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市)、县、乡级机构
1913年(民国2年),各县行政公署设教育实业科(含牧业)。1929年(民国18年),县
公署改为县政府,内设建设局,牧业由建设局管理。
东北沦陷后,最初县级畜产事宜由内务局的实业股管理。1934年改为实业科或产业科,
下设畜产股。有开拓团的县,在开拓科下设畜产股,管理畜政、畜产和畜禽防疫工作。畜产
股有专职人员5—8人,其中技士2—3人,技术员数人。村公所(相当乡级)设实业或劝业系
(含畜产),负责基层畜产工作。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各专(市)、县没有专设机构,畜牧兽医工作由农业科统
管。技术力量薄弱,只有少数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多数地方无专业人员。
专(市)级畜牧行政机构:1949年各专(市)在农业科内,配畜牧专职人员2—3人。19
58年专(市)撤销农业科,成立第四办公室,负责管理农、林、牧业工作,配畜牧专职人员
1—2人。不久撤销第四办公室,成立专(市)农业局,局内设畜牧科,配专职畜牧人员2—5
人。1959年以后各专(市)先后成立畜牧局,1962年撤销畜牧局,改畜牧科或畜牧兽医站。
除嫩江专署畜牧局始终保留外,其他专(市)都有变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畜
牧机构瘫痪,部分畜牧人员参加“五七干校”劳动。畜牧生产管理工作几乎无人过问。1976
年恢复专(市)畜牧局,人员编制20—40人,到1985年行署(市)畜牧行政机构无大变化。
县级畜牧行政机构:1952年各县开始在农业科(局)内配畜牧专职人员或成立畜牧股,
负责畜牧兽医工作。1959年各县成立畜牧局,后改畜牧科。1962年8月14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撤销县畜牧局(科)的建制,成立畜牧兽医站。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县畜牧管
理机构陷于瘫痪,人员下放农村或去“五七干校”劳动。1967年各县成立“革命委员会”,
下设“生产指挥部”,内设畜牧科或设农林科,负责全县畜牧兽医工作。1976年恢复县畜牧
科。1984年改为县畜牧局,人员10—15人。
区(乡)级畜牧行政机构:1949年后各县的区政府由农业助理兼管畜牧工作。在畜牧重
点县的区设专职畜牧助理1人。1961年1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各人民公社设畜牧助
理1—2人。一直到1985年各乡镇始终配畜牧助理1—2人,管理畜牧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5年,行署(市)、县、乡级畜牧行政机构和人员基本
稳定,有的略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