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租赁制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租赁制是将企业资产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出租给承租者,并将
经营权交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在乡镇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或微利、亏损企业实行。
租赁的形式有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和企业租赁。
1983年,宁安县在落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将农业机械、机具全部作价承包给
个人经营、自负盈亏。乡镇企业在一些简单、可以独立操作的小作坊,盈利低微或亏损行业
中的饮食业、修理业、食品业等服务行业,以及季节性生产并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
小型企业中实行租赁经营,江南乡办企业有11户,其中9户实行租赁经营,占企业数的81.8%。
租赁经营的砖厂、饭店过去年年亏损,租赁后年年盈利,年交租金14.65万元。1985年,宁安
县132个乡镇办企业中实行租赁制经营的有69户,占乡镇企业的52.2%,使亏损企业变为盈利。
租赁制已成为改变亏损企业使之盈利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