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雇佣制
黑龙江省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为了扩大其经营规模,根据生产的需要,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实行了雇佣制,即用其所需要的劳动人员,付给一定报酬的劳动制度。
40年代末、50年代初,黑龙江地区农村个体和个体合作的手工业作坊及建筑施工等劳动
组织均采取雇佣制,雇佣人员有徒弟、技工、力工等,1954年,全省乡村手工业雇工人员达
3 097名。后来随着全省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雇佣制消失。
60年代初,外省自流人口大量涌入省内,主要在煤矿、砖厂、采石场、建筑施工队等从
事重体力劳动,当时对他们实行雇佣制。到70年代,雇佣制已经在全省社队企业中普遍实施。
80年代初,黑龙江省农村个体工商业发展迅速,开始出现个体雇佣经营,工资形式以计
件或月工资为主。1984年,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把肯定和支持雇佣经营作
为扩大和保护农民自主经营权的措施,使雇佣制在全省乡镇企业得以实行,1985年,全省乡
镇企业实行雇佣制的从业人员达4.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