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联利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联利工资,是企业按比例实行利润分成作为从业人员工资的一种分
配形式。
1980年,全省社队企业在实行经营承包中,一些小型企业或生产不正常和经营亏损的企
业开始实行联利工资。
1982年,全省社队企业实行联利工资的企业主要是社队企业中的第三产业。联利工资的
形式,一是超额利润分成,即上缴乡积累定死不变,超额利润部分,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分成,
一部分为职工工资,一部分企业留用;二是利润分成,即分配不定基数而定比例,企业和职
工按利润比例提成,一部分企业留用,一部分为工人的工资。这种分配方法既调动企业和职
工的积极性又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富裕县富裕镇在收入利润不易计划、而营业效果又好
的社队企业中实行联利工资。镇办铁西卫生所在“五定”的基础上,从业人员5人定经营范围
以中医内科为主,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8 000元,定收入2.3万元,定上缴利润3 500元,超额
部分作为联利工资六四分成(集体六,个人四)。哈尔滨市太平区在一些社队企业中实行利润
大包干,超利归己,亏损包赔制。交够利润,剩余部分为工资。就是首先是国家的,其次是
集体的,最后剩余是自己的。
1983年,全省社队企业实行利润包干死上缴活分配的联利工资企业占全省社队企业总数
的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