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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固定制

  省乡镇企业的固定制,是指在乡镇企业中从事各种经常性的生产和工作,并未规定工作 期限的人员所实行的劳动制度。乡镇企业中职工大多未规定工作时间,这部分人员就业亦未 经过国家劳动部门批准,但事实上已经成为乡镇企业的固定职工,其待遇多参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1958年,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农村手工业合作社和工厂大多数直接转为人民公社工业。 作为发展公社工业的骨干,其职工原为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承认的固定职工。随后,参加社队 企业坚持长年工作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都参照固定职工待遇,形成企业自己认可的固定制。
    1971年末,全省社队企业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将社队企业的部分临时工、合同工转为 固定工。转正时迁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这些人在所在企业领取工资, 退休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月从退休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规定中的其它待遇。
    1979年6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城镇农村原二工业科所属手工业企业一律移交人民公社 领导和管理,企业职工原有国家固定工待遇不变。
    1983年,全省社队企业开始推行改固定制为合同制,固定制职工逐年减少。1985年,全 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有80%的固定制职工转为合同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