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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改进物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资企业,经过几年的整顿,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办法。特别是在物 资供应管理方面,省物资局制定了《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办法的意见》上报省政府。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1984年11月21日,以黑政发〔1984〕121号文件批转了省计委、物资局《关于改进物 资管理办法的意见》,要求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依照执行。 主要有:
    1.改进物资计划分配办法,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的物资,重点安排 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计划中上调产品所需物资;由国家和省负责平衡的国家预算内投资,纳 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国家和省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要物资;由国家和 省利用国内外资金安排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所需物资。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 门利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自借自还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物资 ,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对农业、农机、轻工、市场、维修等方面所需物资,一般保持 1984年计划分配基数,省里原则上不戴帽,由市、县在保证完成国家和省生产建设计划的前 提下统筹安排。
    2.生产维修需要的统配和部管物资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配供应。省属企业需要 的物资,除具备条件的可直达供应以外,逐步实行划转指标由当地市、县物资部门供应。
    3.基本建设物资,逐步实行按隶属关系逐级分配到建设单位(甲方),建设单位将指标 划转给施工单位(乙方)后,由施工单位按指标与当地物资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对各级确定 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各级物资部门根据资源条件逐步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4.加强统配资源的管理,省内生产统配物资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调计划, 对不执行上调计划或不履行订货合同的,要按经济合同严肃处理,欠供的数量,要相应扣减 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当年或下年度的供应指标,对统配物资的社会资源,通过以下3种 办法进行管理和指导:①国家和省分配给地方的计划内物资,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②地 方和物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组织的物资,纳入地方统一计划的,按地方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 ,未纳入统一计划的,按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或向市场销售;③其他社会物资,应摸清其数 量、来源和分布使用情况掌握起来,逐步做到对市场调节进行计划指导。
    5.企业有物资选购权。对于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 ,主管物资分配和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 安排定点供应,直达供应或中转供应。
    6.企业有物资采购权。对计划分配不足的物资,企业有权自行采购,调剂协作或组织进 口,物资部门不得搞地区封锁,也不得在供应计划内物资时硬性搭配企业不需要的物资。
    7.开展物资储蓄业务。物资部门要开办储蓄业务,企业暂时不用的物资,可以存入物资 部门,需要时随时提取,也可以串换其他物资。
    8.物资部门要协助企业搞好产品销售工作。对非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但属于一地生产 、多地需要的或生产建设需要而又供应紧张的产品,物资部门要实行优先订购的办法,对企 业生产的二、三类物资,物资部门要搞好市场预测、掌握信息,通过展销会、交易会、订货 会等各种形式,搞好产需衔接,协助企业搞好产品销售工作。
    9.各市、县都要逐步建立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或物资交易商场。通过开展物资交易活动, 组织订货和产需衔接,开展物资协作,承办外商外资的购销业务和国际信托业务,提供商品 信息、咨询、宣传广告等各种服务,调节社会供需,把物资流通搞活。
    这些改进,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 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继续坚持计划分配。其他物资根据情 况,实行自由购销,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推动黑龙江省物资工作的开展,对搞活 物资流通,提高经济效益,更好的使物资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