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草原管理
一、草原权属
黑龙江地区的草原,辽代,实行贵族领地制,把国有土地(含草原)赏赐给贵族和臣僚
,做为放牧之地。1115年金建国后,仍袭辽制。元代,实行分封制,皇帝把一些土地包括草
原,分封给皇族、和王公大臣,归其私有。黑龙江地区大部分是分封给成吉思汗幼弟帖木哥
、斡赤斤的领地。1368年明建国后,黑龙江地区西部蒙古族,仍保持固有的封建领主制。
清代,在封禁时期,草原均属清廷所有,做为牧地或狩猎围场练兵之用。蒙古王公领地
,由蒙古王公领有,为其隶属蒙户游牧之地,清廷有监督支配权。围场地,在黑龙江地区有
两处。一处是蜚克图围场,1668年(康熙七年)设立,南北200余里,东西300余里,大致在
今宾县、方正、延寿、阿城等县境内。另一处是东荒围场,设于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
北逾通肯河、绥棱额山,东逾青山、黑山,大致在今海伦、青冈、望奎、绥化、绥棱、庆安
等县境内。1860年(咸丰十年)清廷正式废止封禁令。其间经历1861—1903年部分开放和19
04—1911年全部开放,官荒、蒙荒、围场开禁放垦,逐渐转为私有,大部分草原为地主所有
。共放荒地(包括草原)764.03万垧,其中蒙荒(草原)175.54万垧。
1912—1931年(民国元年—20年),继续放荒垦地。黑龙江地区的官僚、军阀利用特权
,在清丈放垦过程中,攫取了大量的荒原(包括草原)。与此同时,富商和地主勾结,以跑
马占荒的方式,占有大片荒原。1914年巴彦县占荒原100—25000垧的地主有309户,海伦县的
大地主有荒原3000余垧者,龙江县大地主也有荒原2000余垧者。
1931—1945年(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以封建地主阶级为支柱,继续保持地主土地
所有制。推行殖民政策,从日本大量移民建立开拓团,强行侵占了大量土地和草原。据《中
国近代经济史》记载:1940年日本“满洲拓殖会社”和“满洲开拓会社”等移民组织就垄断
了伪满嫩江省土地面积的45%,并颁布了《牧野法》对草原加以统制和管理,对使用加以限制
,对饲草强行征购。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年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草原归
国家所有,由农民使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森林、荒地和其
他资源,都属全民所有。1955年7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草原、苇塘管
理暂行办法》,又明确规定“凡是省境内的草原、苇塘均归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凡国有
草原原则上按县、区、村划为界限,规定使用范围,确定使用和保护权”。与此同时,草原
苇塘管理权由省民政厅移交给省农业厅。位于数县境内连片较大草原、苇塘、以中心县为主
联合有关县组成草原、苇塘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1962—1964年,在省西部14个草原面积较大的市、县,实行国、场、社队草原分级管理
,确定使用权,划清使用范围。国有草原跨县和跨几个公社的大片草原、苇塘,由所在县草
原管理站管理;农、林、牧场草原根据需要,落实面积,确定为农、林、牧场长期管理和使
用;集体使用的草原,在生产大队、生产队内,或横跨几个大队、几个生产队的草原,按行
政区划界限,本着历史使用习惯和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的原则,划给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长期管理使用。据林甸、肇东、肇源、杜蒙、安达、富裕、泰来七个县统计,共有草原2399
.1万亩,划国有草原由草原管理站管理的为180.6万亩,划给农、林、牧场使用的草原381
.3万亩,划给生产大队、生产队使用的草原1837.2万亩。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有少部分的县与县,乡(公社)与乡,乡与场之间,草原使用界限
不清,草原纠纷时有发生。1950—1960年期间,在西部14个草原面积较大的市、县,县与县
之间界限纠纷就有30多处,争议面积75多万亩。仅齐齐哈尔、安达、杜蒙、肇州、甘南等五
个市县内就有纠纷27处。年年出现抢草、扣车马、群斗等事件。从1962年实行草原分级管理
,划清使用范围、明确界限,长期固定使用权,解决了草原纠纷。许多地方草原立了界标,
划清界限,建立管理制度等,肇东县1964年,在实行草原分级管理,落实了使用权,划清了
界限,合理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进行了草场抚育更新,适时割草,提高产草量。全县当年割
草6.61万吨,比上年提高5.8%,既满足了本地饲草需要,还出售干草3600吨。
1980—1984年农村在耕地承包的同时,推行了草原承包责任制。从松嫩草场到山区、半
山区基本都实行草原承包。1985年松嫩草场内的各县草场承包面积已达1800万亩,除放牧场
外,割草场已全部承包下去。杜蒙自治县1982年承包割草场153万亩、放牧场50.1万亩,19
83年收割牧草22万吨,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了37.5%,除自给外,还出售商品羊草3万多吨。
山区、半山区的林口、桦南、依兰、嫩江、穆棱等县,都在草原承包做出典型示范,由
点到面迅速展开,到1985年承包面积已达51万亩。林口县在草场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划分了草
场,以山沟定草场面积,以草场面积定载畜量,以载畜量定养畜户数。草原承包,签订草原
承包合同,制订一套草原承包使用管理办法,给承包户绘制一张草原承包界限图,发给草原
使用证、订立防火公约,严防草原火灾,在九个乡(镇)和县办畜牧场划出草原15万亩,承
包给132个养畜专业户,养畜户积极发展牛羊,达到畜草双丰收,养牛数增长5.7倍,养羊数
增长7.3倍。
根据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草原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原承包有
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推行了草原承包六种形式:有养畜户承包,实行户管、户建、户用;以
养畜户为主,按养畜数、劳力、人口比例承包;专业户承包,自管、自建、自用,允许卖草
;开发性承包;对大面积退化、沙化、碱化草原,实行综合性治理;联户或乡、村联合承包
,对面积较大,投资较多,不宜分散的人工草场,改良草场,围栏草场,飞播草场,实行联
户或乡、村联合承包;田边、林边面积较小的零星草场,实行草田、草林统一承包。到1985
年末全省草场承包面积已达2282.4万亩。富裕县135万亩草原已全部承包到户。肇源县88个
草原承包户一年就改良草场3.45万亩,占该县改良草场面积的85%。西浩德乡农民仲崇德从
1982年起承包495亩严重退化草场,三年期间拉沙改碱195亩,施肥100多车,打井二眼,亩产
草150公斤,达到优质草场水平。
二、草原保护
中共黑龙江省委1952年发出了《恢复与保护草原的指示》,提出禁止滥垦和培育、合理
利用草原的措施。各地在开垦荒原时注意了保护草原。但是,由于当时过于强调以粮为纲,
争相开荒种粮,严重破坏了草原。1955年和1956年松嫩草场虽垦荒615万亩,因该地盐碱、内
涝治理不了,垦后弃耕达180万亩。肇州县1957—1962年共垦荒7.5万亩,垦后弃耕率达82%
。安达县垦荒18万亩,垦后弃耕16.5万亩,弃耕率达91%。1959—1962年,西部松嫩草场14
个草原面积较大的市、县,建立林场24个,规划造林面积570万亩,经营面积仅97.5万亩,
仅占规划面积的17.1%,宜林地不多,占用了大片草原。林甸县建立4个林场,占草原75万亩
,因盐碱过大,不适宜造林,被迫停办3个。还有些地方的林场,因选地不适宜,林未造成,
大片草原遭到破坏。
196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又发布了《草原、苇塘管理、使用若干规定》(试行草
案)中规定:草原要通盘规划、全面安排、严禁开垦,凡占用草原须经县批准。此后,不合
理开垦草原受到一定限制。1965年7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商业厅、农业厅《关于保护
草原和挖药材的报告》,要求组织好集体和个人,在保护好草原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中药
材生产。并采取挖药材发证的办法,强调挖药材后填平土坑保护草原,对严重破坏草原者加
以处理,这些措施对保护草原起到一定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关草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各地任意毁草开荒十分
严重。如嫩江地区1960年有草原2400万亩,到1978年只剩下1825万亩,平均每年开荒31.9万
亩。龙江县1963年有草原238.5万亩,到1978年减少到120万亩,有一半以上的生产队没有放
牧地,放牧家畜只能是遛山坡、串沟沿、啃地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农牧比例关系。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曾多
次重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和保护草原的政策,要求依法管好草原。嫩江地区1979年发布了《
保护草原的布告》,1980年检查处理了一批不执行草原管理规定,进行毁草开荒的单位和有
关人员。据龙江、林甸、杜蒙等七个县统计,查处不法毁草开荒单位90个,通报批评处分29
人,处理不法毁草开荒指挥人员40人,缴销拖拉机驾驶人员的驾驶证34个,从而维护了法纪
,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受到教育,有效地保护了草原。
根据农、林、牧发展需要,合理利用资源。1980年以后,全省有计划退耕还牧,恢复草
原。嫩江地区到1983年退耕还牧100.5万亩。其中龙江县对越界或占用国有草原开荒全部退
耕还牧,到1982年全县退耕还牧40.5万亩。退耕后牧草产量增加,畜牧业得到发展。
黑龙江省1984年8月27日公布了《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草
原保护、草原建设、草原管理机构、奖励和惩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贯彻后均收到了一
定的成效。1985年6月18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省有52个市、县先后在
草原管理站的基础上成立了草原监理站,确定了1500名草管员。草管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
颁发的证件,依法管理草原,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畜牧业的发展。林甸县政府依据《草原
法》查处违法开垦草原9000亩的单位和个人,罚款2万多元,并责令退耕还牧,基本煞住了破
坏草原的不法行为。
1985年进行调查后,在杜蒙、虎林县建立草地类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草原中优良牧草、
蜜源植物和历史遗迹。凡是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动植物和自然景观、历史遗迹都要受到
保护,使其形成多因子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