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饲料政策

  一、农村饲料粮
    黑龙江省广大农村,每头耕畜一般年用精饲料300—400公斤。此外还补喂糠麸、秕粮及 碎米等饲料,实际喂量400—500公斤。1953年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5年10月农村 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和“三留”(口粮、饲料、种籽)。从此规定了家 畜饲料粮标准。
    役畜留饲料粮标准:1957年8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全省粮食会议上规定,原定留饲 料粮标准不变,一般可留5%机动粮;不留机动粮,可把马料调高到400公斤。
    中共黑龙江省委在1957—1958年粮食工作意见中提出,在正常年景,国家对役用马(骡 ),再供应豆饼125—150公斤。役用牛、驴供应50—75公斤。非役畜不供应豆饼。1957年11 月2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又规定,郊区非农业和蔬菜队一律按农村畜料供应标准供应。农村 役畜入山采伐或参加城市运输一律自带饲料粮,国营农场役马每匹每天留饲料粮2.5公斤。
    生猪留饲料粮标准:1965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批转生猪生产工作的指示》规定,从 1965年秋起每头母猪、公猪应留给精料100公斤,纳入“三留”之内,一次留足,专料专用。 197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又规定,农村生产队集体饲养的公、母猪每头留饲料粮150公斤,仔猪 每头留粮5公斤。1979年又规定,从1979年秋后开始,社员饲养的母猪所产的仔猪,由每头留 饲料粮5公斤调增为10公斤。
    奶牛及种畜留料标准:1955年原定奶牛年留饲料粮750公斤。1958年10月7日,省农业厅 《关于人民公社的畜牧生产安排问题》规定,每匹种马留饲料粮1250公斤,每只种羊25公斤 ,产蛋的家禽也酌情留饲料粮。
    全省1953—1985年,农村每年秋收,在粮食定销中留大家畜饲料粮和猪饲料粮。如遇灾 年,国家粮食部门对遭灾的社队按每匹耕马300公斤、耕牛150公斤精料,豆饼100公斤的标准 返销饲料粮。据省畜牧厅的调查统计,1960、1961两年,有的地方由于农业受灾,粮食减产 ,每头大家畜精料年消费平均在150公斤,仅为1957年350公斤的40%。由于每年按农业收成和 家畜饲养量留饲料粮,因而各县社队之间,各年度之间均有差异。
    
    
    二、饲料地
    1952—1958年农业合作化时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合作社耕畜饲 养管理办法》中规定:“除种植粮食作物谷子、高梁、玉米、大豆等精饲料之外,还要利用 一切可利用的荒地、撂荒地种植谷子、稗子、大麦、燕麦等作饲料用的作物。”各地农业生 产合作社按规定建立了耕畜饲料地,充分利用荒地、撂荒地和闲田隙地种植饲料作物。克东 县每头耕畜种一亩地稗子或燕麦等青割饲料,黑河地区每头大家畜种二亩地秣食豆青割饲料 。
    1957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在全省畜牧工作会议上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地头 、地脑、荒地种饲料,归生产队自己利用,社员要利用园田地种饲料,要根据社章留园田地 ,留少的应多留一些,养母猪可照顾多给园田地,社内可以留一些饲料地,有计划种植饲料 。”上述规定在全省普遍推行,基本上解决了社员养猪所需饲料问题。1959—1961年出现特 大自然灾害,畜禽精料严重不足。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由于强调“以粮为纲”,饲料 地面积大为减少,致使饲料奇紧。
    黑龙江省从1972年实行养猪划给饲料地。开始规定生产队种植饲料地数量,按平均每户 计算,不超过半亩,由集体种植青粗饲料,用于集体养猪,同时帮助社员解决一部分青粗饲 料。饲料地来源:第一,利用闲田隙地;第二,在不破坏草原、山林,不影响水土保持的原 则下,开垦荒地;第三,以上两项不足者,从耕地面积中拨出。大中城市近郊菜队,不留饲 料地的地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播种计划、落实到队,固定地块,种植高产的青粗饲料,不计 征购。1976年开始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按饲养量计算,农村每人平均养猪达到0.7头以上 的,在原规定每户半亩饲料地之外,再增加半亩饲料地,用于集体养猪。1979年补充规定, 在现行政策规定饲料地之内,社员每交售一头商品猪划给2—3分饲料地,进一步调动了社员 养猪积极性。同年据省畜牧局统计,全省播种饲料地总面积314.71万亩,其中国营农牧场饲 料地43.01万亩,占饲料地总面积13.7%。集体养猪饲料地184.16万亩,占饲料地总面积5 8.5%。社员养猪的饲料地87.54万亩,占饲料地总面积27.8%。
    1980年黑龙江省政府对养猪饲料地又做了补充规定。不论集体或社员饲养的公、母猪每 头留饲料150公斤,或划给2—3分饲料地。各地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养猪饲料地。绥化县198 1年共落实养猪饲料地3.87万亩,其中集体养猪饲料地0.71万亩,社员养猪饲料地3.16万 亩(公、母猪饲料地0.37万亩,社员交售商品猪饲料地2.79万亩)。由于落实了饲料地, 调动了集体、个体两个养猪积极性。猪饲养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母猪增长19.1%,商品猪增 长18%。养猪专业户、重点户从无到有,达到2808户,占农户的2.6%。
    1982年黑龙江省政府又做了增加养猪饲料地规定,“社员每交售一头肥猪,各地可根据 情况,由集体划给2—3分或3—4分饲料地,集体和社员饲养的公、母猪划给5分饲料地,饲料 地落实到户,坚持地随猪走,不养猪时把地收回,完不成售商品猪任务扣回饲料地产量”。 如海伦县根据规定精神,每交售一头商品猪划给3分饲料地,交售10头以上的,每头猪划给5 分饲料地,养公、母猪划给5分饲料地。全县落实饲料地56.55万亩,促进了养猪业的发展, 养猪存栏比上年同期增长8%。
    在养猪划给饲料地的同时,饲养奶牛、黄牛也划给了饲料地。1981年省政府规定:“牧 区、半农半牧区奶牛每头划给二亩,黄牛每头划给半亩至一亩饲料地”。还规定“饲料地的 产品一定要用在养牛上,不论集体或社员,谁养牛就把饲料地划给谁,不养牛时收回”。同 年省畜牧局统计,全省农村饲料地种植面积238.5万亩,其中社员养畜饲料地132.15万亩( 养猪饲料地119.4万亩,养黄牛饲料地10.95万亩,养奶牛饲料地1.8万亩);集体养畜饲 料地106.35万亩(养猪饲料地79.5万亩,养黄牛饲料地19.95万亩,养奶牛饲料地6.9万 亩)。
    据省畜牧局统计,1982年全省人民公社饲料地应为393万亩,各市、县实际落实了349. 5万亩。又据28个市、县统计,个体养畜饲料地76.5万亩,地随畜走的占96.7%。1983—19 85年全省土地承包到户,划分饲料地的形式有四种:有的在承包土地时,把饲料地单独划出 ,按养畜头数同口粮田、责任田一并落实到户,饲料地免交农业税和征购粮;有的社队留出 10%左右机动地,增加家畜从机动地中划给饲料地;有的按着各户养畜计划,先把饲料地划拨 到户,完不成计划扣回饲料地产品;有的按人口把土地承包到户,没有单独划饲料地。1985 年由于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更,所规定的种植饲料地面积有所减少,饲料纳入个人承包田 内解决。
    三、城镇饲料供应
    1955年9月30日,黑龙江省城市居民口粮实行了定量供应,同时对城镇家畜饲料粮也做了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饲养的役畜,有组织的私有役畜和一般役畜,凭证购买饲料粮。供 应量:林业采伐及矿内运输重役畜每日每匹(头)马、骡4公斤,牛2公斤;机关、国营厂矿 、企业自有牲畜及运输公司组织的长期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矿面开采、长途载重役畜,每匹 (头)每日马(骡)3公斤,牛1.5公斤,驴1公斤;从事市镇内零星运输和乘座马车、拉磨 等役畜每匹(头)马(骡)2公斤,牛1公斤,驴0.5公斤;市镇居民饲养的奶牛每头每日2. 5公斤,食品公司库存菜牛每头每日0.5公斤,糟牛每头每日1公斤,市镇居民饲养的生猪, 初生小猪每头5公斤,育成期20公斤,种公、母猪每头37.5公斤。
    1964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就发展城市郊区养猪饲料作了规定:“近郊国营农 场和生产队饲养的种公猪每头全年补助精料和糠麸各100公斤,母猪补助精料120公斤、糠麸 100公斤。”1965年3月22日,对役畜供应饲料作了调整:“重役马(骡)每日饲料粮由1.5 公斤调整为2公斤;一般役马(骡)每匹(头)仍按1.5公斤供应;幼畜由0.5公斤调整为1 公斤;役用牛一般按1公斤、幼牛按0.5公斤供应。”1973年4月17日又作了补充规定:“大 中城市近郊区吃国家粮食部门供应粮的纯菜队集体养的公、母猪每头供应饲料粮150公斤,纯 菜队社员饲养母猪按产仔头数每头供应饲料粮5公斤”;“国营配种站重型纯种公马每匹每日 供应饲料粮7公斤,轻型纯种公马5.5公斤;进口种公牛每头每日供应精料5公斤;优良种公 猪年供应饲料500公斤,种母猪年供应饲料365公斤;种公羊年供应饲料200公斤;种鸡年供应 饲料30公斤”。
    70年代以后,城市、工矿、林区随着汽车、拖拉机及机械动力的增加,役畜和畜力运输 逐年减少,相应地减少了城镇饲料粮的供应。同时国营畜禽场建立饲料基地,城市和郊区养 猪以饼粕类、糟渣类、糠麸类饲料为主,也减少了饲料粮的供应。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畜 牧业的发展,饲料政策的贯彻,城镇供应饲料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国营粮食部门供应城市运 输、非农业养畜的奖售饲料,统称国拨饲料。据省粮食局统计,供应量由1981年的3.13万吨 ,增加到1985年的5.25万吨。
    
    四、产品换料
    50年代以后,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在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之后,由国家粮食部门将 饲料用粮和城市加工的饼粕、糠麸等饲料中一部分,实行“卖猪奖售饲料”、“以蛋换料” 、“以奶换料”等办法,有计划地作为商品饲料出售,有效地保证了畜禽生产的发展。
    (一)卖猪奖售饲料
    黑龙江省从1962年起实行生猪收购奖售饲料政策,每收购1.5公斤生猪,奖售1公斤饲料 粮。1963年又修订为:“凡向国营商业部门出售商品肥猪,按活重计算,每公斤猪奖售1公斤 饲料粮”。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又规定:“大中城市郊区纯菜队集体和社员以及街道居民、 职工家属,向国营商业部门交售肥猪每活重3公斤奖售2公斤饲料粮。交售一等肥猪每头增加 奖售粮5公斤,特等猪每头增加奖售粮10公斤。”
    1973年1月16日,由于收购等级的改变,以等级为基础的奖售饲料的标准随之改变。省革 命委员会规定奖售饲料粮的标准是:特等、一等猪出肉率67%以上,每活重1公斤猪1公斤粮; 二等出肉率64%不足67%的,每活重3公斤猪2公斤粮;三等、四等出肉率58%不足64%的,每活 重2公斤猪1公斤粮。实行生猪收购奖售饲料政策,鼓励了农民多养猪、多交售肥猪、养大猪 、交好猪的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1985年以粮换猪总量达17.79万吨。
    (二)以蛋换料
    1964年5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城市市区内居民交售鸡蛋,实行以蛋换料办法。每交 售1公斤鸡蛋,售给精料2公斤、糠麸3公斤。1979年4月10日变更城市禽蛋供料标准:对哈尔 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伊春、双鸭山、七台河、绥芬河11个 市的禽蛋供料标准,城市郊区粮食不能自给的国营和集体养鸡场、居民养鸡户(组)以及纯 菜队社员养鸡,向国营商业部门交售1公斤鸡蛋,国营饲料部门供应饲料5公斤,育雏饲料每 只育雏期9.4公斤。
    1981年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城市畜禽生产若干规定》,城市郊区国营(不包括国营 农场管理总局所属单位)、集体、社员和城市居民养鸡,一律实行以蛋换料。除绥化行署所 在地绥化镇和靠近哈尔滨市的双城县实行以蛋换料外,其余县镇和县属农村社队,不实行以 蛋换料。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养鸡场以蛋换料标准调为1公斤豆饼、2公斤玉米、2公斤糠麸,对 国营、集体养鸡场饲养的种鸡,各地根据实行情况适当补助。
    实行以蛋换料政策后,城市郊区鲜蛋收购量逐年增长。1978年以前,从城市郊区收购鲜 蛋大体为600万公斤,占全省收购量的45%;1979年收购鲜蛋912万公斤,占全省收购量的57% ;1980年收购鲜蛋939万公斤,占全省收购量的68%。
    1984年9月22日,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鲜蛋、鲜奶和奶牛、蛋鸡饲料购销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鲜蛋放开经营,在以蛋换料的平价饲料粮供应办法也同时废止,鸡饲料粮也同鸡 蛋一样实行议购议销。
    (三)以奶换料
    1964年4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对向城镇交售鲜奶的国营农牧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饲养的 奶牛每头日供应饲料标准作出规定:“犊牛(7个月以内小种公牛)1公斤;育成牛(7—18个 月)2公斤;大育成牛(19个月到产犊前)和种公牛3公斤;产犊牛按产奶记录每产3公斤奶供 应1公斤饲料”。“城镇个体饲养的奶牛所需饲料,一律实行‘以奶换料’的办法,每交售4 公斤奶供应1公斤精料,犊牛每日供应1公斤精料”。
    1971年11月10日,省革命委员会调整了奶牛以奶换料标准,城镇郊区国营农牧场和农村 人民公社不产粮的专业奶牛队,均实行以奶换料办法。产粮不能自给的,按留料标准差额部 分由国营粮食部门补助。凡是实行以奶换料的,卖给国营3公斤奶供应1公斤精料;犊牛吃奶 按600公斤计算,供应200公斤精料;干奶期每头母牛供应200公斤精料;6个月内的小母牛和 种用小公牛每头每日供应1.5公斤精料;7—8个月育成母牛每头每日供应2公斤精料;9个月 到母牛产犊前或公牛到配种前,每头每日供应3公斤精料;成年种公牛每头每日供应3.5公斤 精料。农村人民公社产粮生产队实行留料办法:每头每年留料750公斤,在“三留”中留下, 将妊娠的奶牛未生下的小犊牛饲料同时留下。个体养奶牛的饲料供应仍执行卖给国营4公斤奶 供应1公斤精料,母牛干奶期和犊牛一律不供应精料的办法。这些措施,缓解了奶牛饲料不足 问题。
    1979年8月11日省革命委员会又调整了奶牛以奶换料范围,对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 安达、肇东、双城、杜蒙七个奶牛生产基地的市、县,奶牛饲料全部实行“以奶换料”办法 。1980年3月3日又实行了奶羊以奶换料,规定奶羊每交售3公斤奶,国营饲料部门供应1公斤 精料,个体饲养每交售4公斤奶供应1公斤精料。
    黑龙江省实行“以奶换料”政策,对奶牛、奶羊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到1985 年仍在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