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雇工经营
黑龙江省农村手工业和农村副业的规模化经营时期就有雇工。
1946年,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开始后,乡镇、村、屯的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各
种作坊开始恢复生产,个体和合作、合伙经营的铁匠炉、烧酒、粉房、木匠铺、油坊、洋铁
铺等手工作坊和以能工巧匠牵头的技术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建筑施工劳动组织实行雇工经营,
雇工人数少则1~2人,多则几十人不等。雇工有徒弟、技工、力工等多种。工资有日结算、
月工资、年工资、计件工资等,其中学徒工资最低,仅维持最低生活,年终略有少量偿金(工
资),雇工多为农村家庭生活贫困者及有一技之长者、农村单身劳动力、未成年男子(学徒工)
及家庭临时发生经济困难者。
1954年,全省乡村手工业从业人员33 370人,雇工人数3 097人,占9.1%。其中,雇工中
工人1 276人,占3.8%,学徒工1 821人,占5.4%;个体手工业雇工2 575人,占从业人员总数
的12.1%。其中,雇工中工人1 077人,占5.1%,学徒工1 498人,占7%,个体手工业合伙组织
雇工515人,占从业人员的5.9%。
1956年,全省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后,农村雇工经营大减少,仅存在
少量季节性和临时性雇工。
60年代初开始,河北、山东等地的自流人口(俗称盲流)大量涌入黑龙江农村各地受雇于
社队企业中的煤矿、砖厂、石场、建筑队、倒套子队等。通河县浓河公社砖厂1960年兴建投
产后,一直存在雇工,少则10多人,多则30~50人。
7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兴办砖厂,建筑工程队等行业中体力劳动者中自流人口雇工现象
普遍存在,占有一定数量。自流人口雇工在劳动生产中积极认真,不怕苦、不怕累,为社队
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80年代初,农村个体工商业为了扩大生产,在亲戚好友中请帮工、带徒弟。1981年国务
院颁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请帮手,带徒
弟,在集镇(含城关镇)可以招聘农村户口人员。全省农村雇工经营企业增多,从业人数增加,
其中饮食服务业居多,然后,逐步转向生产型企业。1982年,望奎县惠七乡敏亚村李贵春个
体制蜡厂雇工3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资是定额加奖励。由于受政策限制每户企业雇工1~5
人不等。1983年,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
养业的能手,可以请帮手,带徒弟,对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
因势引导,使之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全省雇工经营企业和人员明显增多,1983年,
巴彦县兴隆镇孙广恩开办林海木器加工厂、旅店、饭店、贸易货栈均为雇工经营,1984年销
售收入39万元,获利4.7万元。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4号文件给予个体和雇工经营肯定和支持,5月召开的全省地、
市、县农工部长工作会议,宣布扩大和保护农民自主权的七项措施之一,即允许从事开发性
经营的承包雇请帮工,使雇工经营遍及全省。肇源镇红旗街王殿荣自筹2万元资本开办龙江罐
头厂,雇工17人,工人月工资100元以上,年产值30万元。双城县新兴乡新兴村回乡青年赵秀
丽,租用原生产队闲置的榨油机和厂房,雇工14人,兴办豆油加工厂,工厂实行定额生产,
超产奖励。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雇工经营企业21 000户,从业人员43 000人。分散在乡镇企业的
各行业之中,形成一种新的经营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