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废钢铁运输
废钢铁的运输,1974年以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197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
《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废钢铁的运输和管理采取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全国
废钢铁管理工作,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小组负责。冶金重点钢铁企业和铁道系统回收
和需要的废钢铁,由冶金部、铁道部负责管理;其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总
后勤部、铁道兵所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废钢铁,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
1974年8月29日,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
求下达黑龙江省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废钢铁管理由省计委金属回
收办公室负责,并对废钢铁的运输管理作出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按废钢铁调运计划积极安
排好运输。地方废钢铁出境(不包括冶金重点钢铁企业和交通铁道系统之间的调拨),除运
往齐齐哈尔钢厂、鞍山钢铁厂、本溪钢铁厂、抚顺钢厂、大连钢厂、吉林铁合金厂、吉林染
料厂、西林钢铁厂的废钢铁不受限制外,其他属于省内运输的凭地(盟)、市金属回收办公
室签发的运输证明,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托运。出省的,由地(盟)、市金属回收办公室和省
废旧物资公司审查签署意见,由省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批并签发运输证明后,交通
运输部门方可托运。
1975年5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发出41号文件,对黑龙江省物资运输管理规定中有
关废钢铁运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地方废金属(包括黑色、有色)属于省内运输的,凭地(
盟)、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经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签批并签发运输证明
。
1976年1月6日,省计委、工业交通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废钢铁运输计划管
理的通知”的通知》,指出废钢铁是炼钢、铸造、中小农具和五金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材料,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在安排运输时,应将废钢铁和生铁、矿石等一律列为保钢原料统一安排
,并加强运输平衡调度,保证调运计划的完成。文件规定每月由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与齐
齐哈尔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派员分别参加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个铁路局的平衡车皮计划会
议。1979年9月7日,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下达文件提出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情况
,在确保完成国家上交任务和留有合理周转库存的前提下对本地区积压的废钢铁自找销路,
不需审批,即可向外调运。
1980年6月20日,根据废钢铁供求变化和废钢铁实行订货办法的情况,省计委金属回收办
公室发出通知,规定废钢铁运输车皮计划仍由各申请单位按月报送省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
由省按月统一参加铁路的车皮平衡计划。
1983年5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1983]65号文件发出关于加强废金属运输
管理的通知。指出废金属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为了保证黑龙江省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严格控制其外流。确定凡废金属出省运输(包括上交国家的废钢铁)统一由省计委审批办理
运输证明,铁路、交通部门凭运输证明办理承运手续。据此,黑龙江省计委在1983年5月25日
127号文件下达关于废金属出省运输审批的手续的通知,规定凡经省批准上交国家的废钢铁出
省运输,由各行署、市、县物资和供销回收部门编制运输计划,分别经省物资和供销业务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铁路部门规定时间报省计委审批,凭加盖的“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废
金属运输专用章”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承运手续;非上交国家的废金属(包括废钢铁、废
次钢材、钢材边角料和废旧有色金属)出省运输,由发运单位提报运输计划,经所在行署、
市、县计划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属于物资、供销系统的经所在行署、市、县
计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按上述规定程序报省审批;上调给国家的废钢铁,省物资、供销部门
要按月将铁路部门批准的运输计划和实际发运数量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省计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83]65号文件,黑龙江省物资局、供销社于1983年6月
23日联合发文,对上交国家的废金属出省运输,作了补充规定:属于物资、供销系统的,除
经所在行署、市、县计委审查签署意见外,还需经省物资和供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
计委审批。
1985年省计委203号文件《关于补充废金属类运输规定的通知》,明确废钢铁包括废次钢
材、废旧管材、钢材边角料、废旧轻轨及配件、废旧钢丝绳、废旧铁丝、报废设备及零部件
、报废机动车辆及零部件,其他废旧金属成品、半成品,废钢铁渣、屑、沫等。废有色金属
包括废旧铜、铝线、废旧有色金属器皿以及渣、屑、灰、沫等。对废旧金属的运输,整车(
船)发运一律凭盖有“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废金属运输专用章”要车(船)计划表托运
。零担和汽车发运,凭盖有“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废金属运输专用章”的运输证明托运
。以上规定自1985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