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国家统配煤炭归国家统一调拨,分配给黑龙江省的煤炭满足
不了需要,缺口部分需由地方煤炭弥补。
50年代和60年代地方煤炭不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由商业部门收购并安排市场需要。19
70年以后国家分配的煤炭出现供不应求局面,地方煤炭加快了发展。另一方面,在“文化大
革命”的无政府状态影响下,部分地方的煤炭生产出现了乱采乱掘、采掘计划失控的现象,
导致这个时期地方煤炭生产发展较快。1965年,黑龙江省地方煤炭产量86.9万吨,1969年1
69.4万吨,1978年达到726万吨。
省物资部门为促进地方煤炭更好地发展,对地方煤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1978年9月6日
省计委、经委作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凡省属煤矿及国家统配矿计划
外资源(矸石煤、煤泥、不计产量的小井煤)和地、盟、市、县、旗、社、队及企业自办煤
炭生产的煤炭,均系国家资源,应由省纳入计划、统一分配,不得随意处理。根据“自产自
用,多余外调,品种调剂”的原则,地方矿和自办煤炭生产的煤炭,由当地燃料公司纳入计
划,逐级汇总上报。凡要通过铁路运输的煤炭,应由当地燃料公司根据省里统一分配计划编
制运输计划。用于协作的煤炭,由申请协作的单位向当地燃料公司提出计划,经各地主管协
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料公司汇总,报省协作办公室批准执行。出省的协作煤炭,由
省协作办公室报省革委会审批。地方煤价执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受省经委委
托,省燃料公司在省属各煤矿所在地建立调运组,负责督促检查。煤矿、铁路、交通运输部
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订货合同,保证及时调度和供应,并定期用电话向省燃料公司汇报
运输计划完成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协助收货单位处理亏吨差质问题。
1982年3月15日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作出《地方煤矿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文件规定物资部门要加强地方煤矿的物资供应工作,列为重点,及时供应,支持地方煤矿
的发展。物资部门燃料公司要加强地方煤的调运工作,密切配合生产,按计划及时发运,煤
炭出矿后,及时结算货款;各产煤市、县在完成上调给省统一分配的煤炭数量后,超产部分
由产煤市、县按季结算,经省物资局批准,可用于协作,出省协作部分中省留成50%,由省统
筹安排。
黑龙江省燃料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贯彻地方煤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后,有利于统筹社会
的需求,加强燃料的统一管理,实现了管供、管用、管节约;有利于统一调度、平衡产需,
既保证了有发运条件的煤矿实行产销见面,减少环节,又保证了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有利于流通部门对生产企业发挥支、帮、促的作用,支持发展生产,帮助解决问题,促进
提高质量,实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搞活流通,在保证完成国家上交计划的前提下,生产企
业可以自行销售超产的资源;有利于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实行行业
管理,集中力量搞好统筹规划,组织生产,安全监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省物资部门为发展地方煤炭,做了以下各项工作:
重点安排物资。省物资部门将地方煤矿生产维修所需主要物资做为省的重点,专项戴帽
安排,保证供应。1973年省物资部门对省煤管局所属7个煤矿,即:鸡东煤矿、青山煤矿、依
兰煤矿、大杨树煤矿、五七煤矿、立新煤矿、碱场煤矿所需经营维修物资,由省主管部门直
接向省主管分配部门申请分配,并具体组织供应。1979年以后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中进一步
对全省地方矿(国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专项补助戴帽下达钢材、采煤坑木等重要物
资的分配指标。采煤坑木国家分配不足,省里从地方抚育伐材分配中专项给予补助安排。
增加建设资金。为地方煤矿制订灵活的经济政策,增加煤矿建设资金。1982年本着“以
煤养煤”的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和国家进出口委员会批准,物资部门在省内挤出17万吨
煤炭出口,又拿出50万吨经济煤顶替压油补煤指标,筹集资金2000万元,全部用于煤矿建设
。1982、1983年两年给地方国营矿补还掘进和安全欠帐资金420万元,促进煤炭生产的发展。
经省政府批准,从1982年1月1日起,每上调1吨地方煤,地方国营矿由省政府补贴3元,社队
企业矿由省补贴2元,省属鸡东、青山、碱场、立新、依兰等5个煤矿由省财政按亏损总额包
干,减亏留用,多亏不补。从1983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提高,每上调1吨地方煤,地、市、县
国营矿补助6元,社队企业办矿3元,省管矿由亏损包干改为补贴10元(实际为7元),实行自
负盈亏。1983年全年地煤上调计划为473万吨,加上超产,实际支出补贴746万元,这部分资
金主要用于煤矿的技术改进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煤矿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1983年地方
超产超调每吨加价10元,由超定额耗用和超计划多用的用户负担。超供煤炭的收入,产区市
、县与煤矿各得一半,当年超调180万吨,又为地方煤矿提供900万元的生产建设资金。除此
之外,在省计划委员会主持下,省物资部门还向国家出售“经济煤”、“协作煤”。经济煤
就是国务院以煤代油办公室以每吨煤在国家调拨价的基础上增加27元补贴,从产煤省购买非
统配矿煤炭顶替统配煤分配。1983、1984年国家与黑龙江省签订每年向国家上交“经济煤”
50万吨的合同。1983年实际完成46万吨,1984年完成50万吨,1985年计划100万吨,实际完成
138万吨,3年共完成234万吨,给地方矿额外增加收入6318万元。协议煤从1980年起,国家以
每吨高于国拨价10元为前提购买黑龙江省“协作煤”,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资源。1980年购买
45.3万吨,1981年5万吨,1982年15万吨,1984年177.5万吨,1985年132万吨,1980—198
5年共向国家出售374.8万吨,给地方矿增加收入3748万元。
解决运力不足。运力不足是制约黑龙江省地方煤炭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黑龙江省地方
煤炭分布不均。煤矿集中在鹤岗、双鸭山、佳木斯、鸡西、牡丹江等东部地区,产量占95%以
上,但本身只消耗产量的16.7%,大部分都销往省内中部和西部,主要靠铁路运输,而且运
距又长,全省煤炭运输吨公里平均为530公里。国家为保证统配矿的运输,分配给黑龙江省拉
运地方煤矿的车皮严重不足,煤炭生产供不应求,却有煤运不出来。1979—1985年期间,省
燃料公司在省经济委员会、省物资局及哈尔滨铁路局等部门的支持下,在重点煤矿设驻矿办
事处和煤炭中转站,以加强调度工作。还开辟多种运输渠道,实行运输分流,铁路、公路、
水路、水陆联运一齐上。仅1984年就多运煤炭144万吨。其主要措施首先是依靠铁路运煤。抓
计划内车皮的日装车量,“以日保月,以月保年”。在铁路运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计划内
运煤车的兑现率达98%。省燃料公司于1983年末自购运煤车50辆,利用七台河、佳木斯区间的
铁路通过能力,多运煤炭。1985年在不冲击计划内车皮的前提下,由于充分利用铁路报废车
运煤运出150万吨。其次是开展水陆联运。1983年9月、10月,组织汽车将七台河积压的地方
煤通过公路运到依兰港和沙河子港,然后装船试运,计划运煤3万吨,实际完成5.5万吨。1
984年开辟嫩江新航线运煤。经航运部门的大力配合,将依兰矿产的20级低热值煤由松花江转
入嫩江,运到富拉尔基电厂9.2万吨。由此为低值煤找到销路,省外调入减少,减轻了铁路
压力。同时,组织产煤地区200公里以内的用户改铁路运煤为公路运煤,节约出车皮支援外运
。鸡西发电厂1984年地方自行组织运煤31.8万吨,牡丹江、佳木斯、密山、鸡东等靠近产区
的市、县自行组织汽车运煤,将计划内的煤炭调剂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县。1985年全
省地方自行组织运煤达50万吨。
加强管理,把住煤炭发运关,增强外销竞争能力。辽宁、吉林的煤炭缺口很大,是黑龙
江省煤炭的老用户,但省内有的矿井以次充好,结果辽、吉两省纷纷退货。不但经济上受到
严重损失,还给黑龙江省信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失去了外销竞争力,导致辽、吉两省煤炭市
场大部分被山西煤占领。为保证发运煤炭的质量和数量,提高外销竞争力,1983年7月省经委
在七台河召开了煤炭质量、数量管理现场会,并于1984年8月17日以黑经字(1984)290号下
发了《黑龙江省地方煤炭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同时还颁发了《质数量管理检查证》,派专
人检查和监督,发煤点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把住进煤关,做到了劣质
煤不进场,提高煤炭质量。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发往各地煤炭的亏吨现象明显好转,据19
84年末在哈尔滨、鹤岗等地抽样实测,地方煤亏吨平均下降1.5%以上,保护了用户的利益,
提高了外销竞争力。
对地方煤炭进行综合平衡分配。本着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在省计委
、经委的主持下,每年由省物资部门(燃料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计划(草案)、需求情况、
运力可能(铁路、公路、江运能力),结合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全省地方煤炭上调计划
,在全省计划会议上印发各地,各部门讨论、修改后经省计委、经委审查,省人民政府审定
后,正式印发,作为省的指令性计划,各地、各部门必须确保完成。19791985年间全省地方
煤炭共上调国家277万吨,占地煤安排计划总量的3.7%;省上调纳入统一计划分配3438万吨
,占46.5%;给主管部门及企业留用1346万吨,占18.3%;给市、县分成留用394万吨,占5
.4%;给协作及其他留用1894万吨,占25.80%,照顾了各有关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