生产基建所需物资,都向所在地计划机关提出物资申请 ,由所在地主管机关组织供应。但军委、第二机械工业部、铁道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的军工 生产单位所需的物资,民航公司所需的燃料以及国家出口、援外设备物资仍由各主管部门自 己申请解决。各专署和直辖市在保证国家和省的计划产品指标、重点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 力和外调物资任务以外,各专署、市有权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
    1958年第四季度到1959年,因物资分配供应体制多变造成混乱。在组织1959年物资预拨 订货会议前,按地区平衡办法由全国集中订货改为分大区订货。会议期间,国家又决定,停 止地区平衡和分区订货办法。除小土群、小洋群生产的物资不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留给地方 自行支配使用外,其余物资从1959年第二季度起,仍恢复“统筹统支”的计划分配调拨办法 ,由国家统一组织订货。金属材料采取“按行业归口,一竿子插到底”的分配办法,实行“ 归口安排,分户记帐,统一下达,厅(局)订货”,削弱了地方综合平衡、统一管理和统一 调剂的职能,订货户头成倍增加,使大量小额订货无法组织供应。因此,自1959年第三季度 ,又将分配办法调整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帐,厅(局)订货,省里调剂”。地 方管理的企业,凡属按行业分配物资的均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订货。
    1960年,中央为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发布了钢材、铜、铝、木材、 水泥的分成办法,涉及黑龙江省的规定有:
    钢材,全省22个重点冶金企业,其中齐齐哈尔钢厂交省20%,其他的地方企业,国家计划 内的产量实行全额分成。地方分成比例,省留15%。此外,年产1万吨钢以下的钢厂,其生产 的钢材未列入国家分配计划的,全部归地方。
    木材,超产部分中央分三成,地方七成。
    水泥,哈尔滨、牡丹江2个水泥厂超产部分中央分三成,地方分七成。小立窑和地方在大 厂扩建所生产的水泥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归地方自用。
    以后年份的分成办法,在各年中加以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1960年2月下达“黑龙江省1960年国家经济计划(主要物资、设备分 配部分)”时,对1960年主要物资分配计划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各厅(局)、各专署、市的意见,1960年确定部分企业单位采取省直拨供应:
    省冶金厅有牡丹江钢铁公司、富拉尔基耐火材料厂、哈尔滨轧钢厂、佳木斯铝厂、大西 林铁矿。
    省机械厅有龙江电工厂、哈尔滨电机厂、松江电炉厂、哈尔滨第一机械厂、松哈机械厂 、哈尔滨重型机械厂、齐齐哈尔机械厂、哈尔滨新生机械厂、哈尔滨新生开关厂。
    省农业机械厅有华安内燃机械厂、佳木斯动力机械厂、齐齐哈尔轴承厂、佳木斯新生机 械厂、齐齐哈尔新生机械厂、哈尔滨祥太内燃机械厂、哈尔滨农业机械厂。
    省化工轻工厅有和平糖厂、哈尔滨糖厂、哈尔滨毛织厂、哈尔滨亚麻厂、哈尔滨造纸厂 、哈尔滨地方国营酒精厂、国营酒精厂、佳木斯纺织厂、佳木斯轻化工机械厂、佳木斯友谊 糖厂、齐齐哈尔糖厂、红光糖厂、齐齐哈尔风动机械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黑龙江机床厂、 牡丹江造纸厂、牡丹江纺织厂。
    省水利厅有万家灌区、涝洲灌区、阁山水库、沈家营水库、营城子抽水站、查哈阳渠道 、拉哈壅水坝、花园水库、音河水库、京印河水库、齐齐哈尔电动抽水站、哈蚂河水库、引 汤运河、悦来灌区、富锦排水站、七星河水库、勃利桃山水库。
    省建设厅有哈尔滨水泥厂、牡丹江水泥厂。
    1961年的主要物资分配,实行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管理体制。在物资的申 请分配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部直属企业及出口援外等需要的物资分配给主管各部; 地方企业、农业等需要的物资分配给地方。对物资的机动权限主要掌握在中央和中央局两级 ,同时也给省、市、自治区留有适当的机动权限。
    物资分配计划实行“归口规划,综合平衡,统一下达,分户记帐,以条条为主,条块结 合”的办法。对非国家归口安排的物资,确定冶金、机械、煤炭、水利、轻化工(轻工、化 工、纺织)、粮食、商业(指全省商业市场用物资)等14个部门按全行业由各主管厅(局) 进行全面安排,并连同国家归口安排部分,列出省属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分配计划。归口和非 归口安排的计划由省主管物资分配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省的物资分配计划草案, 经过批准以后分别下达给主管各厅局、各专(市)。对归口安排的物资按用途分列指标,实 行分户记帐。
    1961年黑龙江省几种主要物资分配计划是:钢材170665.7吨,戴帽归口安排147542.3 吨,占86.5%,非归口安排23123.4吨,占13.6%;木材123万立方米,戴帽归口安排59394 1立方米,占48.3%,非归口安排636059立方米,占56.7%;水泥105329吨,戴帽归口安排7 0934吨,占68.7%,非归口34395吨,占31.3%。除木材资源占产地优势,非归口占一半以上 外,钢材由地方支配安排的非归口仅占13.6%,水泥非归口仅占31%多一些。这样,地方想办 一些事情很难。
    1962年,物资的平衡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 与1961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化。
    为了密切产供销关系,加强企业管理和执行国家计划的责任制,黑龙江省物资分配体制 原则上同企业、事业的管理体制相一致,实行分级管理,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物 资分配给各主管厅(局);地区、市、县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需的物资除黑河地区外直 接分给各地区、市、县。1961年只分到专区市。各种物资的分配,除了机械制造(民机和农 机)的金属材料外,一般不再实行归口安排的办法。
    国营林场需用的物资由主管分配部门分配给林业厅直接订货和供应。
    小农具、小商品生产需用的钢材、生铁、铜、铝、铅、锌等物资分配供应,采取与国家 有关部分工对口的办法,按产品生产任务分别由省手工业管理厅和省商业厅归口按排,经各 主管物资分配部门综合平衡后,在分配时单列指标,组织订货和供应。
    关于物资的订货供应和调剂工作,全省由物资厅负责。物资订货方面的组织工作以省经 济委员会、物资厅为主,省计划委员会参与。
    1963年物资分配目录和管理分工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属于国家计委主 管分配部分,由省计委主管分配;属于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轻工部、纺织部、石油部、冶金 部、机械工业部(包括第一机械工业部和第三机械工业部)、建工部主管分配的部管物资, 根据省计委、经委、物资厅1962年黑物字219号文件精神,原由省直各有关厅(局)主管分配 ,改由物资厅主管分配,其他中央部主管分配的物资,仍按1962年的办法不变,由对口厅( 局)主管分配。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对重要物资,1963年不实行产品分成的办法。为了使计划与企业 管理体制统一,加强经济核算和完成国家计划,国家还决定从1963年起停止实行“直供”企 业的办法,但实际并没有改变。
    1964年,物资分配体制继续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配矿”生产的煤炭,由国家统一调拨;“非统配矿”生产的煤炭,由省经委(物资 厅)按计划统一组织调拨。
    小立窑生产的水泥,中央规定全部归省平衡自用。对此,省规定年产5000吨及以上的小 立窑,其产量全部归省计委平衡分配,其他小立窑的产量按生产企业隶属关系全部归各厅( 局)、市、县平衡自用。
    1964年2月28日国家商业部、国家物资部在《关于取消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交叉经营商品 的联合通知》中指出:“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经营的商品中,有一部分是交叉经营的”,“ 现在物资部门的机构已普遍建立,继续保持这种交叉经营的办法,就出现了多头经营,价格 不一致,机构重叠,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不利于计划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 并决定,在交叉经营的商品中有31种商品的生产、收购、分配、供应由物资部门统一负责安 排,10种由商业部门统一经营。
    由物资部门负责经营的商品有砂轮机、台钻、神仙葫芦、工业用滚动轴承、工业用钢球 、标准紧固件(商业部门继续经营的通用螺丝、螺母、螺栓、垫圈、开口销在外)、机床附 件、金属切削刀具、量具、低压阀门(商业部门继续经营的水暖阀门在外)、金钢砂、砂轮 油石、手提式电钻、电焊条、流量测量仪表(包括油表、水表)、压力测量仪表(包括真空 表、压力表、氧气表、联式表、乙炔表、氨气表)、转速表(包括转数表、计数表)、分马 力电动机、5千伏安以下变压器、35千伏安以下高压断路器、35千伏安以下互感器、35千伏安 以下避雷器、35千伏安以下高压熔断器、35千伏安以下隔离开关、低压电器主要元件、低压 电器一般元件(商业部门经营的胶盖瓷底闸刀开关、石板闸刀开关、铁壳开关在外)、机床 电器、布电线、开关板电表、实验室携带式电表(商业部门经营的兆欧表、钳形电表、万用 表在外)、特殊灯泡等。
    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有通用螺丝(包括螺母、螺栓、垫圈、开口销等)、水暖阀门( 指2.5寸及小于2.5寸非标准的普通丝扣阀门)、低压电瓷、电度表、胶盖瓷底闸刀开关、 石板闸刀开关、铁壳开关、兆欧表、钳形电表、万用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