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件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实行的计件工资,是以从业人员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数量支付劳
动报酬。
50年代中期,全省社队企业兴起时,一些企业开始实行计件工资,主要是在砖厂、采石
场、煤矿等重劳力劳动行业,一些技术性生产以及可分散作业的工种,也采用以生产产品(或
半成品)量来计算工资。
1978年,省社队企业局开始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推行计件工资制,其条件是领导班子
强,有定型产品,生产正常,产品品种比较固定,供销正常;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有先
进的劳动定额和健全的验收制度及计件单价计算准确等。这些企业对从业人员实行计件工资
制,而不适于计件的企业则实行车间、班组承包或个人承包制。有的企业在管理人员中实行
浮动工资制,按企业完成任务的好坏,工资上下浮动,对技术人员实行技术承包或技术补贴。
对供销人员实行供销经济指标承包或分成。将企业经营的好坏,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
起来。这些措施有效地克服了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了企业人员
的积极性。
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普遍推广计件工资后,从业人员的个人收入增加,国家和集体收
入都有很大的增加。绥化地区在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时,按照生产者生产产品数量多少得报
酬,积极推广计件工资制。具体言之,一是实行直接计件,即按个人或班组完成合格产品的
数量,以同一计件单价计酬,实行无限额计件;二是实行超额计件。完成合格产品的定额指
标发基本工资。超过定额部分,按计件单价发超额工资;完不成定额,按计价减发基本工资。
安达县任民镇镇办企业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以后,工厂对各车间、车间对班组和个人确定生
产定额,完成定额的发基本工资,完不成定额的按比例扣发工资。超过定额质量合格,按件
数多少增加工资。木器厂过去劳动无定额,成本无核算,质量无检查,工厂连年亏损。工厂
对制材、木工车间实行定额生产、超定额计件的办法后,调动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完成产
品的数量多、质量好。
1984年,全省乡镇企业开始将固定工资改为计件工资。哈尔滨市团结农工商公司改为计
件工资,并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小型锅炉厂实行工人按创造价值的2.5%,推销员按销售
额的1.5%计算工资,不仅使生产迅速发展,而且把积压的锅炉全部售出,当年创产值210万元,
获利30万元。东宁县大肚川公社煤矿大队对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工资制,根据距离远近、煤层
薄厚,确定计件定额,超定额计件加奖,反之扣罚。安全满勤月奖15元,年超产每人可得超
产奖400~500元。出现违章事故,伤者住院期间每天发工资2.50元,在家休养每天工资1.20
元。这些做法,充分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均能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