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领导
黑龙江省物资协作始于5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到80年代,协作规模不断扩大,
已成为黑龙江省筹集物资资源的一条重要的渠道。
1958年3月,省物资局与省储备局合并成立省人民委员会物资局时,物资局内部设立物资
协作科。1959年改为物资协作处,承担工矿三类物资和企业有权处理的超储积压物资的协作
调剂工作。1961年9月,物资协作处撤销,业务工作由三类物资处负责。“文化大革命”开始
后,物资协作工作基本停止。1972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物资协作
,由省、市、自治区的物资部门或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统一组织、管理”
的精神,省物资部门组建业务组,开始统一组织全省物资协作工作。
1973年12月召开的全省物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对物资协作做了明确的规定:
物资协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倡顾大局、识整体、互相支援、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
。凡在地(盟)、市范围内能解决的就不跨区协作,省内能解决的就不到外省协作。凡由地
方支配的统配、部管物资和地方管理的产品,在保证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可进行地区之间协
作,但协作的物资必须是生产建设所需。厂矿企业不得以国家分配的任何原材料、设备搞以
物易物,不对路的原材料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品种、规格的串换;生产企业和企
业主管部门、不得动用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协作;生产资料不得换取生活资料;不得以协作
回来的物资转手搞二次协作。
物资协作是在各级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分级管理、有组织、有领
导、有计划进行的。省外协作,由省物资协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凡是能够统一对外协作
的都要由省协作办统一组织对外,不便统一组织的,须经省革命委员会协作办公室审查批准
。各地(盟)、市物资协作部门及省直各局和中央直属单位需要出省协作时,要编报年度或
季度协作计划报省革命委员会协作办公室审批;临时出省协作的,要在出省前20天向省革命
委员会协作办公室提报协作计划(包括资源、去向和对象等),经省平衡衔接后统一组织进
行,或经批准后自行出省。自行出省协作达成的协议、合同,须经省革命委员会协作办公室
鉴证后生效。
1978年8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以〔1978〕129号文件印发黑龙江省物资协作管理办法和黑
龙江省物资协作物资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重申物资协作是国民经济计划的补充,必须有利于
完成国家计划,不准妨碍国家计划,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不准自行其是,自由交换,
必须遵守社会主义原则,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不准搞资本主义买卖。
用于协作的物资资源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支配的产品。包括国家规定给地方分成
的统配企业产品,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上调任务后由地方支配的非统配企业的产品,用地方
外汇进口的物资。
规定物资协作要在年初编制全年计划,7月底以前调整一次计划,各地(盟)、市协作调
出的大宗、重要物资,由省革命委员会协作办公室审批。省直有关部门进行物资协作,不论
品种,一律在年初或事前提报计划,报省革命委员会协作办公室审批。
协作物资分别纳入各级计划,调出的资源要在计划中统一平衡单列指标,调进的物资要
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黑龙江省协作的大宗、重要物资有钢材、铜、铝、铅、锌、锡、生铁、木材、水泥、平
板玻璃、煤炭、焦炭、橡胶、轮胎、烧碱、纯碱、硝铵、炸药、载重汽车、吉普车、旅行车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拖拉机、量具刃具、轴承等26种物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流通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物资流通进一步搞活
,物资协作范围相应扩大,内容不断丰富。1982年物资协作计划扩大,除煤炭、木材、焦炭
、生铁等生产资料外,规定属于地、市、县和省各厅局自行支配的轻化产品、土特产品等生
活资料,也可以列入协作计划,由省计委协作办公室集中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1985年11月27日至30日,全省物资协作工作会议在牡丹江市召开,研究物资协作工作如
何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开拓前进的问题。会上,佳木斯、七台河、鹤岗、伊春、依兰、勃
利、桦南、林口、延寿、宾县等市、县分别介绍了发挥协作物资优势,加强统一管理;巩固
和发展新老协作关系,不断开拓新的协作资源;建立可靠的协作资源基地;主动为生产建设
服务以及恪守信誉,严肃执行合同的经验。会议还进一步明确煤炭、木材、焦炭、油资源和
农副、土特产品以及工业优质名牌产品都可以组织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物
资资源优势,通过补偿贸易,联合开发新资源以及组织好衔接协调工作,建立资源基地,在
巩固发展与二十几个省、市、区的协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横向物资协作联系。通过易
货贸易、补偿贸易的形式,开拓新的领域、新的协作关系和协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