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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资部门职能

第一章 物资系统机构编制和队伍

  1950—1954年,原松江省、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的财经委员会均设物资科,主要任务是 按东北经济计划委员会规定的物资计划表格和编制程序,编制省、市物资申请计划,经东北 经济计划委员会平衡分配按品种分类下达省、市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和供应。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后,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供应局 成立。1955年2月20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 员会物资供应局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物资供应局,业务隶属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领 导,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集市街1号(现奋斗路366号)。黑龙江省物资供应局的基本 任务是:依据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物资分配计划编制具体供应计划,组织与供应本省所需地 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单位基建、生产、经营维修、大修理所需之国家统 一分配物资、中央部管物资、进口物资以及地方物资。并且监督检查各需用单位计划的执行 和潜在物资处理,以及协助向省外调配地方工业产品和建筑材料,购进省内地方工业所需原 材料等。
    195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物资供应局与储备局合并改称黑龙江省物资 局。基本任务是按国家和省所定的分配物资,进行审查编制全省的(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 业)物资资源计划和需要计划,并根据资源和需要情况编制全省平衡计划和调出入计划;根 据国家分配物资的指标,具体编制计划,组织下达,根据分配计划布置编报订货计划,并按 时组织不同方式的订货工作;管理国家储备和省的地方储备;审批掌握国外进口物资计划和 地方外汇使用计划;检查物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意见;编制 和掌握材料消耗定额,组织推广有关物资节约方面的措施和经验,必要时进行物资调剂。
    196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物资局改称黑龙江省物资厅,业务划归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领 导。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和省的计划负责组织全省的物资收购、管理、供应、调拨和调剂工 作,并对各行业的仓库实行统一管理。各工业厅(局)的供销机构及其直属企业的销售机构 连同其业务和人员一并移交省物资厅领导和管理,但物资计划工作由省计划委员会领导。
    1961年9月28日,物资储备与物资供应业务分开,机构分设,恢复成立了黑龙江省物资储 备局,黑龙江省物资厅名称不变,业务划归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领导,办公地址迁至哈尔滨 市南岗区民益街27号。分设后的黑龙江省物资厅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省计划委员会编制物资申 请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按照省计委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组织用户办理订货和签订直达供货 合同;办理中转物资收购、调拨、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物资协作和调剂工作;逐步 接收省直企业(包括中央各部下放地方企业)的物资销售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本 地区(包括物资厅直属经营机构)物资管理系统和经营网。
    1963年,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物资厅对内部机构进行了调整,相继成立仓库 管理处、劳动工资处。1964年2月,在仓库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储运公司。人事保卫 处改为人事监察处,物资厅设政治部。
    黑龙江省物资厅机构调整后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组织和管理全省统配和部管物资的供销业 务;参与省计划委员会编制统配物资申请和分配计划,根据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催发、调运 和供应工作;负责三类物资管理、调拨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物资协作和调剂工作;负责全 省物资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物资出省运输和全省物资部门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 全省物资系统职工培训和劳动工资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物资部门仍然是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仍延续“文 化大革命”以前的工作任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物资局作为省政府的职能厅(局),承担着统筹规划和管 理全省生产资料流通工作的任务。物资部门不仅要管理自己的直属企业,而且要开展行业管 理,逐步增强对全社会物资的宏观调控能力。1984年黑龙江省物资局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物资分配供应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实施国家制定的经济合 同、物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管理全省物资的平衡分配,合理组织物资流 通,促进生产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各部门的物资工作。
    省物资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中、长期物资需要计划和年度统配、部分部管、地管物 资的申请分配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落实并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的调整变动,对物资计划进 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主要物资的社会平衡计划;编制废金属的回收, 上交和利用计划,制定废金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物资申请、分配体制办法以 及地方物资管理的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的统配、部分部管和地管物资订货、供应、 调剂调度、扩大计划外资源等项工作,负责钢材、木材、水泥、燃料、建材,废金属等统配 物资的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和管理,搞好物资调运工作;统一管理、审查国家规定应由物资 部门管理的生产资料、通用机械和配件的进口计划,负责进口物资到货后的分拨、调运工作 ;代省政府管理全省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和清仓利库工作,制定节约利库计划并组织落实, 组织全省物资报废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的物资协作工作,统一审批各部门、各地区出省(包 括协作、支援、自销)的煤炭、木材、水泥、废金属、玻璃等物资;负责全省物资系统的财 务、仓储管理及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措施资金的安排,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对国家在 我省的重点项目和省的部分重点工程项目所需统配、部管和地管物资,进行配套承包供应, 保证重点工程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加快工程进度;负责对全省物资部门、生产主管部门供 销机构的物价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规定办事;对各部门、 各地区的物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积压和损失浪费;负责全省物 资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和科技工作;负责全省物资工作人员的经济业务职称和直属单位专业 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处理省物资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物资系统的业务指导,总 结交流物资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学先进,企业整顿等基础建设工作;并与其他部门协商共同 办理有关事项。
    1981年6月省物资局办公地点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副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