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分江运和铁路运输两种。江运计划每年4月份在开江前编制,由省燃料公司和省
航运局共同组织哈尔滨、佳木斯、沙河子港和3个港的煤炭中转站以及有关的煤矿、沿江市、
县参加,平衡全年江运计划。开航后根据水情和船舶情况需调整月度计划时,由省燃料公司
和省港务局共同协商进行调整。水运计划的内容包括起运港、到达港、收货人、数量等,由
托运人和承运人盖章有效。铁路运输计划按月编制,在每月上旬安排下月计划,由东北内蒙
古煤炭销售公司(国家统配煤矿)和省煤炭管理局(地方煤矿)与哈尔滨铁路局共同组织。
各矿务局、发货站以及省、地、市燃料公司,省直有关厅局参加。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依据
是煤炭订货合同,煤矿提供的月份煤炭资源和铁路提供的车皮数量,经平衡后,制定出分品
种、数量、车数的平衡表。煤炭运输计划包括合同号、到站、收货单位、品种、数量及发货
单位、发货站等。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省直厅局之间的调整,追加或削减指标,由
省燃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厅局协商,并经省计经委同意后,办理变更或追加手续。市
、县之间的调整,由地、市燃料公司提出意见,经省燃料公司同意后办理。在本市、县范围
内调整计划,由市、县燃料公司提出意见,到省燃料公司办理手续。
煤炭是大宗物资运输,为了合理安排运输,发挥有限车皮的运用效率,减少长距离或相
向、倒流运输,铁道部和煤炭部共同制定了《煤炭合理运输流向》,对具体发站、到站界限
和特殊品种的流向有严格的规定,不得违反,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需要违反流向的一律报请
铁道部批准。
1964年11月7日,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物资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地方矿
产煤炭,出省由省物资厅签发运输证明,省内运输不限制。1973年5月4日,省革命委员会在
《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地方矿产煤炭,省内运输凭铁路局批准的月度要车
计划托运,出省由省煤炭管理局签发运输证明。
1978年以后,对地方矿生产的煤炭,省内外整车(船)运输,凭省燃料公司月度要车(
船)计划表加盖“运输专用章”办理托运。
1984年5月3日,省物资局、哈尔滨铁路局(84)黑物联字第101号文件《关于修改地方煤
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联合通知》规定:凡是地方煤炭均按新的流向组织调运;出现超出流向时
,应积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确有困难的由省燃料公司与铁路局共同审批;地方煤炭合理运
输流向表从1984年7月10日起实行。同时将前发有关地方煤炭合理调运流向的联合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