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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木材运输

  黑龙江省木材运输是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和木材产销地域及铁路线分布的具体情况,制 定合理流向图进行组织,并依据不同时期产需变化情况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一、木材运输流向
    1951年7月20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关于木材分区合理运输初步实施方 案》。根据木材产销地域的具体情况,结合铁路线的分布,将黑龙江省地区分为:伊春区( 包括伊春、南岔以东、林口、鸡西以北及佳木斯、鹤岗、尖山一带),绥化区(包括南岔以 西,哈尔滨、昂昂溪、满洲里以北以及齐齐哈尔、北安一带),牡丹江区(包括林口、鸡西 以南,亚布力以东,鹿道以北以及火龙沟一带),哈尔滨区(包括亚布力以西,哈尔滨、昂 昂溪、满洲里以南,山河屯西北,营城以西、西安、西平、邓家屯以北以及榆树、长春、白 城子、前郭旗、阿尔山一带)。并规定哈尔滨区、牡丹江区及其以北地区禁止向吉林区、通 化区运材;伊春区与牡丹江区之间禁止互相运材;绥化区禁止向伊春区运材;哈尔滨区禁止 向牡丹江区、绥化区、伊春区运材;通化区(在吉林省)禁止向哈、牡、绥、伊区运材。
    1952年5月12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对《木材分区合理运输初步实施方案》作 出修改补充。木材分区合理运输适用的范围,在树种方面是红松、白松、落叶松、椴木、杨 木、桦木、色木、水曲柳、黄菠萝、柞木、榆木等;在材种方面是电柱、矿柱、椿木、船木 、成材(包括针、阔叶)、厂存材、灰条子、箱板材(包装箱)、枕木、农具材等。上述树 种、材种运输分区限制修改为牡丹江区、伊春区、绥化区、哈尔滨区可运材入吉林区、沈阳 区。牡丹江区、哈尔滨区、伊春区、绥化区禁止向通化区运材。牡丹江区、哈尔滨区禁止向 伊春区、绥化区运材。
    1963年3月18日,省物资厅制定《地方木材合理运输办法流向图》,规定在伊春林区生产 的地方木材可以按国拨木材流向到佳木斯。在长汀、海林间生产的地方木材,可运到牡丹江 。
    1978年8月28日,省物资局转发交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总局制定的《关于修改木材合 理运输流向的通知》规定,齐齐哈尔以西地区所需的阔叶原木、红白松一般材、林副产品, 可由哈尔滨方面调入;大兴安岭的落叶松可流至肇东。供应香坊和拉滨线的木材,由牡丹江 方面调入,某些树种牡丹江方面没有的,可以从伊春、绥化方面调入。供应三棵树、滨江地 区的木材,由伊春、绥化方面调入。同时规定电柱、枕木、桩木、火车材、造纸材、人造纤 维板材、农用车辕材、交手杆(包括支撑木)、火柴材、乐器材、纺织用材、贯道木(矿山 用)、造船材(包括桅杆)、军工订制材、汽车材、出口援外和科学试验用材以及注明代替 上述特种用途的木材暂不受合理流向规定的限制,但这些材必须专材专用,不得对流运输。
    1980年2月2日,黑龙江省木材公司转发铁道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1980年木材合理运 输流向的规定》,对木材合理运输流向作出部分调整和补充,齐齐哈尔至白城、白城至通辽 地区所需的次小薪材,可以从牙克石、大兴安岭、哈尔滨方面调入;密山线和绥阳的坑木, 除供应鸡西外,多余的可以外运。同时,穆棱、林口的坑木不再流向鸡西;七台河所需的坑 木由桦南供应,不足时可以从林口调入;佳木斯木材加工厂的原料就地供应,不足部分从伊 春方面调入;滨绥线和五常的地方材可经哈尔滨流向碾子山;绥佳线(包括鹤岗支线),南 乌线的地方材,可经滨北线运到富裕、讷河。
    1985年5月,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海洋局、国家物资总局木材局颁发《木材合理运输流 向办法(草案)》对我省的木材运输作出规定,齐齐哈尔以西和通辽、白城地区,所需的阔 叶材和红白松材(原木、制材),可由哈尔滨方面调入,所需的落叶松由牙林线和西线调入 ;大兴安岭、牙克石的落叶松可到依安;白城所需落叶松从阿尔山方面调入;供应香坊和拉 滨线的木材,由牡丹江方面调入,某些树种牡丹江方面没有的以及三棵树、滨江地区用材, 从南乌、绥佳线方面调入;七台河所需的坑木,不足部分由林口供应;沾河的阔叶和红白等 松材,可到嫩江、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绥化所需的成材,可由当地加工厂 供应,不足部分从外地调入;绥棱的成材可到齐北线各站;佳木斯木材加工厂的原料先由当 地或附近林业局供应,不足部分从南乌线调入,但佳木斯地区的加工用原木,不得通过绥佳 线外运;五常县所需木材可从山河屯调入;北黑线各站的木材,以北安为界可沿齐北、滨北 线向南运输。
    二、木材运输管理
    1950年7月20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木材运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东北区境内 运往关内或其他行政区的原木、坑木、枕木、电柱、小杆、板材、方材、薪炭材(木杆、木 炭)、树皮等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明。木材运输证明分东北区内和区外两种,统一由东北人 民政府农林部林政局印制发行。运往关内或其他行政区的国家调拨木材,暂委托东北森林工 业总局负责签发运输证明。在黑龙江省、松江省内运输木材,国家调拨的由东北森林工业总 局以及省森林工业管理局签发运输证明,非国家调拨的由省或直辖市林政机关签发运输证明 。
    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禁止非法运输木材进关出售,于11月17日 对《东北区木材运输暂行管理办法》做出部分修改,凡运往关内及其他行政区的木材,国家 调拨木材,委托林业部森林工业局签发木材运输证明;非国家调拨木材,须经东北人民政府 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准,由林业部林政局或省(市)林政机关签发木材运输证明。
    1963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林业厅、交通厅、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 局联合转发国家经委、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黑 龙江省森工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调运木材,由哈尔滨市木材一级站提出运输计划。在省内通 过铁路、水路或水、铁联运运输的地方木材,运输计划由省物资厅统一管理。
    1975年7月12日,省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抚育伐材管理和木材运输有关问题的规定》, 抚育伐材、松木杆和六(八)尺杆,在省境内经铁路、水路、公路的一次运输,均由省营林 局负责管理;各类木材(包括抚育伐材)、松木杆和六(八)尺杆,经铁路、公路、水路的 二次运输,均由省物资局管理;上述种类木材发往省外,不论一次运输,还是二次运输,均 由省物资局审批盖章或签发木材出省证明,负责监督检查。
    1980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统一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利 用材的省内一次运输,由省营林局管理。各类木材(包括抚育伐材),松木杆、综合利用材 的省内二次运输,由省物资局负责管理。属于林区、半林区的必须持有市、县一级林政部门 签发的运输证明,省物资局依此审批计划。各类木材出省运输,统由省计划委员会管理,分 别由省林业总局、营林局、物资局、二轻局、供销社归口报省计委审批。
    1984年,省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下发了《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各类原木、锯材 、薪材、汽车大箱板、木制半成品和松木杆、杂木杆(小头直径2.5—8厘米,长度2米以上 ),省内整车(船)运输,凭县以上林政部门在月度要车(船)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 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县以上林政部门的运输证明托运;出省整车(船)运输,凭省林 业厅在月度要车计划表上盖“运输专用章”托运;零担、汽车运输,凭省林业厅的运输证明 托运。
    三、木材及其制品的零担发运
    1974年以前,个人发运木材不超过半立方米,炊具、家具、门窗、门窗扇共计不超过5件 ,在非林区市、县发运的,凭当地木材公司准运证明办理托运;但从林区发运的,在县境内 的凭公社林业证明,出县以至出省的凭市、县一级林政部门运输证明办理托运。职工居民搬 家发运木材不超过2立方米,烧材不超过3立方米,自用炊具、家具、门窗扇数量不限,均凭 迁移证明办理托运。乘坐各种车、船个人携带木材、炊具、家具、门窗扇等按运输部门规定 办理。
    1980年4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0年)87号文件规定,凭迁移证搬家携带 自用木制家具和拆除棚舍的木材,不超过半立方米的,可直接向承运部门办理一次托运;个 人发运的木材不超过半立方米,家具每种不超过1件(小件不超过1套的),省内运输凭市、 县级林政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直接向承运部门办理托运;超过上述规定和发往省外的需经 省营林局签发运输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零担向省内外发运木材及其制品,由 省营林局签发运输证明。
    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0)226号“关于重新颁发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 定的通知”中规定省内外零担、包裹汽车运输,除省物资局调拨的木材凭省木材公司签发的 运输证明办理托运以外,其余各部门或个人一律凭省营林局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托运手续( 个人发运木材不超过半立方米的,省内运输凭市、县级林政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办理托运) 。
    198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4)33号《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 中重新规定凭迁移证携带的木材,在2立方米以内的,可直接向托运部门托运,超过的按原规 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