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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制度及核算

  一、会计制度
    1954年黑龙江省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在财会工作上,执行黑龙江省工业供销会计制度。
    1963年财务工作统管后,黑龙江省物资企业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经委 物资管理总局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
    1965年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正常经营业务与收购积压物资业务 两套会计科目、帐簿、计划、报表,合并为一套,但仍分别核算盈亏。物资流转费用除直接 费用外,间接费用按正常经营业务与收购积压物资的适当比例进行分摊。
    1967年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 :
    1.破除借贷记帐法,推行增减记帐法。增减记帐法是用“增加”、“减少”直接反映企 业的业务活动和财产变化的一种复式记帐法。
    2.所有会计科目固定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不能设置既是资金来 源又是资金占用的科目。
    3.记帐规则。凡会计事项涉及两类科目时,则两类科目同增同减,两类金额相等;凡会 计事项只涉及一类科目时,则同类科目中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
    4.盈方计算采用“帐结方法”,也可以平时采用“表结”,年终采用“帐结”。
    1979—1983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对会计制度又作了两次修改,记帐方法仍然为增减记 帐法,但也可采用借贷记帐法,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同时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 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搞好物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1984年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重新制订了《物资企业会计制度》。
    1.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帐目登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由企业根据实际 情况采用借贷记帐法或增减记帐法,也可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作统一规定 。
    借贷记帐法较为适用,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 广。
    2.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
    3.为适应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各级物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费用(成本)核算,要按经营 业务分别计算其成果。
    4.各类企业的附营业务,一律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5.企业受其他单位委托代购、代销的物资,应设“代购物资”、“代销物资”两个表外 科目,所取得的收入,供销企业通过“物资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服务企业 通过“服务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6.根据本制度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征得国家物资总局和同级财政部 门的同意,可以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备案。
    二、会计核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理论上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调拨 物资,在经营上“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讲经济核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计划 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生产资料进入市场,物资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开始讲求经济核算 ,以提高经济效益。
    1982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物资局以黑物字(82)144号文下发了《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经 济核算试行实施细则》,对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经济核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以 及企业经济核算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作法如下:
    1.物资购进成本和销售核算。物资购进要坚持以销定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出 厂价格,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渠道、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减少中转环节,防止迂回运输。 从系统内调进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物资销售要严格执行进货价格,按 规定加收费用,能就站直拨或送货到户的,就不再入库增加装卸环节。物资调拨要坚持先计 划内后计划外原则,坚持按销货合同供应物资,由于不执行合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 要追究经办人责任,负责清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2.固定资金的核算。各级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房屋、仓库、装卸运输设备和其他 各种机械设备等,要充分发挥其利用率,核算它的利用效率和折旧情况,对闲置未用和利用 率很低的设备应按规定调给需要的单位,充分发挥它的效能。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管的责任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 ,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转移、调出、调入、报废手续。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用基本建设投资和专用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应按规定严格验收,及时全部 登记入帐。对不需要的固定资产,除经专案批准以外,一律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固定 资产的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流动资金的核算。要加强资金管理,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定额资金和非定 额资金要分别进行核算,定额资金要按不同项目核定合理的资金定额,对非定额资金要严格 遵守结算制度,及时进行清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流动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口核算。把进、销、存各项资金定额落实到有关部门和班组 。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严格控制库存。对盲目进货造成积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一切物 资的购进、验收、销售、盈亏等都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对库存物资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 卡、物相符。物资的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包装物、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等的保管、使用责任制度。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周转,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以及给职工 垫款购买消费品和职工个人借款。
    4.费用核算。各级物资企业要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流转费用计划,提出节约费用开支 ,降低费用水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科(室)、门市部、经营处、商店和班组以及职工个 人。要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费用水平升降原因,找差距、挖潜力,不断降低费用水 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进货费的核算工作,防止损失浪费。
    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正确计算物资进货费、 仓储费、管理费和利息支出,不准违反规定,乱挤、乱摊费用。要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的费 用界限,不得任意改变费用摊提方法和用待摊进货费科目调节费用水平,影响核算的真实性 ;也不能用估计数代替实际的办法计算流转费水平。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助和劳保用品,不许巧立名目滥发奖金,不准 擅自扩大劳保用品范围。
    要认真执行国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对控购商品,不经批准一律不准购买 。
    5.专用资金的核算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要规定提取 企业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只限各企业所属的工业企业及独立核算的汽车队 )、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并要核算其提取和使用效果。
    各项基金的使用,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要瞻前顾后,统筹安 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充分发挥各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要向全体职 工报告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其监 督。
    用于基本建设的专用基金,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1984年,黑龙江省物资局对全省物资企业会计核算又作了有关规定。
    各级物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核算,并按经营业务分别计算成果。供销企业 应按物资类别核算和分摊各种物资费用,计算各类物资的销售盈亏;储运企业应按经营的各 种业务核算和分摊费用,计算各种经营业务的盈亏;服务企业应按“四代一调”(代购、代 销、代储、代运、调剂余缺)业务和自营供销业务核算和分摊费用,计算各种经营业务的盈 亏。
    企业的库存物资核算方法,可以采用进价核算或销价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库存物资列 帐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出厂价、调拨价、浮动价(也称发票价)等实际支付给供应单位的物 资价款(即进货原价);采用销价核算的,可采用物资供应价格。核算方法确定后,在年度 内一般不要变动。回收的废金属列帐价格,采用实际成本价。自行挑选、整理、切割、压块 等费用,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挑选、整理、切割、压块完成后,一律按实际成 本价转入库存物资。
    供销企业购进物资发生的进货费用,在摊销时,应该按照物资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 摊销方法,本着摊留基本合理,手续简便的原则,按照物资类别的金额或数量进行计算。摊 销的方法确定后,在年度内不再变更。如果月份之间物资进销基本平衡或进货费占物资价值 比重不大,对利润影响不大的企业,可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全部由当期 销售的物资负担,不再分摊。
    服务企业的自营供销业务,可比照供销企业的物资进、销、存核算办法办理。
    通过加强会计核算,物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物资购销业务不断扩大 ,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物资销售额1985年比1970年增长3.9倍;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9 85年比1970年加快116天;实现利润,1970年亏损35万元,1985年盈利124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