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是国家主要木材生产基地之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所属
的各林业局生产的木材统由国家调拨。全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木材向国家主管分配
部门申请和分配,销售业务由各级木材公司经营。
一、木材资源由省统一分配
木材资源除国家分配外,还有一部分是地方抚育伐材。1963年前,黑龙江省市场用木材
,国家不予分配,由省内自行采购市、县属营林系统清林的抚育伐木材和县社农村自伐材,
销售给城乡广大人民需用。1963年全省实际收购销售15.5万立方米。1963年7月,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林业部为了加强木材管理,纠正木材管理中的混乱现象,下发了《关于加强木
材管理的几项规定》,明确林业系统经营的国营林场生产的等外材和小规格材,今后一律上
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不得自行处理。如需外运出省时,应报请国
家经济委员会和铁道部审批。因此,1964年开始,黑龙江省地方经营的林场生产的木材和抚
育伐材纳入全省分配计划。
二、木材供应保证重点方面的需要
(一)优先保证农业用木材
木材是重要的农用生产资料,各级木材公司坚持支农方针,较好地满足了小木农具、半
机械化农具制造、大车维修、渔船修造、小型水利、多种经营、烤烟等方面对木材的需要,
其中有3次数量较大的专项供应都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1.移民材的供应。1956年1月20日,根据省委“关于垦荒移民增加粮食生产”的决定,
一大批内地居民移居“北大荒”。为此,省民政厅、省木材公司下达了关于移民材供应方案
,供应范围有林口、虎林、宝清、萝北、饶河、抚远、延寿、木兰县和黑河地区。木材公司
供应的移民材按实际成本计算,不赔不赚。截止1956年6月30日,共供应108547立方米,解决
4万户移民的需要。
2.1969年至1979年10年间对安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用木材的供应。1969年供应上山下乡
知识青年用木材281079立方米,1970年5.1万立米,1972年3.3万立方米,1973年3万立方米
,1974年5.2万立方米,1975年4.7万立方米,1976年5万立方米,1977年4万立方米,1978
年3.7万立方米,1979年14500立方米,也是最后一年安排知识青年用木材。10年共安排知识
青年用木材635579立方米。
3.胶轮大车用木材的供应。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省政府确定19731975年3年中,每年要
生产胶轮大车6万台任务。1973年省物资部门安排4.3万立方米木材(其中车辕材2万立方米
),其余1.7万立方米由各市、县从省分配的抚育伐材中解决。1974年安排国拨材3万立方米
,抚育伐材安排3万立方米。1975年安排国拨材4万立方米,抚育伐材2万立方米。
(二)积极安排轻工市场需用木材
对日用家具炊具、木制小商品的生产,农村社员房屋修建、城镇私有房产维修、商业部
门菜窖用门窗及城市公用事业和居民零星用材,供应一直是基本给予保证。1962—1985年(
缺1968年)23年间共分配供应给市场用木材250万立方米,其中家具、炊具材占一半左右,基
本保证了需要。
(三)重点基本建设需用木材
基本建设大量需用短缺的红、白松材制做门窗料和浇注混凝土构件。按万元投资平均定
额计算,安排重点基本建设的木材逐年下降。1979年前,万元投资平均安排木材2立方米以上
。最高的年份是1976年,全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41个,投资总额20512万元,安排木材64840
立方米,每万元投资3.16立方米木材。1980—1982年3年间,万元投资平均安排木材只有1至
2立方米。1983年后分配供应的木材急剧降到1立方米以下。1983年万元投资平均安排木材0.
74立方米,1984年万元投资平均安排木材0.55立方米,1985年万元投资平均安排只有0.22
立方米。1985年全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25个,投资总额26164万元,只安排木材5620立方米,
计划分配供应的木材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基本建设项目需用的大部分木材要靠到市场采购解
决。
三、木材材种矛盾突出
木材分配供应,最突出的问题是树材种不对路。红、白松材是建筑上的门窗料,需用量
很大,70年代前期,一般约占国家分配量的20%。以后逐年下降,1980年订货时只占7.9%,
1981年降到6.2%,到1985年已不到5%。还有些品种的木材矛盾也很突出,1985年全省火柴、
铅笔、纺织器材以及农业生产的“两杠一板”(锄杠、的“两杠一板”(锄杠、(木+欣)杠、(木+欣)板)共需杨、椴木2万立方米
,而只订到9650立方米,对生产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