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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供应网点

  一、巴彦建立农村物资供应网点试点
    1978年的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推广了广东省台山县端芬公社物资站的经验,要求各地物 资部门因地制宜地尽快建立农村的物资供应网点。1978年6月10日,全省物资局长会议提出: “农村公社物资供应网点,今年各地区都要进行试点,争取到1980年把农村供应网点建立起 来。”随后,省物资局组织力量,进行试点。
    巴彦县榆树公社物资站于1978年8月10日正式开业,这是省内第一个建立的农村物资站。 为了推广这一经验,省物资局于1978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在巴彦县召开了全省建立农村物资 网点现场会。会议由巴彦县介绍经验并组织与会者到榆树公社现场参观。
    榆树公社试办物资站后,受到了群众欢迎,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公社干部 怕资金少,办不了;怕短线物资少,保不了;怕没有管理经验,巩固不了。因而信心不足, 建站工作进展迟缓。针对上述思想问题,采取边试办、边总结、边宣传推广的办法,使大家 看到了办好物资站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掌握下情,及时满足农村需要。多年来尽管是县物资 部门季季由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农村一面送货上门,一面调查研究,但由于全县社队多、范 围广,难以全面掌握不断变化着的情况,常常顾此失彼,供需脱节。而公社物资站,由于处 在第一线,扎根在农民中,耳目灵,情况明,能够准确掌握农业需要,及时提供物资。二是 有利于节约开支,降低生产费用。办站前,农村那怕是购买几十米电线,也要派出专人专车 ,往返几十里,甚至上百里,开支很大。榆树公社建站前,全社平均每天12人在外边采购物 资,每年用人工7300多人,全年旅差费五六万元。公社有了物资站,三四个专职物资工作人 员,就承担了公社的物资进销任务,旅差费的支出降低85%左右。三是有利于农机具检修。公 社物资站按计划组织进货,有的农机具当天坏了当天就可以修好,使机械使用率大大提高。 四是有利于补长后勤部门的短腿,壮大集体经济。
    公社物资站的主要任务是统一负责进销本公社所需的各种物资,做到就地就近供应,坚 持送货到队,服务到门,全心全意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在普及工作中注意抓了人员 、资金、房舍、业务建设等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办站人员的来源,领导干部从公社企事业和 大队干部中择优选配,职工从返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和群众骨干中选拔。办站所需资金主 要是由公社积累中解决,每站一般需要2万元左右,发生临时资金困难向银行申请解决。办站 需要的营业室和仓库,采取先借后建的办法,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逐步改善。
    巴彦县政府为了加强物资站的建设,分期分批举办物资站长、会计、业务人员的培训, 组织各物资站开展了以“五比”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即比办站方向、比经营管理、 比服务态度、比业务水平、比经济效果,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县领导 把物资站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下乡检查农业生产的同时,都过问检查物资站的工作。由于 巴彦县物资部门加强对农村物资站的领导,不到1年,全县25个公社都办起了集体所有制的物 资站,有职工148人,房间151间,自有资金们万元,供应给社员建房钢材247吨,水泥823吨 ,全县打井2300多眼需用的钢管、硬塑管供应到户,满足了需要。
    二、全省物资供应站的普及和整顿
    巴彦县建立农村物资供应网点试点经验推广后,全省农村物资供应站发展很快。到1978 年末,建立起138个公社物资站,1981年末达到614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农村 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生产资料的要求日益增加。尤其是生产资料的供应对象发 生了变化,由过去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集体购买生产资料,变为千家万户购置。同时有些农 村物资站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经营范围窄小,有的物资站只经营10多个品种,有的由 于资金不足,没有一定的库存资源,基本上是搞预约代购,不能应时应季地做好供应工作。 二是管理混乱,经营管理不健全,有的随意安插人员,有的任意赊销物资,抽调资金,摊派 费用,致使有的物资站出现了亏损。三是收费不合理,影响物资站经营的积极性。四是领导 不适应工作需要,有相当一部分物资站的站长年龄大、身体差、文化低、缺乏经济工作经验 ,不能胜任工作。五是交叉经营生活资料过多,有的经营生活资料的比重超过生产资料,个 别的甚至变成食杂店,物资站有名无实。
    针对上述情况,1982年1月18日,省政府以黑政发[1982]2号文件批转巴彦县人民政府 《关于普及农村公社物资站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农村物资站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帮助解决物资供应网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从1982年开始, 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物资站进行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明确农村物资站的领导体制。物资站是社办集体所有企业,由当地公社和 市、县物资部门双重领导;是物资部门在农村承担零售业务的基层单位,物资部门对农村物 资供应的好坏以及对物资站的进货、销售、供应和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各市、县物资部门 不能借口农村物资站是公社的集体企业而放松领导和管理。
    第二,整顿经营方向。农村物资站的经营必须以物资部门经营的生产资料为主,其范围 主要是经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化轻产品、木材等,这部分物资经营的比重不 得低于全部经营的70%。
    第三,整顿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物资站人选必须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 化标准,选拔有一定文化水平、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青年担任。物资 站长的配备,公社须征得物资部门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现有的站长,不具备条件的, 要进行调整。物资站的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编,超编人员由公社帮助解决或另行安排就业 门路。加强在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坚持经常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 。
    第四,整顿财务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坚持 财务手续,经营物资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抽调和挪用物资站的资金 或强行赊销物资,不得随意向物资站摊派费用。建立健全以经营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 度,如物资进销制度、出入库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营业制度、预约送货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
    经过整顿、巩固和发展,1985年底,全省有农村物资站706个,占全省农村乡镇1088个的 70%左右,职工总数3789人,拥有自有资金675万元,全年销售额8000多万元,盈利228万元。
    三、农村物资站的有关政策规定
    1980年1月10日,省物价局、物资局(80)黑价联字2号文件对农村物资供应站的收费标 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公社物资供应站供应物资,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距离市、县远 近向用货单位收取3%到6%的综合费率(包括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 物价、物资科(局)共同商定后执行,并报省备案。
    2.马车轮胎价格。公社物资供应站,执行全省城乡统一供应价,即32×6—10层的每套 215.50元,32×6—8层的每套187.90元。市、县物资部门供应给公社物资供应站,按国拨 价加2%的管理费和各地规定的进货运杂费作价,其差额部分为公社物资供应站费用。
    3.公社物资供应站,是农村生产资料供应部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任何单位不准向公 社物资供应站征收各种费用。
    1981年11月23日省税务局(81)259号文件对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免征工商税问题做 出规定:
    1.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凡是从县物资(公司)购进的机电、金属、建材、轻工、 化工等生产资料,并按照县物资局的统一调拨价,只加收3—6%进货费和管理费作为对外供应 价格的,应单独记收核算。从1981年12月1日起暂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对超过加价幅度标 准的仍应照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过去已征或未征的税款一律不作退补。
    2.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自行到外地采购属于县物资局(公司)经营的生产资料对 外供应,应照章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但对个别生产资料,本县物资部门没有,而是从外 地自行购进,又是采取保本经营,纳税发生亏损的,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 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和免税照顾。
    3.农村人民公社物资供应站,兼营属于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农用塑料薄膜、汽油、柴油、 润滑油、肥料、农药、半机械化农具、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以及代农机公司按省统一价格 销售的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等10种商品和兼营或代销其他商品的,仍应按照省税务局黑税二 (81)174号通知规定办理,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1983年5月5日黑龙江省物价、物资局(83)黑价联字16号文件发出关于农村物资供应站 作价办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省农村物资供应站经营物资的收费,是按照市、县物资部门的供应价,依据路程远近 ,由市、县物资局(科)和物价局核定收取3—6%的综合费(包括进货费和管理费),作为供 应站对外供应价格,但一些笨重、易耗、价低的物资如金属材料、水泥、玻璃、木材等大宗 物资,收取了3—6%的综合费,还抵不上运费的支出,要赔上人工装卸搬运费和差旅费,尤其 是偏远的供应站更是如此,影响了供应站经营这些物资的积极性。为了满足农村工农业生产 和社员生活需要,本着既要考虑到减轻农民负担,又能使供应站经营有所盈余的精神,对农 村物资供应站作价办法做出规定:
    1.从市、县物资企业进货,仍执行3—6%的收费标准,但对笨重、易耗、价低的物资如 金属材料、水泥、玻璃、大中型机电设备、木材、煤炭,按3—6%综合费率收发生亏损的,可 按市、县物资部门供应价,加收实际费用,保本作价对外供应,实行保本经营的物资价格, 由供应站提出价格成本资料,报市、县物资局(科)复核,经市、县物价委员会批准实行。
    2.农村物资供应站,对个人生活需要,可以实行零售价,供零差率由市、县物资部门和 物价部门制定,对专业户和社员承包责任田生产用的物资,不得实行零售价。
    1984年11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物资局下发黑物字(84)第241号文件——《关 于开拓农村生产资料市场搞好农村物资供应的规定》:
    1.巩固和发展现有的乡镇物资供应站。现有的706个乡镇物资站,它们是市、县物资部 门在郊区和农村销售生产资料的基层网点,必须采取措施使之进一步巩固提高。没有建站的 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迅速把物资站建立起来,暂时没有条件建站的,可与农村有关部门协 商,进行联营或委托代销。
    2.委托农民建立代销点。组织一批经营农、林、副、牧、渔业的农民,兼作物资站的代 销员,代销的报酬从物资站3—6%的费用中解决,由县物资部门或乡镇物资站同代销点、代销 户具体商定。
    3.聘请兼职的生产资料销售联络员。聘请熟悉农村情况、热心负责的农民兼任购销联络 业务,串村走巷、走访用户、搜集信息、登记需要,及时就近向物资站和县物资部门反映, 由物资站或县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代办此项业务,县物资部门或物资站,可以从成交总额的 收入中提取2—3%付给联络员作报酬。
    4.建立以销售生产资料为主的农村专业经营户,专业经营户要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5.农村需用大宗物资指标分配到乡,由物资站组织供应或由县物资部门直接供应,送货 上门,减少中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