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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电产品

  70年代,黑龙江省原材料基础工业发展迅速,对机电产品的需要量很大。在这种情况下 ,在省计委、经委的主持下,在国家机械工业部归口安排黑龙江省机电产品生产任务的同时 ,增加安排了“地方民用机械”任务。
    “地方民用机械”计划生产的产品,在编制年度计划前由省机械局与省物资局根据地方 机械厂的生产能力和当时供需情况,共同协商制定;生产需要的主要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由 省物资局统筹安排供应;生产出来的产品统一交省物资局,由省物资局(省机电设备公司) 纳入省计划的统一分配。地方民用机械计划生产的产品的具体管理方法是:
    1.生产计划的编制。地方任务的生产计划,由省物资局与省机械局根据工农业生产建设 的需要和可能,共同协商编制,报请省计委审查批准执行。
    2.产品分配。省物资局(省机电设备公司)根据产品供货合同、可供货源,编制地方任 务资源分配计划,下达分配指标。
    3.供需合同签订。产品生产计划确定后,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机电设备公司按省物资 局(省机电设备公司)安排的品种、规格在订货会上同生产企业签订总体合同,并将合同副 本报省机电设备公司,作为掌握平衡分配资源的依据。
    4.分配计划下达后。需方按照分配计划数量和供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机电设 备公司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机电设备公司报省公司按分配计划审核后, 立即与生产企业衔接具体供货事宜。在供货顺序安排上,按照农、轻、重的次序,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地方任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机电设备公司原则上不进库,以减 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对于特殊情况,必须经库供货的,进货费按当地物资部门批准的标准执 行,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5.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机电设备公司负责对产品质量、价格进行监督。产品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产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拨价或省批准的地方价;产品包装按国家规定处理 。所需木材,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木材公司从维修指标中核实供应。
    6.各地、市机电设备公司设专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兼管地方任务工作,按季向省机电设备 公司报送“机械产品地方任务合同交货情况表”。供货中存在的问题,就地协商解决,解决 不了的,及时向省公司反映。
    这个管理办法,从1972年起一直执行到1979年。1980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八字方针,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地方民用机械任务,随之 开放,不再纳入计划分配。但地方民用机械任务需要的钢材等原料仍给予安排,由省机械局 组织实施。1985年下半年经省计划委员会同意,改由省物资局(省机电设备公司)对“地方 民用机械任务”实行择优安排的办法。
    省物资局在安排地方机电产品生产任务用钢材时,每年都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 有关单位及重点需要单位参加的“地方民用机械任务”生产订货大会,衔接生产,落实所需 钢材等物资。1971年4181吨,1976年7970吨,1977年16592吨,1978年22456吨,1979年1766 1吨,1980年23000吨,1981年8100吨,1982年6000吨,1983年8000吨,1984年12000吨,198 5年14000吨。与此同时还安排了保证生产所需的生铁和有色金属。
    从1972至1979年间组织生产供应30多种机电产品(详见表1—17),既弥补了黑龙江省机 电产品分配供应的缺口,又缓解了省内部分机械生产企业吃不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