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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辅助工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的辅助工资,是从业人员基本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部分,其中包括奖 金、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一些工资性津贴等,作为基本工资的补充。
    1.奖金:乡镇企业在对从业人员超过同级平均水平的超额劳动量以及对企业的特殊贡献 所给予的物资报偿,是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付给从业人员超额劳动以必要的奖金,计件制 比计时制更能反映劳动量的实际变化,奖金可弥补基本报酬的不足。1958年,全省社队企业 开始实行奖金制度,实施条件和标准由企业自行规定,形式多种多样,可分实物和现金两种, 有以月、季、年度为单位的奖,也有以某项工作或具体工种的奖。60年代初开始,奖金作为 工资的辅助形式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时有时无。1980年,全省社队企业开始实行奖金。 1982年实行经营承包制。企业按不同奖励项目,分为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技术革新奖、 创造发明奖等多种,按奖励项目多少,又分为单项奖和综合奖。单项奖是指完成某项经济指 标研发的奖金,按奖励对象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奖金的支付形式有实物和现金。奖金又按 发放的时间,分经常奖金和一次性奖金两种。这是全省乡镇企业较广泛采用的一种辅助工资 形式。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奖金灵活多样,多种形式。
    2.附加工资:有的称“工资附加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 成,用于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方面等各种基金的总称。60年代初,全省社队企业中极少数 企业实行附加工资。70年代初,社队企业有15%的企业开始实行。80年代初,全省有50%以上 的社队企业将附加工资正式列入企业财务计划。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附加工资来 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劳动保险金。按企业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工会掌握用于从业 人员的退休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等;二是医药卫生补助金。按工资总额5~5.5%提取, 用于支付从业人员负伤、疾病医疗费,企业医务人员工资和医务费用等;三是福利补助金。 按工资总额2.5%提取,用于从业人员的生活福利和困难补助等。上述各种提取比例,都是由 各乡镇企业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灵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