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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建设投资

  1963—1969年,物资企业财务工作由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统一管理,黑龙江省物资企 业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省物资厅储运公司负责具体安排。1970年,财务管理工作下放 地方管理以后,国家预算内和省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由省物资管理公司(后改称省物资局)财 务组(后改称财务处)负责具体安排,由省物资局统一下达基本建设投资指标。
    1963年至1969年,国家对黑龙江省物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共为823.4万元,实际完 成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为803.4万元。另外拨给仓储上苫下垫费18万元,物资维护费95.9万元 。
    1970—1985年,黑龙江省物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包括地、市、县自筹)为3221 .2万元。其中:国家预算内投资1673.9万元(拨给省物资局及直属企业638.8万元,拨给 地、市、县物资企业1035.1万元),省自筹资金1547.3万元(其中拨给省物资局直属企业 1428.3万元,拨给地、市、县物资企业119万元)。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汽车、吊车、龙门吊 车、生产车等储运设备;建设仓库、货场、料棚、专用线、营业室、商场、门市部、办公室 以及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等生活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