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浮动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浮动工资,是以从业人员的原基本工资等级和相应的工资标准为基
础实行浮动。
80年代初,全省社队企业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实行浮动工资,使企业生产经营的
好坏与每个职工利益紧密相联。肇东县宋站公社自行车配件厂,1981年1~8月生产自行车铃
77 280个,平均月生产9 660个,8个月共亏损5 800元。9月,全厂实行计件工资,对厂级、
车间的管理人员和为生产服务的辅助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厂长月领基本工资的75%,其余25%
作为浮动工资,浮动工资额是全厂计件工资的平均数;车间主任月领基本工资的50%,其余50%
按本车间计件工资的平均工资计酬,当月,生产自行车铃17 000个,比前8个月平均产量增加
76%,9~12月份共生产63 000个,平均月产15 750个,比前8个月平均月产量增加63%,成本
由每个2.32元,降低为1.81元,平均成本降低0.52元,比原成本减少22.2%,4个月盈利9 400
元,企业由亏转盈。
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在工资制度的改革中,安达县任民公社对18个社办企业的全部非
生产人员实行浮动工资,按工资比例,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好与坏上下浮动,把非生产人员的
经济效益与企业生产经营联系在一起,调动了干部和非生产人员的积极性,使企业从业人员
凝聚力增加,工资浮动比例为20~40%,印刷厂两名干部取出工资20%作为浮动,完成承包利
润额发基本工资,完不成按比例扣发浮动工资,超过利润在基本工资的基础的上按超额利润
的3~5%作为奖励。干部不仅参加生产,而且还外出揽活,研究技术改革。
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普遍推行浮动工资制,调动了企业人员的积极性,成为乡镇企业
从业人员的主要工资形式。海林县海林镇875个乡镇企业全部实行浮动工资,企业以计件工资
为标准,实行浮动后,职工的月工资在60~15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