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资金管理

  一、财务计划管理
    1962年全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为加强财务计划管理,按国家统一 规定自下而上定期编报财务计划。财务计划指标,由国家核定逐级下达。财务管理下放后, 省局对计划编制、审批程序和报送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
    1.省直属企业年度计划编制一式4份。报省物资局1份,抄报开户人民银行1份,省物资 局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各1份。经省财政厅核定利润计划后,由省物资局下达各 直属企业执行。季度计划,在已核定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由省物资厅审批下达,报省财 政厅备案。企业上报年、季度财务计划时,应附计划编制说明。年度财务计划于年度开始前 30天报出,季度财务计划于季度开始前10天报出。
    2.行署、市直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编制一式5份。报行署、市物资局3份,抄报开户人民 银行1份。行署、市物资局审核汇总后附基层企业计划报同级财政局和省物资局各1份。经同 级财政核定盈余或亏损计划后,由行署、市物资局下达各直属企业执行。季度计划,在核定 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由行署、市物资局审批下达,报同级财政局备案。企业上报年、季 财务计划时,应附计划编制说明。年度计划于年度开始前35天报出,季度计划于季度开始前 5天报出。年度计划由行署、市物资局汇总后,于年度开始前30天报省物资局。季度计划不汇 总上报。
    3.县(市)直属企业年度计划编制一式5份,报县(市)物资局(科)4份,抄报开户人 民银行1份。由县(市)物资局(科)审核汇总后附基层企业计划报同级财政局(科)、人民 银行各1份。经同级财政局(科)核定盈余或亏损计划后,下达各直属企业执行。同时抄报行 署物资局1份,行署物资局汇总后上报省物资局。季度计划在核定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由 县、市物资局审批下达,抄报同级财政局(科)备案。企业上报年、季度财务计划时,应附 编制计划说明。计划报送时间与行署、市直属企业相同。
    由于加强财务计划管理,物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如:省金属材 料公司销售额1985年比1970年增长6.9倍,实现利润由1970年亏损50万元,到1985年盈利39 89万元;省机电公司销售额增长4.6倍,增盈1321万元。全省物资系统到1985年末,销售额 比1970年增长3.9倍,增加利润12476万元,资金周转加快116天。
    二、固定资金管理
    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黑龙江省物资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1.物资企业固定资产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物资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除外),需 要进行大小修理,按规定纳入计划批准后直接列费用开支。
    2.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全民所有制之间一律实行无偿调拨。地(盟)、市、县(旗) 各级物资企业之间相互调拨,需报地(盟)、市物资局(科)批准,开具固定资产调拨通知 单,凭此处理双方固定资金帐目。省属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各级物资企业之间调出调入需报经 省物资局批准,开具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双方做帐务处理。各级物资企业固定资产调出给 系统外单位或由系统外调入,均应报经物资主管局(科)提出意见上报当地财政局(科)同 意后办理。
    3.固定资产因自然磨损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后,上报物 资主管局(科)批准。报废清理收回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增加“更新改造资金”。固 定资产发生短缺或毁损时,应按照财产审批权限处理。
    4.调往省外的固定资产一律报经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调出支援集体所有制单位 的,一律按质论价收款。
    1982年国家物资总局对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重新作了规定,黑龙江省物资局作了补 充规定:
    1.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金的来源和有关规定办理。
    2.固定资产的调拨,除有规定无偿调拨外,其余均采取有偿调拨。省直属企业固定资产 的调拨、变卖,原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原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 企业报省物资局批准。
    行署、市物资局直属企业固定资产调拨、变卖原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原 价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由企业报行署物资局批准。5万元以上由行署、市物资局与同 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县(市)物资科(局)直属物资企业固定资产调拨、变卖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 导批准;原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县(市)物资科(局)批准。3万元以上(含3 万元)的,由县(市)物资科(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
    3.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必须经本单位职工、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作出技术 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属企业原价在3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3万元以上(含3万 元)的报省物资局批准,并报同级财政备案。
    行署、市直属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原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原价 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企业报行署、市物资局批准,原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报行署、市物资局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县(市)直属物资企业固定资产自然报废,原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原 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企业报县(市)物资科(局)批准;原价在3万元以上( 含3万元)报县(市)物资科(局)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4.省物资学校的固定资产调拨、变卖、自然报废,报省物资局,经与省财政厅商定后批 准。
    5.各级物资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管理部门 或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帐,详细记载,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物卡、帐帐 、帐物相符,防止损坏、丢失,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提高设 备完好率,延长使用年限。
    1985年末,全省物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26507万元,比1970年增长8.5倍,固定资产净 值为19697万元,比1970年增长8倍。   
    三、流动资金管理
    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国拨流动资金。指财政拨给企业的资金。这 部分资金由企业按规定使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不能随意增减自有流动资金。二是借 入流动资金,指物资企业按信贷办法向银行借入的资金,是国家对企业保证资金需要和监督 企业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的重要手段。借入流动资金包括周转物资借款和结算借款。
    1963年,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管理总局规定,物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和收购积压物 资所需资金,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解决。
    1974年,《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重申了上述规定,并提出财政拨款不 足部分,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暂时没有拨足自有流动资金的,按企业实有流动资金掌 握,由人民银行按照批准的信贷计划给予贷款。对于新建企业(设立专业公司)根据各地财 务情况研究解决。至1985年,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经营业务所需资金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1985年末全省物资企业流动资金总额有17309万元,由于机电产品报废等损失,使流动资 金不断减少,与1970年比下降4.86%;随着经营业务不断扩大,银行借款逐年增加,1985年 末银行借款额有36470万元,比1970年增长1倍。      
    物资企业所需资金应按经营范围核定计划库存限额,实行资金计划供应。各级物资企业 对物资的购进必须按照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组织进货。临时性组织货源,报经主管局(科)同 意后,必须纳入物资流转计划,严禁不按计划、不顾质量、价格、不问销路,盲目采购,造 成物资积压。对不属于物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物资一律不得经营,不准占用物资部门资金。 不按国家物资分配目录进货造成的积压,银行不予贷款,发生亏损财政不予拨补。这是物资 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多年来一直遵循的原则。
    1982年,黑龙江省物资局下发了《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进货资金必须认 真贯彻“钱出去,货进来”的原则,把好进货关,以销定进,保证进货对路。为防止物资积 压,对企业生产的产品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拒绝收购。凡未经批准,不按计划,不顾质 量、价格,不问销路,盲目进货,财会部门拒绝付款。为压缩在途资金占用,加强了物资的 验收和入库工作。
    销售资金必须贯彻“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对销售物资的货款都及时进行结算,对 自提物资不能1次提清的,实行“分批开票,分批提货,分批结算”的办法,保证资金及时回 笼。对处理积压物资,对方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偿还能力,1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分 批偿还。对货币资金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使 用支票结算的,不支付现金。严禁超过规定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替。
    四、费用管理
    物资企业的费用包括物资供销企业的物资流转费用、储运企业的储运业务费用和服务企 业的服务业务费用,以及附属工业(加工)企业成本(费用)。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后,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划分费用开支范围,统一开支范围,物资部于1965年对物资系 统物资流转费开支范围作了规定:
    1.役畜、消防水龙带、手推灭火机、木工圆锯机(包括电动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 台钻、充电机、小码垛机、1吨以下的少先吊、手拉神仙葫芦、苫布、磅秤(不包括地中衡) ,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
    2.消防水池、水井、消防水栓、平整场地(包括整修仓库院内土路、排水沟,按场地面 积10%,每平方米2元为限)、整修库房地面、修理简易围坪(限于土坯、铁刺丝、竹篱笆、 板皮结构,金额在1万元以下)、简易站台、码头(金额各在1万元以下)及汽车刷洗台,列 物资流转费开支。
    上述开支,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量力而行,企业不准因此发生亏损,并不 能超过上年实际费用总额的2%;500元以上的购置和2000元以上的修建要报经主管专业总公司 ,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批准。
    3.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采购的时间、地点不同,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也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4.修建简易、零星、小型的建筑物,例如商亭、厕所、茶水锅炉房、工人休息室等,只 要是生产急需的,基本上利用废旧料,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不影响当年盈 亏计划的,可以在物资流转费中开支。
    5.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原则上不能移地重建、推倒重建、增加层数,更不能借口大 修理,扩建或修建“楼、堂、馆、所”。
    6.在进行大修理时,如必须结合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技术改造费用,不超过该项目固 定资产正常大修理费用10%,在物资流转费中开支(加工企业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超过1 0%的,技术改造的全部费用,应当在4项费用或固定资产更新基金中开支。
    7.修建简易料棚每平方米造价一般应在30元左右,列物资流转费开支,但在安排建简易 料棚时,一定要量人为出,以当年计划购置芦席、油毡、帆布的款项为限,不能突破计划指 标,绝不允许因此造成亏损,更不得为了建简易料棚而任意提高仓储费用和收费标准。
    8.战备物资转移需要修建简易料棚的费用开支,可在物资流转费——保管维护费项下列 支。但由于开支较大而使企业发生亏损的,经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同意予以弥补 。
    财务管理下放后,于1974年黑龙江省财政局、黑龙江省物资局联合发文,对物资企业的 费用管理又作了相关规定:
    1.固定资产修理费、各级物资企业的修理费开支,应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地(盟)、市 物资局的审批权限在3000元(不包括3000元)以内;县(旗)物资局(科)的审批权限在20 00元(不包括2000元)以内。超过以上规定,由省、地物资局、财政局(科)共同审批。省 属专业公司3000元以下修理费由公司领导审批,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上的由物资局和财 政局共同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范围是指:(1)房屋及建筑物就原有规模、原有地点、原结构 ,尽可能利用原有材料进行翻修,以及增加隔墙,增开门窗,改善地面工程的。但房屋及建 筑物由于材料限制而改变结构,或者在翻修同时,由于城市规划要求变动位置,在不提高修 理费开支的前提下,可做大修理处理。(2)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 件的。(3)房屋建筑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
    2.为了加强物资的保管维护工作,物资企业由保管维护费修建的简易料棚,每平方米在 20元以内的可列费用开支。简易料棚建成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提折旧基金。各级物资企 业修建简易料棚时,应于年前20天编造计划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财政局(科)批准 后执行。
    物资流转费开支范围统一规定后,放宽了费用开支审批权限,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的能 力,改善了物资企业经营和仓储条件。
    随着物资供应量的不断扩大,物资购销额逐年增加,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物资流转费用也 相应增加。1985年,全省物资系统物资流转费用44285万元,比1970年增加41297万元,增长 了13.8倍。费用水平也有所上升,1985年为13.35%,比1970年上升8.94个百分点。   
    五、专用基金管理
    物资企业的专用基金是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和留用的专项资金,其分类为“更 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
    (一)更新改造资金
    物资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是用于更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由固定 资产折旧基金及其变价收入等所形成。其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 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料处理三废等措施 ;试制新产品的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 程开支单项设备和工程价值最高限额为1万元;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以及5 00元(包括500元)以上的技术革新项目(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运杂费以及500元以下 的技术革新项目列费用开支)。
    1982年,省物资局和省财政局规定,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由于经营业务需要,购买1辆汽 车或1台吊车、铲车的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从职工宿舍 提取的折旧基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建造职工宿舍。
    1985年末,全省物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结存1635万元。
    (二)企业基金
    1979年黑龙江省物资企业开始实行提取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1月12日,省物资局和省财 政局以(79)龙财工企字第2号、(79)龙物字第5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物资供销企业提取 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对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凡是全面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进货、销货、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 费用水平、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等5项年度计划指标的物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 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等两项指标的物资企业, 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其他指标每多完成1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66%。没有完成 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等两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2.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的利润,超过财政下达的年 度利润指标部分,可按10%的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3.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副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 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50%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50%用于生产技 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1980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相继停止提取。
    (三)利润留成资金
    黑龙江省物资企业从1980年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5月6日,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物资局,以(80)财工企字第71号文对省属物资企业利润留成的提取作了规定:利 润留成比例按实现的利润总额三七分成。即30%上缴财政,70%留给企业;企业利润留成资金 实行半年预提和年终清算的办法。凡上半年完成全年财务5项指标50%以上的企业,可以按上 半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总额,根据确定的留成比例,预提80%;完成全年财务5项指标不到50%的 企业,可以预提50%;但上半年亏损的企业不能预提,下半年以盈抵亏后,实现利润指标,年 终算帐,再行提取。
    1981年6月25日,省财政局、省物资局以黑财工(81)97号、黑物字(81)99号文联合下 发了《省属物资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对省属物资企业利润留成的提取又作了规定:
    1.经协商确定,1981年省属物资企业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180万元的前提下,按企 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四六分成,即40%上缴财政,60%留给企业。
    利润留成比例核定后,在试行期间发生物资加工改制损失或削价损失均一包在内,财政 不再另行补贴。
    2.企业必须全面完成规定的5项财政指标,方能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 金。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对其他4项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 没有完成利润指标的不能提取。
    1982年2月15日,省物资局与省财政局签订了省属物资企业试行利润分成合同,对省物资 企业利润分成又作了规定。
    省属物资企业实行全额利润分成办法;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四六分成。即40%留给企业 ,60%上缴财政。
    在试行期间,由于国家对价格、银行利息、税率进行调整和交纳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占 用费等,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时,可以相应调整分成比例。但一般变动不予调整。
    1985年省属物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调整为35%留给企业,65%上缴财政。
    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分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各 项基金分配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建设、职工福利设施建设 、职工医药费和职工奖金的发放。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物资企业利润逐年上升。1985年, 全省物资企业实现利润12441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
    1985年末,全省物资企业利润留成资金结存4779万元。
    (四)职工福利基金
    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74年9月5日,省财政局、 省物资局以龙财物联字(74)第167号文下发了《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 职工福利基金及文体宣传经费作了规定:
    1.职工福利基金仍按照工资总额11%从管理费中提取,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2.职工福利基金可以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室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 助及托儿所、食堂设施的购置。
    1985年末,全省物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超支2313万元。超支的原因主要是提取比例低, 医药费支出大。超支部分由企业逐年自行消化。
    (五)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1.审批机关。1963年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
    固定资产、商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属于呆帐损失,每次(或每笔)损失在 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省专业公司或专署(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或省物资 厅(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或省物 资厅(局)审批,报总局备案,每次(或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上,由总局审批,报财政部 备案。
    1974年财务管理下放后,省物资局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重新作了规定。
    各项固定资产、材料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损失(以下简称财产),县(市、旗)物 资企业每次(或每笔)财产损失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批准。损失在30 0元以上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报物资局(科)审批,并报财政局(科)备案,超过以 上规定,由物资局(科)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财政局(科)审批。
    地(盟)、市专业公司财产损失每次(或每笔)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由公 司领导批准。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下的,报地(盟)、市物资局审批 ,报财政局(科)备案。超过以上规定,由地(盟)、市物资局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财政 局(科)审批。
    省专业公司财产损失每次(或每笔)在3000元(包括3000元)以下的,由公司领导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的,报省物资局审批,报省财政局备案。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由省物资局会 同省财政局审批。
    1982年7月,省物资局对黑龙江省物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又作了补充规定。省物资局 直属企业财产损失案件(指流动资产)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报省物资局审批,报省财 政厅备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省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行署、市(包括牡丹江 、佳木斯市)直属企业每一案件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报行署、市物资局审批, 报同级财政局备案,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报经行署、市物资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批;县 (市)直属企业的每一案件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报县(市)物资局(科)审批 ,报同级财政局(科)备案,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报经县(市)物资局(科)会同县( 市)财政局(科)审批。
    2.财产损失情况。1970年,根据全国计划会议要求,省革委于5月18日发出《关于开展 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其中通知规定,对确无修复价值需要报废的物资设备,经鉴定后报 当地革命委员会审批处理。1974年9月29日,经黑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批准,黑龙江省物 资局所属机电设备公司流动资产损失410万元,全部是物资报废410万元。
    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清产核资的要求,黑龙江省物资局对所属公司进行了 清仓利库,清理出报废物资损失帐面价值10116566元。1981年4月15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 查批准,物资报废总额9063143.17元,其中省机电设备公司8651538.34元,省化工轻工材 料公司182347.83元,省金属材料公司229257元。
    1982年,国务院发出54号文件,部署开展机电产品报废处理工作,省机电设备公司根据 文件精神申请物资报废810.6万元,1983年经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核销。
    从1970年清仓查库开始到1982年机电产品报废,省物资局所属公司先后共报废物资2126 9143.17元。造成物资报废的主要原因:一是1962年清仓收购的超储积压物资,由于有些产 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长期积压,已失去使用价值;二是产品更新换代自然淘汰;三是管 理不善,产品霉烂变质无修复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