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废钢铁的回收经营工作,在1973年8月前,社会上的收购供应工作由各级供销部门负
责,物资部门只负责工业、企业单位废钢铁的收购、调拨和管理工作。
1973年8月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成立,设在省物资局,统一管理全省废金属回收、上交
、利用工作。1975年在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省金属回收公司,开展废钢铁
的经营业务,居民零星废钢铁的收购调拨工作仍由供销社负责。
1975年5月8日,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废金属资源普查挖潜工作,迅速掀起废
金属回收上交新高潮》的通知,5月24日又召开了电话会议,动员全省人民大力开展废金属回
收上交活动。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发动群众挖掘废金属资源的潜力,要地上地下、明处暗
处、厂内厂外一齐查,把能挖掘出来的废金属资源都挖掘出来,支援生产建设。7月10日,省
革命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组织省直机关干部1490人到工厂、企业开展大捡废钢铁的义务劳动
,共收集废钢铁500多吨。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牡丹江等地的领导同志也亲自带动群众开
展大捡废钢铁的义务劳动。由于领导重视,充分发动群众,1975年全省废钢铁回收、上交工
作扭转了过去完不成任务的局面,回收计划超额10%、上交超额8%完成了国家规定的任务。
1980年和1981年,由于废金属的需求量发生变化,供大于求。废金属回收、上交分配计
划采取了以销定购,按实际订货合同确定计划指标。国家适当下调回收指标,考虑到企业产
生的边角料数量变化较大,对原定点供应给手工业的钢材边角料,不再下达指标,由各地根
据资源情况,优先给予供应。省金属回收公司在资源松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出口,1981年
通过秦皇岛港出口日本2500吨废钢铁,1982年出口量达5000吨。
1983年后废钢铁资源趋紧,回收计划从上年的34万吨增加到43万吨,上交国家的数量从
12万吨增加为15万吨。因此对废钢铁严格控制外流,凡废金属出省运输一律由省计划委员会
审批。
1984年3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上交废钢铁和国家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
行办法,规定每年3月15日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钢铁全年上交计划订货,各地到期没有按照国
家计划接受订货合同的,按1吨废钢铁1吨钢材的比例相应减其钢材分配指标。对签订合同后
,不按合同交货的于下年度按欠交量扣减其钢材指标。对超额完成废钢铁上交任务的,按超
交2吨废钢铁奖励1吨钢材执行。这个规定制定比较仓促,1985年没有执行。由于政策不稳定
加上资源紧缺,影响了1985年全省废钢铁的回收和上交,这一年都没有完成国家计划。
黑龙江省由于废钢铁管理机构成立时间早,对回收的废钢铁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统一运输。因此,废钢铁回收、上交、利用从1973—1985年的13年间
,有9年超额完成了回收和上交国家计划指标,居国内先进行列。黑龙江省从1978—1984年,
年年受到国家通报表扬,有4年得到了实物奖励,1978年被奖励425吨钢材,1979年被奖励70
0吨钢材,1980年被奖励220吨钢材,1981年被奖励700吨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