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制度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劳动组织和管理,具有机制灵活多样、离土不离乡等鲜明特点。
乡镇企业劳动制度,由于城市人口的下放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使其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1958年,全省社队企业有从业人员20万人。60年代初,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大批国营、
集体企业人员精减下放,充实了社队企业技术骨干力量。1962年,全省社队企业经调整只剩
5 000多个,从业人员6.7万人。1968年至1977年,社队企业重新起步,省委提出“协作,厂
社挂钩,大工矿企业分片包干帮助社队企业发展”的要求。1977年,全省办起社队企业17 000
多个,从业人员34万人。这一时期,劳动力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来自城市下放的工人,一
部分来自乡镇居民中的适龄劳动力和下乡知识青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的指
导下,黑龙江省委提出“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把发展社队企业当作一个大的战略问题来对待”,
召开全省社队工业工作会议,总结自1958年公社办工业二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关于
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的补充规定》。1979年,全省社队企业发展到23 400
个,从业人员54.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2.8%,1982年以后,中央连续下发4个1号文件,
全省乡镇企业发展突飞猛进。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达260 985户,从业人员1 107 798人,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2.7%。这个时期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及一部分下放、
退休、离休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