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变动频繁的分配供应体制
1966至1976年10年中,物资供需矛盾突出,物资分配供应试行地区平衡和物资包干制度
,分配体制变动频繁。
1966年,物资分配继续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在全省的申请分配计
划中,单独列出哈尔滨市的指标,由国家直接分配物资(执行到1968年又下放到省)。全省
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备战、备荒、为人民”的精神,在物资分配和供应上,优先安排地方
军工生产和“小三线”建设,重点照顾农田基本建设,当年收益的基本建设工程,轻工市场
和人民生活方面的需要。
1967年物资分配体制与1966年又有新的变化。主要有:生产炉筒用的钢材,生产民用碱
用的纯碱,指标由省物资部门分给省供销社,由省供销社会同省手工业厅共同安排产销计划
后,下达各市、县执行。为了改变农村市场用水泥多头供应的状况,改由商业部门统一负责
。
1969年7月5日,中央决定呼伦贝尔盟由内蒙古自治区划归黑龙江省。1970年起新增其物
资申请分配户头。
1970年,大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据统计,冶金部、第一机械部、林业部
、煤炭部、商业部等20个中央部门下放黑龙江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共357个,其中企业267个。
基本建设、物资分配、财政收支试行大包干,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大量减少了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
对水泥、煤炭等物资试行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
证上交”(简称“二十六字方针”)的分配体制,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了机电产品、钢材、化
工和火工产品的地区平衡、调出调入(也叫“地区包干”)办法。黑龙江省实行“地区平衡
”的物资,首先是煤炭,从1970年开始,国家将东北地区煤炭的平衡分配工作交由中国人民
解放军沈阳军区掌管,黑龙江省交由省煤炭管理局统管产需平衡及工业生产与市场民用煤的
分配工作。分配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平衡安排,调出调入计划由省煤炭管理局
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产需平衡统一管理的报告》精神,从1970年第3季度起,将省物资局
负责的工业用煤分配权移交给省煤管局,实行产供销合一。1970年10月省物资局又将国家统
一分配的生铁和冶金部管理分配的焦炭、矽铁、锰铁等共47种产品交省冶金局主管分配供应
。
1971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70年7月27日(70)计物字11号文件《关于试行水泥“地
区平衡,调入调出”分配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从1971年起水泥正式试行“在国家统一计
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交”的分配方法。另外,平板玻璃、石
棉、金钢石等3种产品实行“统一分配,地区申请,地区供应”的分配方法。除国防、军工部
门和铁道部、电信总局及援外、出口仍按隶属关系直接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分配外,其他中
央各部门在黑龙江省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下放企业事业单位)所需要的水泥,按
隶属关系分配给各有关部门和地、市。
1972年对钢材的分配实行“分口砍块,归口安排,戴帽统一下达,按隶属关系供应,保
证重点,不准挪用”的办法,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机械、轻工产品生产所需钢材,根据国家
和省计划由有关归口主管部门提出分地区安排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戴帽统一下达;对少数
重点企业维修钢材,分别情况专项安排。
1972年对煤炭、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等5个行业的82个重点企业维修用物资除化工、
火工产品外,分配给省主管局组织供应。82个企业包括省煤管局的鸡东煤矿、青山煤矿、依
兰煤矿、大杨树煤矿、五七煤矿、立新煤矿、碱场煤矿;省冶金局的牡丹江耐火材料厂、佳
木斯铝厂、双鸭山焦化厂、双鸭山铁矿、多宝山铜矿;省化工局的哈尔滨制药厂、哈尔滨制
药三厂、哈尔滨制药四厂、哈尔滨制药五厂、哈尔滨化肥厂、阿城制药厂、阿城化肥厂、双
城化肥厂、五常化肥厂、呼兰化肥厂、龙安化肥厂、海伦化肥厂、绥化化肥厂、安达磷肥厂
、肇东磷肥厂、肇州磷肥厂、青冈磷肥厂、肇源磷肥厂、安达硫酸厂、林甸磷肥厂、泰康磷
肥厂、依安磷肥厂、克山化肥厂、拜泉化肥厂、讷河化肥厂、北安化肥厂、勃利化肥厂、依
兰化肥厂、富锦化肥厂、集贤化肥厂、佳木斯化学制药厂、佳木斯化工厂、宁安化肥厂、齐
齐哈尔药厂、黑龙江化工厂、二一一制药厂;省轻工局的哈尔滨糖厂、东方红糖厂、哈尔滨
亚麻厂、哈尔滨毛织厂、哈尔滨化学纤维厂、齐齐哈尔糖厂、富拉尔基纺织厂、齐齐哈尔造
纸厂、黑龙江肥皂厂、阿城糖厂、呼兰火柴厂、双城洗涤剂厂、红光糖厂、富裕纸浆厂、佳
木斯糖厂、佳木斯纺织厂、宁安糖厂、牡丹江纺织厂、牡丹江化学纤维厂、牡丹江造纸厂、
铁力火柴厂、扎兰屯纸浆厂;省基本建设局的哈尔滨水泥厂、哈尔滨建筑机修厂、哈尔滨工
业加工厂、哈尔滨城市公共交通修配厂、哈尔滨水泥管厂、哈尔滨玻璃纤维厂、齐齐哈尔油
毡纸厂、富拉尔基砖瓦厂、牡丹江水泥厂、牡丹江建设水泥厂、柳毛石墨矿、桦南石灰石矿
。
对省确定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分配给省有关主管
局,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戴帽分配给各部门、各地区。1972年,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
中,打歼灭战项目分配给省直有关主管厅局的钢材9760吨,木材9066立方米,水泥42800吨;
重点建设项目分配有关各部门、各地区钢材3330吨,木材7720立方米,水泥12676吨。集中物
力的做法保证了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
1972年6月,工业生产用煤与市场民用煤又重新分开。市场民用煤交由省商业局(燃料站
后改称燃料公司和煤炭石油公司)分配与供应,其煤炭资源由省商业局向省煤炭管理局申请
分配,工业生产用煤仍由省煤炭管理局分配与供应。
1973年,在全省物资局长会议上制定了黑龙江省1973年统配、部管和省管物资分配办法
,省革命委员会以龙革生字(72)562号文件给予转发。在物资分配办法上改变和新增加的规
定有45条,特别在物资管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资源都统一纳入省计划平衡分配:
1.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分配(或按规定分成)给黑龙江省的统配、部管物
资,以及下放省管物资的中央调入量、省留用量都要纳入分配资源,由省各主管分配部门统
一平衡分配。
2.黑龙江省地方外汇进口的物资,省安排任务生产的机械产品,以及国家实行“地区包
干”的煤炭、水泥超产部分,均纳入省分配资源,由省各主管分配部门统一平衡分配。
3.凡列入省及省生产主管部门生产计划的“五小”企业生产的统配、部管和省管物资,
实行省、地(盟)、市两级分成的办法。属于省分配部分,要纳入省分配资源,由省各主管
分配部门统一平衡分配。
4.地方森林抚育伐生产的木材及其林副产品,全部纳入分配资源,由省主管分配部门平
衡分配。
5.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等外品、副品以及试制新产品的资源,由生产企业的省主管分
配部门会同研究商定平衡分配。
6.地方收购的杂铜、废铝、废铅按回收计划上交50%,其余的由地(盟)、市留用。
1974年物资分配和供应办法也有新规定。
从1974年起生铁由省冶金局管理改为省计划委员会主管分配,省物资局编制申请分配计
划并组织供应工作。
第一机械部归口安排的农业机具、机电产品和配件制造所需的钢材和统配有色金属,分
别由省生产主管部门和地(盟)、市主管分配部门,向省主管分配部门申请。分配上实行“
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戴帽统一下达”,供应上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物资部门统一订
货,统一供应,分户记帐,专料专用”的办法。所需的部管有色金属按企业隶属关系申请、
分配和供应。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于1974年8月29日以龙计字(74)268号文件印发了《黑龙江省废钢
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了1973年制定的废钢铁回收管理办法。全省废钢铁的回收、上
交、调拨、运输等均由省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管理。重点钢铁企业和铁路系统回
收和需要的废钢铁,分别由主管部负责管理,其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总后
勤部、铁道兵所属单位和生产建设兵团、林业系统以及其他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城乡居民的废钢铁均由地(盟)、市统一管理。各地(盟)、市均应在计
划委员会内设立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废钢铁管理和经营业务工作。县、旗及生产废
钢铁较多的企业,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专人管理,对调出调入量少的企业、事业单位(
具体单位由地、市规定)和社会上零星分散的废钢铁,可由商业部门组织收购,但要按计划
供应。待分配的废钢铁,要按省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调令进行调拨,其他单位或个人
,均不得经营废钢铁业务。废钢铁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不准拿它搞以物易物以及炼再生铁。
1975年,国家和省均没有正式制定和印发有关物资分配体制办法方面全面性的规定文件
,物资的申请分配计划编制和管理,仍按1974年办法执行。在这期间,进一步明确“市场用
木材”、“市场用水泥”的分配供应范围。“市场用木材”包括:自用家炊具、木制小商品
和农村社员房屋修建、城镇私有房产维修以及商业部门菜窖和居民零星用材。“市场用水泥
”包括:到农村人民公社插队、建点的知识青年住房修建、维修和公社以下的“四坊”(油
坊、粉坊、豆腐坊、磨坊)、公社办工业、生产队修厕所、贮便池以及城市居民节煤改造、
私有房产维修。
1975年5月1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革发(75)78号文件具体规定了生铁资源的计划分配
和订货供应的分工办法。国家分配和省内生产的生铁,由省物资局负责编制和提出分配方案
,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批下达。国家分配的生铁,由省物资局组织订货供应;省内生产的生铁
,由省冶金局负责组织生产企业订货供应。
1975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地方建材产品(红砖、瓦、白灰等16个品种)由省物
资局管理划归省建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