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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制度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中从业人员的工资形式是从农业生产的记工报酬开始,参照全民所有 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形式而形成的。由于各个时期生产情况不同,工资种类也随之有变 化。
    社队企业的发展初期,普遍采用工分制。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取决于参加集体生产所 得的劳动工分数的工分值的高低。初期从业人员的工资是随农业评工记分,对一些有技术特 长者多给工资补助(但不能超过社员的最高限额)。1965年,由于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 落户和国家的大工矿企业分片包干支援农村,一大部分社队企业生产定型,技术过关,生产 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依附农业收入的大量减少,绝大多数社队企业实行了个人计 时或计件工资制。1977年9月,省社队工业管理局成立后,据统计全省社队企业每年以工资形 式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逐年增加。1978年为16 845万元,1980年为19 699万元,比1978年 增长16.9%;1982年为28 149万元,比1978年增长67.1%。
    1983年,全省乡镇企业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发展, 从业人员的工资形式在原来基础上发生新的变化。劳动报酬随着生产项目、企业规模、生产 机械化水平、劳动组织形式、经营利润等的不同而不同。从业人员的工资形式出现了工分制、 计件工资、联销工资、职务工资、浮动工资、联利工资、辅助工资(含附加工资)等多种。1985 年乡镇企业工资总额为30 469万元,比1982年增长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