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供应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原材料由国家供应的只有纳入计划的铁木中、小农具厂生产工具的原
料。70年代末,国家开始供应社队企业部分统配和部管物资及国家计划内原材料、燃料。
一、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1977年9月,黑龙江省社队工业管理局成立后,黑龙江省对社队企业计划分配的物资是:
二轻下放的铁木中、小农具厂、社队企业生产维修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纳入国家计划产
品的统一分配物资;社队企业所需的坑木等。其余社队企业所需的煤炭、钢材、生铁、石油、
化学、机械、纺织、食品、皮革等原材料均由社队企业自行解决。
1977年,根据国务院(1977)66号文件精神,全省从下半年开始,将在农村的二轻企业下
放给公社一部分。当时省里补充规定“二轻下放企业的原材料供应问题,应从下半年开始,
给社队企业立上户头,单独定货。从省二轻分出相应的原材料,交给社队企业局对下供应。”
1977年至1979年为二轻下放企业原材料过渡阶段。期间由于多方面原因,在原材料供应上曾
出现一些问题:第一、“油水留在二轻,公社背上包袱”。1979年3月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
委第15次会议作了“五十下放”的补充规定:“在农村由县统一核算的手工业工厂;二轻工业
系统原材料加工改制的企业;二轻设备制造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供应全省的定型产
品的企业下放”。这样,凡是下放的企业原材料没有保证,而且也没有定型产品,造成一些企
业经营亏损。嫩江地区下放企业105个,有87个亏损,占下放企业的82.8%。讷河县下放10个,
亏损6个,占下放总数的60%。第二、不执行规定,不供或少供原料。二轻下放企业的原材料,
中央和省砍块归省二轻局掌握。省二轻局虽发过下放企业供应渠道不变,由各市县二轻局拨
料的文件。但不少地方对下放企业不供或少供。本来原材料缺口就大,再不按规定拨料,致
使下放企业原料中断,企业亏损。讷河县南通公社综合厂,过去归第二轻工业管理局管时,
每年供应木材30多立方米,钢材二、三十吨。下放公社后,二轻中断了原材料供应,当年亏
损1.7万元。五常县下放生产小农具的企业,二轻管时一年供应型钢70多吨,边角料250多吨。
1978年下放公社后,生产任务没减,只给二、三十吨钢材,不足原十分之一,使小农具生产
远远完不成任务。第三、几年来生产中、小铁制农具的原材料几经提价,但产品销价一直未
变,生产企业亏损,统由经销单位补贴,根据国务院(1973)79号文件和省政府(1980)年75号
文件规定,每年由供销社补贴150~200万元,但1981年省直供销社取消了补贴。
1980年起,下放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开始纳入计划。1980年2月27日,根据黑龙江省计委、
省二轻局黑计联字10号、黑二轻综联字60号文件通知:根据1979年10月国家轻工、农业两部
电报精神,省革委确定:“中小农具由二轻部门交给社队企业部门管理。中小农具的钢材,
已在全省计划会议上确定,由二轻部门交给社队企业部门统一调入物资部门分配计划中,其
余中小农具的原材料,仍按原渠道供应。”
1985年,省物资局与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物资供应积极支持乡镇企
业生产的通知》作了四条规定:“1.对乡镇企业生产维修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凡应纳入
计划的要逐步纳入计划。在物资分配和供应上应与国营一视同仁。2.凡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
所需统一分配的物资,由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分配。对生产日用工业用品、市场紧缺
商品、出口产品,要按计划优先安排,优先供应。3.对每年补助乡镇企业的煤炭和发展煤炭
生产所需的坑木,在国家分配资源没有大幅度变化时,在分配和供应上应保持1985年水平。
4.凡分配给乡镇企业的物资不能挤占、截留和挪用。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大宗物资,
凡应该而且有条件直拨到厂的,都要减少环节,直拨到厂。”
根据文件精神,对乡镇企业中、小农具生产,工业生产维修,少数纳入计划所需的统配
统管的钢材、木材、生产煤炭等纳入计划供应。计划供应有物资口和农业口两个系统。物资
口分计划内分配、计划外补助两种;农业口计划内小农具专用废次钢材。每年由省计委、省
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达全省铁木中、小农具生产计划,由各地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搞好中、
小农具产销、原材料供应的衔接工作。铁制中、小农具所需钢材(型材)各市、县乡镇企业主
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初向当地物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分品种、规格、型号的用材计划,使原材
料对路。全省木制农具生产需要的国拨木材,每年由省物资局木材公司分给省乡镇企业管理
局总指标,由局农机处根据厂家生产需要,分给有关厂家,上报省物资局木材公司,木材公
司将计划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召开林业厅、用材厂参加的会议,直接签订产销合同,林业部
门直拨到厂。煤炭供应,每年四季度各市、县乡镇企业局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企业需要,向当
地燃料公司申报下一年度的需要计划,市、县燃料公司再报省燃料公司批拨。1980至1985年,
省计委为各市、县铁木制中、小农具厂、乡镇企业生产维修,拨统配钢材(型材)4.68万吨,
平均每年7 800吨;国拨废次钢材2 670吨,平均每年445吨;国拨生铁4.2万吨,平均每年7 000
吨;平板玻璃4.3万标箱,平均每年7 200标箱;木材8.6万立方米,平均每年1.4万立方米;
水泥2.4万吨,平均每年4 000吨。80年代开始,供应乡镇企业原材料的额度,每年都有大幅
度增长。1982年供应额为1 170 万元,1985年则上升到8 073万元,比1982年增长3.56倍。同
期,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购货额为12 660万元,其中购销乡镇企业产品为1 764万元,占总购
销额的14%,推销乡镇企业产品金额也逐年增长,1982年为142万元,1984年上升到432万元,
比1982年增长2.04倍。国家除计划内分配外,省物资局每年还都给各市、县乡镇企业局解决
一批计划外的辅助钢材和铧子铁。1980~1985年为全省乡镇企业解决辅助钢材1.5万吨,铧子
铁4.2万吨。用这些辅助材料制造农村生产急需的镰刀、锄、镐、殳刀及四股叉、铁锹等及生
产工具。全省除有8个定点农具加工厂以外,各市、县乡镇企业铁制中、小农具厂生产锄板、
镰刀等16种中、小农具,满足了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
二、燃
料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由国家供应的燃料主要是煤炭和机械动力用油。为了扶持乡镇企业的
发展,不仅保证供应数量,价格也予以照顾。1978年省革委会龙革发71号文件《黑龙江省燃
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规定:社队企业纳入计划供应的有农村工业生产用煤,农
田排灌机械生产用煤,农副加工用煤,窑业用煤。1985年黑商物字第571号文件通知指出“除
因当时煤源紧张窑业生产用煤没纳入计划外,其余三项享受历史延续的批发价”。但自财政地
方包干后,大部分市、县全部改成工业供应价,比批发价约高出一倍。
1978至1985年的8年间,省燃料公司为农村乡镇企业拨煤炭413.9万吨。此外,省乡镇企
业供销公司自1982至1984年3年间还为全省乡镇企业供应煤炭89.7万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
给乡镇企业下拨一定数量的煤炭,仍难满足需要。一些乡镇企业往往多方疏通关系或花市价
购入。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有123处砖厂,每年需燃料煤5~7万吨。市乡企局供销公司只
能解决1 600吨,其余全靠各砖厂到煤矿(场)去挖。为了打通门路,有些砖厂采购员便带着油、
肉、米、酒等物品去“疏通”。仅此一项,据全市不完全统计,每年就以“好处费”名义支付
50~70万元。
全省乡镇企业需用的柴油、汽油,在没划归黑龙江农机局有关部门供应前,由省乡镇企
业局每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供应。划出后,则归省农机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