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章 财务管理
1954年8月,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供应局成立。局财务工作只负责物资局本身的
核算,与全省物资系统没有业务联系。
一、国家统一管理
1962年6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物资系统第一次财务工作会议,对物
资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出规定。从1962年7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对省、市物资厅(局)
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省物资厅(局)对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省所属各
级物资机构对省物资厅(局)负责。省、市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占用的资金
,不论其来源如何,从7月1日起,一律划转到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在划转过程中,任何
部门不得抽调资金和转移财产。财务统一管理后,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级上报
,物资总局平衡的办法。省、市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所需资金,由物资总局
按计划统一核拨。其中60%财政拨款,40%银行贷款。盈余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
补。为了掌握情况,对商品进、销、存,资金占用和盈亏等主要财务指标,每月要用电报报
告国家物资总局。财务统一管理后,物资系统内部互相调拨物资,不收管理费,原定费率只
能降低,不能提高。
1962年9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
)及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下旬,黑龙江省物资厅召开了全省
物资局长、财务科长(主管财务人员)会议,并做出了黑龙江省物资系统财务管理分两步走
的决定。第一步,于1962年11月按同年6月末财务决算数字,将省物资厅和省属各专业公司财
务、资金划入国家经委物资总局管理。第二步,于1963年4月按1962年年末财务决算数字,将
全省物资系统财务、资金划归国家经委物资总局管理。
1963年1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黑龙江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现了集中统一
管理。其中国家物资总局所属金属材料、机电设备总公司,又对省、地(市)专业公司的财
务工作实行行业垂直领导。而中国木材总公司对行业财务工作则垂直领导到县级木材公司。
形成统一财务计划,统一调度资金,统一核算盈亏,统一费用管理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垂
直领导关系。
财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后,省物资厅的财务管理范围是汇总上报全省物资系统(不包括
垂直领导的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收支计划,根据总局审批下达的财务计划,核批全省物
资系统的财务计划;统一调度全省物资系统的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指标);
汇总上报月、季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并根据总局批准的年度会计决算,核批全省物资
系统的会计决算;按照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上报或审批财产损失;对总局所属各专业总公司
财务垂直领导的省、地(市)专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全省统一管理
196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物资部军管会、财政部军管会以(69)物军管财字350
号,(69)财军企字129号文《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机构和财务管理权限下放的函》规定
,除物资部的直属单位外,将省、市、自治区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管理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财政局,于1970年1月18日,以(70)〔急〕龙物财联字03号
文,发出《改变全省物资部门财务管理权限及今后财务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决定黑龙江
省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权限于1970年1月1日起,由黑龙江省物资局统一管理,不再逐级下放
,并明确了财务划转手续和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1.固定资金、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包括建设银行借款和三清物资借款)按1969年度决
算数字划转。
2.1969年末未缴盈余、未缴折旧基金仍缴中央财政,亏损仍由中央财政拨补。
3.有色金属的小额站仍继续代物资部经营小额业务。过去物资部拨给小额站的装卸、运
输设备,均不应调走。
4.1969年度会计决算,按省物资局(69)龙物字73号文规定编报。凡应该而又能够处理
的资金、物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财产的溢余或损失,尽量争取在决算内予以处理,对尚
不能处理部分,由地方负责处理。
1970年6月20日,财政部军管会业务组、物资部军管会生产指挥部以(70)财军企字89号
、(70)物军财字302号文规定,物资部从1970年1月1日起划给黑龙江省固定资金2016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133万元,供销企业1883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7581.5万元(其中工业企业7
34.5万元,供销企业17144万元),银行借款18640万元(均为供销企业借款)。
根据国家和省革命委员会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于197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
会生产指挥部以龙革字(70)428号文发出了《关于物资系统财务管理体制下放的通知》。决
定从1971年1月1日起,将各地(盟)、市、县(旗)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基本建
设投资,1971年全省计划会议上又收回)分别下放地(盟)、市、县(旗)管理。主要内容
有:
1.固定资金、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包括建设银行借款)按省物资局核批后的1970年度
决算数字划转。
1970年末未缴盈余仍就地上缴省级金库;未拨补亏损就地由省级金库退库。
1970年度提取的折旧基金仍按(70)龙物财联字03号文件规定上缴省物资局。
2.各级物资部门代省保管物资一律不下放。所占用资金除木材外,均按1970年末实际占
用数由省局负责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3.战备物资管理。凡属原已由战备库所在地负责代省管理的,仍继续代省管理,所属资
金及费用由省物资局负担。
4.下放后物资部门之间调拨物资收取管理费问题,本着稳定物价,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
则,采取省、地(盟、市)、县(旗)三级分成收取的办法,具体协商后另行通知。
按1970年决算数划给地(盟)、市、县(旗)固定资金1695万元,自有流动资金9390.
6万元;银行定额借款13493.4万元。划给省物资局所属各站固定资金514.5万元;自有流动
资金8803.8万元,银行定额借款4398万元;建设银行借款58.4万元。
三、财务分级管理
1971—1985年末,黑龙江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物资局财务工作职权范
围是:直接管理直属公司的财务工作。行署、市、县物资系统的财务工作由当地物资主管部
门管理。省物资局财务处负责汇总全省物资系统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安排全省物资系
统基本建设投资,转发国家和省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办法,对全省物资系统的财务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指导。分级权限是:
1.固定资产调拨、变卖。省直属企业原价在5万元以下的,行署、市直属企业原价在3万
元以下的,县级企业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分别报当
地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2.固定资产自然报废。省直企业原价在3万元以下的,行署、市直属企业原价在1万元以
下的,县级企业原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分别报当地
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3.各级物资企业要按季度、年度编制财务计划。省直企业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报省物
资局审核下达;行署、市、县企业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报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年
度计划报省物资局备案。
4.财产损失(指流动资产)审批。省直属企业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署、市直属
企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县级企业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分别报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审
批。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由当地物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5.各级燃料公司发生的应收煤炭调价价差补贴款,属于计划指标内的,经当地财政部门
和主管部门核实后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