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业、饮食服务业
黑龙江省乡镇商业服务业出现于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自1947年开始,全省农村普遍在
政府倡导和扶持下,由群众自办供销合作社或消费合作社,使农村商业网点严重不足的状况
有所改善,乡、镇和较大村屯都设有供销社或供销社的门市部、代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松江省先后成立供销合作总社,各地市、县相继成
立供销合作联合社,实行农村集体商业统一管理。1953年,随着对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
开始,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指导下,把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
向高潮,对乡镇资本较多的私营商业,引向公私合营;对小本经营的小商小贩维持经营,引
导走合作道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后,多数小商店(摊)、饮食、服务业组成公私
合营、合作社、合作小组及合作性质的网点。农村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数量锐减,所剩无
几。
1978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财贸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供应,活跃市场的意见》之后,
全省农村各地在发展修理业和手工业的同时,也发展了一些镇办、社办、队办商业、饮食服
务业,从此个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开始得到发展。从1980年开始,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将
发展社队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列入日程。1981年省政府和工商局先后发文件,提
出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1983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
业的指示》,全省农村集体、个体一齐上,有条件的乡镇陆续建立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固定
市场,全省农村商业、饮食服务企业达到3 214个,从业人员30 271人,总收入38 912万元。
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74 209户。是年,全省农村每个村屯平均拥有5.4个商业、饮食服务业
网点,彻底改变了黑龙江省农村商业网点少的局面。安排待业青年和剩余劳力,为国家和社
会减轻了负担,全省兴办乡企商业(包括饮食、服务、修理业、农村个体户),到1985年底,
共安排待业青年、农村剩余劳力及家属137 558人,每年工资和营业收入33 9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