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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燃料凭证供应

  一、市场用煤
    市场用煤凭证供应工作开展较早,哈尔滨市从1957年7月首先实行凭证供应。主要是控制 市场供应范围,买煤记录不限量。1959年开始对集体单位用煤采取核实用量,凭证限量供应 ,防止囤积,保证市场最低需要。
    1962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的指示》,要求在城 市中普遍实行定量供应办法,核实人口,凭卡供货,超过定量不予供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 ,从1963年开始黑龙江省的市场用煤,分城镇居民生活用煤、生产用煤、饮食服务行业用煤 、集体和居民采暖用煤4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方法。
    对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采暖用煤,采用按户核定定量,发放购煤证。居民持证到指定 煤炭供应网点购煤,记录限量,超过不供。
    对饮食行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用煤的供应,一般采取定量包干办法,根据资源情况,按 月1次或多次购买,超耗不供,节约归己。
    对机关团体或企业的集体采暖用煤,按采暖期和采暖面积核定供应量,凭证购煤,超耗 不供。
    定量标准,由各地、市自己制定,如哈尔滨市规定,城市居民按户(包括做饭、取暖) 每年每户供应2.5吨;饮食服务行业按卖钱额,每百元供应40公斤煤、大众小吃另加5公斤。 齐齐哈尔市规定,居民每户每年供应3吨煤;饭店每百元卖钱额供应40—50公斤;浴池每百元 卖钱额供应600—800公斤煤。
    1973年12月8日,省商业厅制定了统一的市场用煤供应标准。
    1.城镇居民生活用煤,平均每年每户不高于2.5吨,北部高寒地区不超过3吨。
    2.集体单位取暖用煤,在缩短取暖期半个月或1个月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供煤35公斤, 北部地区最高不超过50公斤。
    3.集体炊事用煤,按用粮量(包括做菜)每市斤供应5市两煤。茶炉用煤,每人每月供 应6市斤,学校从低掌握。
    4.饮食业营业用煤,每百元卖钱额(不包括烟酒)供应35—40公斤。经营大众饭菜的, 最高不超过50公斤。在煤种上给予适当照顾。
    5.对各项生产用煤,服务业用煤,要按照产品产值、产量或设备情况,按比较先进的耗 煤定额核定计划供应。
    因在执行上述标准过程中,各地反映定量标准普遍偏低。省燃料公司于1980年3月,重新 修定并印发了新的定量标准。      
    由于南、北部温差较大,各地在执行中又作了个别调整,使之尽量做到合理。哈尔滨市 采暖用煤执行城镇居民采暖做饭全烧煤户每年供应2.5吨,有公用暖气户每年供应1.5吨, 有暖气和煤气户每年补助0.5吨煤;集体采暖按平方米面积计算,办公室30公斤,集体宿舍 35公斤,家属宿舍40公斤,火炉、火墙每平方米加5公斤。
    二、工业用煤
    工业用煤的凭证定量供应工作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1978年5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 1978年)71号文件印发黑龙江省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这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 78)2号文件《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结合全省情况制定的。全省所有使 用燃料的企业和单位,都要实行燃料消耗定额管理,依据历史最好水平、行业先进水平和节 约措施、指标,制定先进的燃料消耗定额。省直属企业单位,要经省主管部门审查,省工交 办批准;地、盟、市、县、旗所属企业的定额,分别由地、盟、市、县、旗审定,报省备案 。消耗定额要每年核定一次,主管供应部门,对企业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批准的生产任务, 依据历史最好消耗水平和生产条件的变化,确定年度供应量,发给燃料供应证,按季、按月 凭证定量供应。
    各级燃料分配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供应部门,对企业单位的燃料消耗,按国家计 划定期进行核销,对超耗的要查明原因,规定措施,限期改变;逾期未改变的,停供超耗部 分。对消耗高、浪费大,又不采取措施的,要减供或停供燃料。对节约燃料好的企业和单位 ,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1984年12月22日,省经委、计委下发《关于对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的补充 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除城镇居民、职工食堂、部队生活用煤外,对其他各项超计划、 超定额用煤超耗部分一律实行加价收费供应。
    1985年省经委还下达了《全省主要工业产品耗煤定额》。这是省燃料公司从1979年以来 经过几年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也是黑龙江省第一次下达的比较全面的耗 煤定额。耗煤定额为企业燃煤提供了考核标准,对加强企业管理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