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职务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职务工资,是对一些从业人员以职务为依据确定的工资形式,工资 标准是根据其工作特点制定的。范围包括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其职务的高低,职责 范围和负责程度以及工作的繁简等因素来确定工资。这种职务工资只同从业人员所担任的实 职挂钩,不同享受某一职级的待遇挂钩,从业人员变动岗位或职务时,其工资也随之变动。
    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开始实行职务工资,牡丹江市兴隆公社把企业工资定为8个等级, 称为“八级累进工资制”。最高一级为年值150万元,利润20万元,每月职务工资250元,最 低一级产值15万元,利润2万元,每月职务工资80元,超额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
    随后,在全省社队企业招聘人员中,对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分别实行职务工资, 调动了招聘人员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肇东县宋站镇对从北京、天津、哈 尔滨、沈阳、大连等地招聘来的医药、制革、电机、服装、乳品等方面的28位能人,实行大 贡献、高工资,不惜重金聘用。被聘用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最低的99元,最高的300元。他们先 后还拿出10万多元,为招聘人员解决住房,安排生活,解除后顾之忧。这些能人也为企业的 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制药厂聘请药剂师引进16个新品种,使厂的年产值由1979年的70万元增 加到1985年的420万元,药剂师的月工资由99元增到300元。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实行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