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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属材料联营

  1979年,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在全国建立金属材料专业化供应网点,在省、地、市现有金 属材料公司基础上成立分公司和供应站,就地就近承担中央各部门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的供 应任务。12月,经中国金属材料公司批准建立了中国金属材料公司黑龙江分公司。1980年4月 和8月,又先后批准建立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地区和鸡西市、 双鸭山市、鹤岗市供应站。这是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上下联营、联合供应的开始。
    1980年10月,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与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 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等7个市的金属材料公司草签了合资联营协议。合资联营在不改变 各自的领导和财务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经济合理,利益一致” 的原则,对外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内实行一本帐,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盈亏按投 资比例分摊,利润分配按中央与省财政规定上缴和留成的办法。
    1981年4月至5月,鹤岗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金属材料公司在取得本市领 导批准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先后与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合股联营暂 行办法补充协议》,合股联营得以初步落实。1981年9月至12月省金属材料公司又与绥化地区 、合江地区、牡丹江地区、嫩江地区和黑河(北安县)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合股联营协议 》。1981年10月与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东北一级站签订了《合资联营协议》,1982年1月与齐齐 哈尔市和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绥化地区物资局肇东联营公司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 全省除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大庆两市因实行政企合一,中直企业和地、市企业均实行就近 供应而未联营外,到1982年初,上与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东北一级站,下与省内有条件、需要 联营的地、市金属材料公司都实现了合资联营。
    1980年7月至1982年12月,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东北一级站先后3次拨给黑龙江分公司联营 资金1506.4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475万元,固定资金31.4万元。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先 后拨给地、市联营公司1237.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216.7万元,相当于地、市公司原有流 动资金的80.6%,固定资金20.5万元。   
    为巩固和发展联营,搞好搞活供应工作,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除下拨资金外,还组织 计划外资源拨给联营企业,加强地、市公司的供应能力。1981年下拨钢材2.3万吨,1982年 下拨钢材3.95万吨,1984年下拨钢材8.15万吨,1985年下拨钢材6万吨。
    实行联合经营后,扩大了购销业务,加快了资金周转,增加了企业盈利。地、市联营公 司1985年购进额达3.23亿元,为联营前1980年1.48亿元的2.1倍,1985年销售额为3.09亿 元,为1980年1.58亿元的1.94倍。1985年资金周转天数47天,比1980年缩短26天。1985年 盈利1175万元,比1980年287万元增加3倍。1981年到1985年,各地、市联营公司共上缴利润 941万元,其中,缴给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东北一级站837万元。黑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系统实 行联营后,每年召开一次合资联营管理委员会和一至二次财务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 解决合资联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