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调整分配供应体制
1978年,物资部门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对工业生产和市场用燃料实行统一供应管
理。省各部门和地(盟)、市、县按季上报燃料需要计划给省燃料公司平衡分配。省燃料公
司根据省工交办批准的安排原则,按季召开订货会,签订供货合同,安排调运计划。
1978年12月15日,省物资局转发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对科学实验所需物资管理的规定》
。规定提出,为了切实保证科研物资的供应,由国家安排科技3项费用需要的物资。鉴于科研
所需物资数量少,质量高,品种规格多,要得急的特点,除计划分配外,还要辅以零星供应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主管部门,要为科研零星供应开列申请分配户头,由省科学器材公
司与省各级物资部门侧重组织好科研物资的零星供应。
1979年,调整和取消了统配物资“地区包干”分配办法。统配水泥上收国家统一平衡分
配。国家计划委员会1978年《关于改革水泥分配办法的通知》规定,1979年起将大中型水泥
厂(黑龙江省有哈尔滨、牡丹江水泥厂)生产的资源改为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分配,
国家物资总局统一调拨、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水泥,按隶属关系申请分配。为发
挥地方的积极性,大厂生产的水泥给地方一定的比例分成。1979年按哈尔滨、牡丹江两大水
泥厂年生产计划产量给黑龙江省分成3%。另外,黑龙江省支持哈尔滨水泥厂扩大新增生产能
力,国家每年给黑龙江省留成水泥7万吨。
森工产品恢复由国家分配。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林业总局、国家物
资总局下发《关于将下放黑龙江、吉林省分配的森工产品恢复由国家分配的通知》,将1971
年下放给两省分配的森工产品,从1979年预拨订货开始,恢复由国家物资总局分配。凡由国
家投资,供应设备、材料,安排生产的森工产品,其中包括:薪材、小规格材、橡材、造材
截头、等外锯材、长90公分以下的锯材(包括箱板材)、原木心、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
板、等外胶合板,均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分配。对省内留用和林业企业内自用部分,原则上
不降低现有的分配水平,但不准搞计划外的协作。
铁道部、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等5个单位原由黑龙江省分配供应的平板玻璃,从1979年起
从黑龙江省划出,由国家主管部门直供。
市场民用建材物资改由物资部门订货供应。为改变市场民用建材物资供应体制紊乱的状
况,由省分配的市场民用水泥、平板玻璃、油毡纸一律改分给市、县,由物资部门统一订货
和供应,对石棉橡胶板实行由地、市物资部门统一套裁供应。
煤炭改由省计委平衡分配,按照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发(1978)71号文件规定,煤炭从19
79年起由省煤管局平衡分配改由省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一分配。
国营农场总局物资申请分配关系上收。根据国家决定,国营农场总局的物资申请分配和
关系,从1979年起上收,由农林部直接分配和供应。但省(地方)安排的农业机械、民用机
械生产任务所需金属材料仍由地方安排。
1979年5月30日,呼伦贝尔盟和大兴安岭地区所辖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自治旗划归内
蒙古自治区领导。省物资局与内蒙古物资局于1979年8月7日达成《关于呼盟物资供应协议书
》,1980年起呼盟由内蒙古自治区直接分配供应。主要物资的划转指标是:钢材6284吨,木
材21310立方米,水泥4100吨(包括国家上调给地方小水泥1230吨),煤炭98.6万吨,生铁
1585吨,废钢铁4200吨(从回收6000吨中自留)、铜24吨,铝13.8吨,硫酸190吨,纯碱68
吨,载重汽车56辆,吉普车9辆。
1980年,由于黑龙江省计划体制改变,除大兴安岭地区外,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合
江、黑河行署及伊春市物资计划原分配到行署(市),从1980年起改为直接分配到市、县,
减少了地区的分配层次。
粮食烘干用无烟块煤从1980年5月改由省粮食局统一申请、集中管理和分配。
中直单位用玻璃改由建材部直接分配供应,省建材公司于1980年9月3日上报建材部划转
分配指标78136标箱。
1981年根据财政分级管理后的新情况,改进汽车分配办法。原则上按供应渠道分配,取
消过去的条条戴帽下达的作法,克服汽车分配和资金来源不一致的矛盾。小汽车(包括小轿
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和大轿车是国家统一管理的专项控制商品,所有使用单位,
如机关、团体、企业等,除有汽车供应证外,还需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持有省控制社会集团
购买力办公室批准的集团购买力证明才能准予供给。
改革“挖潜、革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机电产品供应办法。凡经国家和各部门、各
地区计划部门批准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
可以就地就近委托各级机电设备公司实行按项目承包。
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更新汽车的分配,国家在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载重汽车指标
内,列出“更新”数量,作为指令性指标。更新指标同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的车辆监理
和物资回收部门。如果更新指标使用不完时,可报物资总局另作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在分
配载重汽车时应优先安排更新需要,要求1981年新分配的车辆中有一半以上用于更新。
部分部管建材产品分配办法改变。齐齐哈尔油毡厂生产的油毡,哈尔滨石棉制品厂生产
的石棉水泥瓦,由“地区平衡差额调拨”的办法改变为“统筹统支”的分配办法。中央各部
门直属单位需要的小额部管建材物资由建材部划转指标,各级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建筑卫生
陶瓷、石膏、石墨、滑石等4个品种,由三类物资改为部管物资。
明确农民建房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等4种主要物资由物资部门负责经营和
组织供应。1981年12月20日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农村建房用建筑材料分配
关系的通知》中提出,省物资局根据全省农民建房的实际需要量,结合国家专项安排的数量
和省自筹的资源,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单列出全省补助农村社会建房的指标,省建设委员
会、物资局共同商定分市、县的具体分配计划,然后统一戴帽下达,物资部门统一订货,组
织供应。在1982年的主要物资分配计划中,给农房建设安排钢材6000吨,木材1.5万立方米
,水泥4000吨,玻璃3.5万标准箱,较好地保证了黑龙江省农民建房的主要物资需要。
1982年规定人造板分配办法。全部由国家投资(包括拨改贷款)建设的除胶合板(下同
)以外的人造板厂(车间),其产品80%由国家分配,20%留给地方。中央和地方合资经营的
人造板厂(车间)产品按投资比例分成。属于国家分配的人造板,从1982年7月1日起,由物
资部门负责分配和组织订货工作。
部管建材物资分配供应方面,卫生陶瓷、墙地瓷砖、石膏、石墨、滑石等5种产品,由部
管物资改为三类物资,由各省、市自行组织产需衔接。农村建房用玻璃,建材部规定由省、
市、自治区确定经办单位和供货渠道。经省政府研究确定,黑龙江省由建委和物资局协商分
配,戴帽下达,由物资部门统一供应。
1983年的物资分配对镍、钼精矿、锑、汞、镁、钴、铋等7种有色金属原料实行计划供应
。重点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全部上交国家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一律不能自销煤
炭分配实行指标包干。根据国务院5号指令,省政府1983年第8次办公会议决定,1983年煤炭
分配实行“指标包干,节约归己,超耗不补”的原则,如必须增加供应,则实行超供加价的
措施。
1984年在物资分配中,要求进一步搞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省经委、省计委于1984
年1月7日黑经发(198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搞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今后汽
车的分配主要用于老旧汽车的更新,更新需要的汽车,要按分配计划优先供应,并在车种方
面予以照顾。
规定进口废船拆解的废钢调拨分配办法。国家物资总局于1984年7月26日(84)物回字3
58号文件《关于进口废船拆解的废钢调拨分配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凡用地方外汇进口废船
拆解的废钢,由地方自行调拨。
1985年是物资分配供应体制变革较多的一年,在6个大的方面做出修改和补充。
1.改进物资分配办法。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的物资,重点安排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计划中
上调产品所需物资;由国家和省负责平衡的国家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本
建设贷款;国家和省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物资;由国家和省利用国内外资金安排的
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物资。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利用自筹资金、银行贷
款以及利用自借自还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物资,一般保持1984年计划分
配基数,省里原则上不戴帽,由市、县在保证完成国家和省生产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
2.对原由机械厅归口分配供应的民用机械、农用机械产品用钢材和原由商业厅、供销社
归口分配供应的炉筒料、民用碱、小苏打,实行按隶属关系分配和供应,其中民用机械、农
用机械产品需要钢材的供应从1985年上半年订货在哈尔滨、牡丹江两市实行,1985年下半年
其他市、县分别实行,到1986年全部实行。
3.对历年纳入统一分配计划补助农业的地方抚育伐材3万立方米,从1985年起不再纳入
统一分配计划。相应减少各市、县农业和市场用材分配指标。
4.小三线军工厂生产民爆器材所需工业硝酸铵等原材料改由省直接供应。
5.改变铁路专用线基本建设用钢材分配办法。基本建设项目铁路专用线所需重轨、鱼尾
板、垫板及道岔的分配办法,改由省在基本建设用料中统一申请和分配,国家不再专项下达
铁路专用线的钢材分配计划。
6.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哈尔滨市从1985年起成为全国计划单列市之一,物资分配,订货
到供应,哈尔滨市直接对国家各部、委。从省划给哈尔滨市的物资指标有:钢材43081吨,木
材77714立方米,水泥17040吨,煤炭255.7万吨,生铁7985吨,废钢铁46300吨(市留用数)
,铜170.5吨,铝779吨,硫酸9872吨,烧碱5966吨,纯碱2671吨,橡胶253吨,载重汽车21
3辆,吉普车6辆,轿车1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