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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材产品运输

  建材产品的运输,主要是依靠铁路运输,也有部分产品是靠公路汽车运输。不论是铁路 运输还是公路运输,都要按照合理的运输流向组织运输,不得违反流向运输。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明确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各单位计划内运输 水泥属于合理运输,计划外运输水泥,按违反合理运输处理,须持有东北经济计划委员会签 发的违反合理运输特许证,铁路方予以承运。
    1953年,根据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东北区合理运输规定》,黑龙江省、松江省 所需的砖、瓦、砂、石实行就地取材的原则,需要铁路运输的,运距不得超过160公里,禁止 过远运输、迂回运输、相向运输。
    1958年3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砖、瓦、砂、石的合理运输规定》。 规定超过运输范围的,或铁路运输距离在30公里以内的,须经下列有关部门开出违反流向许 可证。省内运输,由物资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计划委员会开出违反流向许可证;出省运 输,由省物资局开出违反流向许可证;运入省内的,由省物资局向有关运出省提出物资申请 书,由有关省开出违流许可证。基本建设工程结束剩余的砖、瓦、砂、石,由物资所有单位 所在地的市、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调剂处理,一般不得再次运输,无法调剂处理需要外运的, 须开出违反流向许可证。1959年砖、瓦、砂、石、灰的运输管理归省建设厅管理。
    1964年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的销售业务由省建设厅移交给省物资厅统一管理。9月28日, 省物资厅发出《关于加强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运输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油毡(包括油纸 )、石棉水泥瓦、水泥(包括立窑水泥和机制水泥落地再次运输)、平板玻璃、卫生陶瓷、 墙地磁砖(落地后二次运输)为建材产品运输管理范围;石墨、石棉、石棉制品、石膏(落 地二次运输)为非金属矿产品运输管理范围;暖气片、水泥管、水泥电柱、石棉灰、石棉绒 、石棉水泥板、石棉保温板、石棉保温砖、石棉保温管为三类物资运输管理范围。运输计划 管理继续执行“铁路月度运输计划编制试行办法”及“运输计划执行试行办法”。铁路月度 运输计划一律由购货部门根据生产、销售、供应计划编制,于月度运输计划执行前月3日内送 省物资厅建筑材料公司审查,于前月7日送往铁路局。落地再次起运的物资,须经主管部门盖 章后报省建筑材料公司汇总统一办理。计划外运输每月2至12日到省建筑材料公司办理。
    1966年3月,砖、瓦、砂、石、灰运输由省建设厅移交省物资厅管理,1975年又归省建材 局管理。
    1976年1月12日,省物资局发出《关于加强建材产品运输计划管理的通知》,从3月1日起 ,由省分配产品的企业运输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每月10日前报省化工建材公司审核。      
    1984年3月24日,哈尔滨铁路局、省物资局、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省社队企业局共同制定 《关于下发红砖、河流石、生石灰、建筑砂、建筑石、小窑水泥、石灰石、沸石、水渣合理 运输流向的联合通知》,须超流向运输时,不论计划内外,均由发货单位向其上级归口部门 申报原因并进行调整,无法调整时,由归口管理单位与铁路局共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