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 销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通过商业部门或其它单位代理销售乡镇企业产品始于70年代末期。开
始时只在本公社范围内代销少量鞋帽、针织等小型产品,逐渐扩大到全县及外县外省市。代
、销的产品扩大到工业产品、农机具配件、铁制农具、木制农具、水泥、白灰、油毡纸、薄
铁制品等。还有农业产品粮食、药材、蜂蜜、木耳等。
1980年,安达县社队企业局供销公司委托其它单位代销售出汽车弓子、油毡纸、手推车、
气泵、电焊机等产品,金额达1.8万元。有的社队还将代销形式延伸到省外。五常县部分社队
企业与吉林省榆树、舒兰县社队企业供销部门挂勾代销服装、鞋帽、针织品、百货等20多种
产品,金额7万多元。此外,还在销售门市部和厂、各公社销售门市部之间开展代销、经销业
务,金额达150万元。望奎县对本县社队企业产品或本县没生产、市场又需要的外县社队企业
产品,甲乙双方签订代销合同,积极组织进货代销。商品销出后,按月、季结算付款,门市
部只收手续费,不占用流动资金。在销售方式上也处处方便群众。元钉、螺丝、螺帽均零售。
清油水胶两分售,各种产品随便挑选。紧俏商品到货后先交款,后结算,多退少补,商品出
门可退换,节假日照常营业。此外,还建立了需要产品登记册,实行预购制度。
1983年,黑龙江省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比重增加,家庭经销户随之
兴起。往往由妇女操持家务兼商业,男人协助,家店合一,或统一进货,或自找货源。其经
营简便,服务灵活。密山县柳毛公社社队企业物资供应站在部分大队的11个自然屯先后建立
家庭经销户。物资供应站给每个经销户500元的流动资金,并向经销户批发商品,经销户也可
到外地进货。经销户在本站进货可得到3.5%的营业利润,如果销售自己从外地直接采购的商
品,经销户要向供应站上交营业利润的3%。经销户主要经销铁犁杖、铧子、马车轮胎、麻袋、
木锨及小五金类等生产资料和糕点、糖、罐头、烟、酒等生活用品。农民需要的小型生产资
料,向经销户登记,不出屯就可以买到。西岭大队经销户,为做好春耕生产资料供应,走遍
全屯60多户了解需要,为农民购进20多张犁铧。农民早晚可随时到此购买物品。在交易中,
既以现金买卖,又可用废旧物品和农产品兑换产品。为适应农民的经济条件,供销户还实行
限期(一个月)赊销业务。经销户及时了解消费者的要求,为物资供应站提供产品需求信息。
密山县东岭大队小学校要进行基本建设,经销户便马上把基建所需材料的品种及数量提供给
物资供应站,并承揽了学校基建材料的供应工作。砖厂开工急需8台手推车,经销户及时外出
采购,保证供应。农历正月十五前,各个大队的经销户反映供销社元宵脱销,供应站及时从
密山县城购进700多斤元宵,满足了群众需要。
1985年,全省有80%以上的乡镇企业设有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产品代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