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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亦工亦农

  乡镇企业从业的农业劳动者或是有工务工,无工回社队务农,即俗话“有活干、无活散”; 或是农闲时进厂做工,农忙时回村务农。因之,对这些务农与务工相结合的劳动者,实行以 工分或工分加补贴的形式报酬的劳动制度,是乡镇企业在发展中形成的一种特有的劳动制度。
    40年代末、50年代初,农业合作互助组组织的工、副业生产的从业人员开始实行亦工亦 农制,参加农业生产互助组,合作社的手工业匠人专业进行手工业生产,农忙务农,农闲务 工。农业生产、副业生产、手工业生产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1956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社队办企业的亦工亦农劳动制度,主要有季节工、 临时工、轮流工以及为工矿企业修建某项工程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承包工和协议工。在社队兴 办的制油厂、铁木加工厂、砖厂、打石场等企业中普遍采用亦工亦农的轮流工,特别是制砖 厂的推土工、出窑工、搬运工和采石场的打石工等劳动强度大,并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又受 自然条件的限制,不能坚持常年生产,都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定期轮 换。其时间长短,根据社队企业的生产情况,因工种因人而定,多则半年,少则一个月或三 个月,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也可以合理调配和使用劳动力。定期轮换是企业在保持技 术骨干工人的合理梯队结合,保证企业生产稳步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铁力县桃山公社采石 队100多名从业人员,在保证一定数量的放炮员、技术员等技术骨干的前提下,其余从业人员 实行每季度轮换一次,采石队人员既得到适当的休整,生产力量又得到加强,使集体生产得 到发展,个人与集体都增加了收入。
    6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和砖厂、采石场等强体力劳动行业及交通运输业等均采取上述的 亦工亦农制,从业人员在厂(场)劳动回队汇分,年终厂队结算,企业对在厂内有技术贡献的 从业人员多给的报酬也回队兑现,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从业人员除在生产队汇工分外,企 业按从业人员劳动日数,发给部分现金补贴,日补贴0.4~0.6元不等。
    7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劳动在厂、分配在队的亦工亦农人员逐渐增加,1978年,全省社 队企业从业人员487 485名,其中属亦工亦农制的212 471名,占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43.6%。
    8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亦工亦农制从业人员逐年减少,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 648 939名,其中亦工亦农制的74 040名,占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11.4%。从业人员1978 年减少65.2%,占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下降73.9%。亦工亦农制从业人员主要在一些 农牧企业或季节性生产企业。
    1983年,全省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单一经济形式向多种经济形式转变。全省社 队企业亦工亦农的形式有:一是以工为主兼营农业,实行家庭核算,依靠经营农业以外的工 副业生产,并取得相当收入,一般都把主要劳动力、主要时间、主要投资和主要技术力量用 在家庭工业生产上。经营者工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同时和其他农户一样承包土地, 并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国家交售粮食任务和集体提留。社队企业中以工为主兼营农业的经营 方式特点是:1.双重就业,而不是单纯从事工业劳动;2.与农业相联系,即农业生产占很小 比例,但仍然保留着农业经营,不放弃自己的土地;3.在一定时期带有相当的稳定性,并且 继续发展。二是以农为主兼营工业。农村中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把主要劳动力、时 间、主要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根据其条件,兼营农副产品的加工业或其他劳动密集型工 业项目,并取得相当收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一般是在承包集体土地的基础上,农户的主 要劳动力在农忙季节从事农业生产,其余时间务工,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主要部分。在全省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大增,有些农户为 了尽快致富,就开辟新的生产领域,经营一些投资少、技术操作简单、资金周转快、经济效 益高的工副业项目,因而出现了以农业为主兼营工业的经营方式。其形式有:1.家庭中户主 经营工业,其余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2.户主既经营农业又从事工业,户主本人是双重就业 者;3.户主参加社队联办工业,其他家庭成员务农。户主利用业余时间务农,农忙季节或请 帮工完成春种、秋收等季节性强的生产;4.农忙时全家务农,农闲时全家务工。由于以农为 主、兼营工业的方式承担风险小,又能双重就业和增加收入,因此,在全省农村实行联产责 任制以后,这种兼营农户大量涌现,且有持续发展的趋势。三是离土务工。农民中的一部分 劳动力,从种植业、养殖业中分离出来,保留农民身份,从事工业性经营的一种行业转移形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