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销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实行的联销工资,是企业采购和推销人员按购销额度而决定工资额度
的工资形式。
1981年,全省社队企业中许多企业设备差,技术落后,产品知名度低,产品大量积压,
部分企业按购销额实行联销工资。由此使企业产品得到推销,企业有了活路,经济效益明显。
巴彦县社队企业局在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在木器行业实行采购员和推销员不发固定工资,
按购入木材数量和推销额中提成,作为工资。采购员每购1米木材提成5元;推销员每推销100
元产品提成2.70元,出差补助费及其它费用都包括提成之中,公出宿费、车船费由厂方报销。
根据生产能力和产品销售情况,年初确定购销指标,包给采购员和推销员,各负其责,包购
包销。这种计酬形式,对于购销两员起到互相促进作用,产销必须衔接,购、销一方中断,
都会影响承包任务的完成,导致个人收入减少。这种报酬形式可以调动购、销人员的积极性。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的采购和推销人员90%以上实行联销工资,使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
中显示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