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木材联营
黑龙江省木材公司没有直属仓库,其周转库存委托有关市、县木材公司代保管。自1964
年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和交通枢纽储存少量的材质较好的木材,到1966年全省代保管材有
近3万立方米库存。自1971年开始,黑龙江省木材公司(当时为黑龙江省物资局木材站)为了
保证中央建设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的木材供应,正式实行代省保管木材办法。
1971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批转《省木材站关于加强省代管材管理座谈
会纪要的通知》,并对木材的进货、销售、保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代管单位代省木材供应站直接与供货单位办理承付货款。备用周转资金,根据代管任务
情况,由省木材供应站直接下拨适当资金,代管任务结束后,将资金缴回省木材供应站。
木材验收,按供货单位的托收发票,认真验收。并填制木材入库单一式若干份(报省木
材供应站2份),加盖代管单位公章,随同供货单位托收的原始凭证以及代管单位垫付到站后
的卸车、整垛等定额费用(按省木材供应站与代管单位协商的定额),收据一并通过当地银
行向省木材供应站办理托收。木材验收超定额误差,由代管单位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对进
货的捆绑器材要注意拆卸和加强保管,减少损失。对完整器材,要认真点收入库。
代管单位根据省木材供应站调拨通知书,办理销售手续,未经省木材供应站批准调拨不
予拨付,代管单位不得挪用。销售木材货款扣除保管费,汇缴省木材供应站。省木材供应站
给代管单位的保管费,按收取的管理费3%的1/3拨付。购货单位拒付销售货款时,由代管单
位直接与用户联系解决。
凡省调拨的木材一律执行国家出厂价。进货费一律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中,调
拨给县级物资系统内应收取3%的75%,即收取管理费的2.25%;调拨给地(盟)、市级物资系
统内的应收取3%的40%,即收取管理费的1.2%;销售物资系统外仍收管理费3%。
各代管单位应加强贮木场管理,采取措施开展防虫、防腐、防漂失等工作,努力降低木
材损耗做好代管材的保管。对代管材做到按树材种单独归楞,并要标明等级和径级。为了明
确质量,减少损失,各代管单位根据代管材存放情况,及时向省木材供应站提出轮换意见。
代管材要求每半年清点1次,与省木材供应站核对帐目,要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如有盘
亏、盘盈等问题,说明原因,列表报省木材供应站处理。
1972年5月19日黑龙江省物资局(45号文)颁发《关于省代保管材的管理试行办法》,对
上述办法作了修订:(1)木材进货,每月底的3日前由代管单位上报一次进货情况。(2)木
材销售,代管单位根据省木材公司调拨单付货,由省木材公司直接与用户结算收款。
1973年省代管材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一种形式是由省木材公司供应资金,核算盈亏,这
种形式的代管单位有牡丹江、肇东、绥化等10个单位;另一种形式是代管单位负责资金、负
责盈亏。这种形式的代管单位有哈尔滨市玉泉防腐厂、齐齐哈尔市木材加工厂等16个单位。
1975年6月末各代管点库存代管材35040立方米,其中省木材公司提供资金的为10474立方
米。1979年5月10日黑龙江省木材公司设有代管点27个(其中黑龙江省木材公司拿资金16个,
不拿资金的11个),对完成代管材进货任务好的,按完成代管材进货任务的5%的木材指标给
予奖励。1985年调整到28个代管点,其中直接经营网点8个,非直接经营网点20个。从1974年
到1985年10年间共进货和销售木材1071009立方米。其中,省木材公司直接经营4000490立方
米,非直接经营网点代供670319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