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同制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中产品定型、生产任务固定、经营形势好的企业,通过与从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其所实行的就是劳动合同制。
80年代初,全省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有的企业开始将固定制工人改为合同工。1983
年,全省乡镇企业全面实行经营承包制以后,企业与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乡镇企业实行合
同制,企业落后面貌改观,管理混乱局面好转,从业人员生产的责任心增强。桦川县在乡镇
企业中贯彻“一包五改”(既实行经济承包制,改官办为民办,改干部委派制为民主选举、招
聘制,改固定工为合同工,改固定工资为计件、浮动工资或盈利分红,改单纯生产型为经营
型)的过程中,全县247家乡镇企业由固定工改为合同制的215家,占企业总数的87%。于1984
年7月,将全乡12个企业的1 900名工人由录用制改为合同制,实行两张合同订到人的办法。
两张合同,一是经理承包合同,乡政府对企业,企业对班组、车间,班组、车间对个人签订
经济承包合同;二是工人工作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每个职工的责、权、利。要求每个职工在
合同期内遵守厂规、厂法、规章制度,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地按时或超额完成交给的生产任
务。如出废品按值赔偿,工人有权向厂长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财务和向上级反映本企
业存在的问题。工人报酬按经济承包责任制执行,联利计酬,多劳多得,企业或个人无权平
调。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内工作表现好,能圆满完成任务,下年可以继续签合同;表现
不好,教育无效者,厂长有权改为临时工甚至辞退,终止合同。实行改革后,绝大多数职工
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形成上下齐心协力搞好生产的局面。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合同制工人录用方式,一般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
乡镇政府经济部门审核批准,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录用。录用后,经试用期满定级,发给
工资,并享受规定的待遇。这种用工制度的好处在于,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签约双方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有长有短,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中止。劳动报酬上实行多劳
多得,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同。全省有80%以上的乡镇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