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工分制有计时工分和计件工分两种,计酬形式是在年终将从业人员
的工分由企业转回生产队,参加队里统一分配。即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
1956年,全省农村手工业合作化和农业合作化完成以后,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社办企
业的从业人员均采用农业工分制,根据其技术特长,略高于农民的工分,如干农活,就与农
民一样记工分。一部分有专业特长,又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按生产队中上等劳力记工分,
即长年固定工分,在服装、编织等行业均以计件形式付给工分。
50年代末,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一些技术性较强(或体力劳动繁重)、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开始实行“工分制加补贴”的分配形式,即“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
队结算、适当补贴”。社队企业劳动力均由各生产队调入,其所得报酬一部分由企业内部发
给一定的补贴;另一部分根据其在社队企业劳动的表现及技术的高低,评定工分(也有取生产
队最高工分前几名平均分数的)按全公社平均劳动日值与生产队结算,作为生产队的劳务收入。
企业人员同生产队和队内其他社员一起参加分配。这就使生产队内务工社员和务农社员的收
入大致平衡,而在社队企业的社员拿到一定补贴,收入略高于本队务农社员。另外,由于各
生产队分配水平高低不一,即使在工厂所得工分相同,但实得劳动报酬也有差异。有时尽管
师傅在厂工分高于徒弟,但各自所在的生产队的情况不同,结果师傅的总报酬低于徒弟,出
现同工不同酬现象。
6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90%以上的从业人员实行工分制,其中工分加补贴较为普遍。工分
等农业用工计酬方式开始普及。
70年代,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工分更趋于完善合理、普遍采用计时工分和计件工分。
计时工分有根据从业人员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过去劳动好坏评出劳动报酬及相应工分,
一年不变;在劳动结束后,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评定应得的工分;或以过去
所定工分标准,参考末期工作表现适当增减工分。计件工分是按每件产品或生产产品的某一
道工序定出工分,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核定工分额,砖厂、采石场、煤矿等均采用计
件工分,多劳多得。
1978年,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工分制的212 471名,回队分配的工资为5 326万元,
占全省社队企业工资总额的21.1%,其中社办企业人员回队分配工资额1 136万元,占回队分
配总额的21.3%,队办企业人员回队分配工资额4 190万元,占回队分配总额的78.7%。此后,
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工分制的企业逐年减少,回队分配工资总额逐年下降。1980年,全省
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回队分配按工分核算的工资3 575万元,比1978年减少32.9%,占全省社队
企业工资总额的12.2%,比1978年减少42.2%,其中社办企业人员回队分配工资额460万元,比
1978年减少59.5%,队办企业人员回队分配工资额3 114万元,比1978年减少25.7%。1982年,
全省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工分记酬的仅有74 040人,比1978年减少65.2%。1983年,全省社
队企业从业人员回队按工分记酬工资额为1 858万元,比1980年减少48%,仅占全省社队企业
工资总额的4.16%。
1984年,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在全省乡村的落实,工分制已从全省乡镇企业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