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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管理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安全生产以国家制定的指导安全工作的方向为指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把保护工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条例,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普及安全生产教育,在煤 矿、烟花爆竹业、建筑施工业等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全省乡镇煤矿由于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生产”的原则,乡 镇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逐年好转。1983年,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1982年下降55.8%。1984 年,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19,低于全省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8.44的水平。1985年, 百万吨死亡降到3.5比1984年同期下降20%,安全生产率处于全国同行业最高水平。
    一、规章制度
    黑龙江省原煤储量大、面广,乡镇企业小煤矿较多,在安全生产方面,始终贯彻国家有 关部门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还结合本省实际相应地制定一些安全措施。
    1960年5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关于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后,全省地方煤 炭的安全生产,统一执行煤炭部的规定。1972年,燃料化学工业部针对地方小煤矿伤亡、事 故的情况,颁发《小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1977年,省煤炭管理局颁发《加强地方煤矿 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颁发《煤矿安全规程》后, 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地方煤矿局及时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市县在贯彻执行《煤炭安全 规程》时,要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要求社队小煤矿按《小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执行。1981 年,煤炭工业部正式颁发《小煤矿安全规程》的同时,废止了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小 煤矿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1982年,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与省煤炭局发出联合通知,要 求各地社队煤矿认真贯彻执行。
    1984年10月,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颁布《乡镇煤矿安 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后,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经济立 法,在《小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制定《黑龙江省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细则》,作为 全省乡镇煤矿和农村各种形式联营煤矿的安全生产法规,并规定村办煤矿和个人集资办矿亦 应参照执行,凡是从事乡镇煤矿生产的干部和工人都要严格执行,个别地区因条件所限,有 一时难以执行的条文,上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经同意后方可变通。细则共11章100条,分别 为总则、开采、通风、瓦斯和煤尘、防灭火、防治水、火药和放炮、运输和提升、电气、工 业卫生、奖惩及附则。
    1985年1月,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6个有关部门转发“五部一局”《关于切实加强对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6条规定,对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单位的 设立和安全工作,外进烟花爆竹和进货管理,非法制造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使烟花爆竹生产 和安全管理进入正常轨道。
    1985年5月1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 黑龙江省社队煤矿井下各工种操作规程》(试行稿),对采掘、机电、通风、运输等工种的安 全生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采掘工种中包括支柱工、回柱放顶工、码石墙工、打眼 工、装药工、放炮工、采煤工、平巷运输工等9个工种。对支柱工的工作前有6条安全要求, 工作中有10条安全规定;回柱放顶工,就回柱放顶的顺序、回柱人员与打柱人员工作时的距 离,段与段之间的距离以及回收巷道棚子的安全架共有7条具体规定;打眼工,在打煤眼和打 挑顶眼的一项中,就有15条安全规定;装药工和放炮工,是乡镇企业煤矿井下安全作业的重 点,以这两个工种为例,可看出对其安全要求之具体,操作规程之严格。(一)装药工的安全 操作规程是:1.火药井下运输:(1)装药放炮工在领、运、存放火药时,不准把火药和雷管混 在一起,要分别装在火药箱里,要把雷管脚线拧在一起。(2)火药员运送火药时不准与其他人 员同时入井。(3)用绞车牵引的车辆运送火药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防止突然开车和停 车。(4)严禁用电溜或皮带运送火药。2.装药前:先检查煤帮的伞檐、探头、顶板的安全情况, 一切处理妥善后再作业,要把炮眼内的煤粉掏净。3.装配引药时要作到以下几点:(1)在装引 药时,要防止雷管震动和冲击。(2)必须顶板,避开电器设备和导雷物体的地点装配引药,禁 止坐在火药箱上进行装配。(3)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许用雷管扎眼装入。4.装完炮 后,雷管顶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等导电物接触。5.放炮必须用粘土和沙子 混合制成的炮泥封好,炮眼不封好不准放炮。6.炮眼内的各个药卷必须紧密接触。7.在瓦斯 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炮眼的深度、装药量及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在煤层或岩层内 放炮,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米。(b)在煤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要为炮眼深度的1/2。(c) 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上 的,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2/3;剩余部分都要用封泥填满。8.炮眼内发现水异状、温 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二)放炮工的安全操作规程:1.高 瓦斯矿井,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并作出记录。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 达到1%时,不准放炮。2.放炮前班组长要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能进入放点的通 路上担任警戒任务。3.放炮前要把设备、工具和电缆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放炮地点。4.放 炮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煤层放炮距离不许少于25米;岩石放炮距离不许少于50米。 5.放炮母线不许与导电物体、电缆、电线、信号线等接触。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 禁止用道轨、金属管子、水或底板等做回路。7.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不许用动力线或矿灯 放炮。8.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许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 炮器;放炮后,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将两个母线扭结在一起。9.母线连脚线,检 查线路和给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10.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放炮呼号,然后再放 炮。11.放炮时必须两人一组,同去同回,一人连炮,一人照顾安全。12.每放一次炮,只有 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才可再进入放炮地点。13.放完炮后,瓦检员和班长必须检查放炮 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14.通电 以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 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发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 出火药不响的原因。15.处理瞎炮(包括残炮)要由组长和放炮员亲自在场,当班处理完毕。如 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查清情况。处理时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a)由于连线 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b)在距瞎炮0.3米处,另打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 装药放炮。(c)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拉出引药或雷管。禁止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 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外掏药。(d)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要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从 中收集未炸火药和雷管。(e)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之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其他无关的作业。 16.放炮后,如果残药燃烧,要立即切断电源,用水或沙子扑灭。17.放炮崩倒的棚子和支柱, 要扶起打牢。18.井下人员如在采掘工作后或巷道中,发现零散的火药、雷管,要送到存放火 药的地点。采煤工、掘进工、平巷运输工等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定。在机电工种中包括电 钳工、绞车司机、主扇司机、水泵司机等四个工种。对各个工种分别作出了详细的安全操作 规程。如以电钳工为例,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要检 查其安全性能完好后,方准入井使用。2.对本负责区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三 大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过流保护)等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制度进行检查和维修,按质量 标准要求,保持台台完好,不准出现设备失爆和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要接 线整齐、无毛刺。3.井下机电设备的悬挂和安装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以防止漏电和产生电 火花。电气设备上的进、出线盒,应按照电缆外径大小来配备胶皮密封圈(电缆与封圈之间不 准包扎其它物),防止因密封不严引起漏电。4.电缆的悬挂、敷设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井和使用木架的立井井筒,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不设敷设电缆。 (2)电缆的悬挂:斜角在30度以下的斜井,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30度以上的斜井,电缆应用 夹子、卡扎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担电缆重量,并且不能损坏电缆。(3) 电缆敷设: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如果电缆同压风管、水管及胶皮风筒等易燃物在巷道 同时敷设时,必须把电缆悬挂在上面,相互间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井筒和巷道内的信号 线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须设在井筒同一侧,应保持0.3米以上的 距离,在巷道内,要将信号线敷设在电力电缆之上,保持0.1米以上的距离,硐室内和木支架 的井巷中敷设电缆时,不准使用带黄麻外皮的电缆。(4)电缆的连接: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 必须用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 过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5.井下变压器和向井下供电变压器的中性点禁止接地。6.井下运 行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7.对一对容易碰撞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和其带动的机器设备 的外露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保护罩或遮拦,防止触电 和碰伤。8.检修和迁移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接上临时保护接地装置,并悬挂“禁止送电” 牌。检修和迁移工作完毕后,拆下临时保护接地装置,防止送电时发生“短路”。送电前要 详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送电,并要事先通知各送电地点,停止工作,等待送电。 指定专人取下“禁止送电”牌,合上送电开关,进行试验送电,证明线路和设备运行完好后, 通知各有关单位正式合闸送电。9.电缆不能带电移动,以免发生触电和冒炮事故,绝缘损坏 修或相互连接的橡胶电缆,必须用硫化热修补,或用防爆接线盒。修补后的电缆,必须经过 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以防止漏电。10.为防止触电伤害人员,井下不准带电作业。对人 们经常接触的电气设备,要采用低电压(如井下手持电钻、照明信号等都不能超过127伏)。不 准赤手接触带电的绝缘导线。未经判明是否带电的电气设备,都应看作是带电的,不能赤手 去接触。11.井下电气设备禁止用裸体导线,线路都应挂在巷道壁上,以防触电。12.带电设 备要用外壳和带有机械封闭装置。电动工具(如手持电钻的手把等)要保持良好的绝缘。绝不 准用低电压验电笔去试验高电压。13.对井下电气设备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当电气设备的 防爆性能、接地装置、运转声音等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电处理。14.值班电钳工除负责 本区机电设备外,对风钻、风钻机架、电煤钻、放炮器、电铃、打点器、接线盒、电话等的 维修、检查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对于斜井、立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更换,必须按煤矿安 全规程353、354、355、356、357条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在绞车道作业时要停车,不准登车; 在危险巷道或其它有危险区域内维修时,不准单人作业。在通风工种中包括测风员、瓦斯检 查员、通风及风筒工等三个工种。对每个工种就其工作性质不同,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安全操 作规程和职责,其中以瓦斯检查员为例,该工种的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1.按规定的 路线进行瓦斯检查,划分区域,实行三定(即:定时间、定路线、定地点),掌握瓦斯变化情 况。重点掌子面要实行一炮三检制(即:放炮以前、放炮中间、放炮以后)。2.所有采掘工作 面与可能涌出或可能聚积瓦斯的巷道和硐室:(1)低沼气矿,每班至少要检查2次。(2)高沼气 矿,每班至少要检查3次。(3)各级沼气矿,本班没作业的工作面,进、出风口,每班至少检 查1次;无瓦斯的煤层,进、出风口,每班至少也要检查1次。3.瓦斯员认真负责地检查好本 巡视区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作业班组长,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记录上 签字。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坚持在井下地点交接班。4.严格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 发现瓦斯超限立即通知作业地点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5.停工的工作面不准停风。 6.对已出现的废巷、盲巷、不通风巷道,要及时封闭,设好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栅 栏附近有瓦斯时,要设瓦斯巡视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7.所有巷道的帮、顶不得积存 瓦斯,发现超限必须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要立即切断通过该巷道的电源,并停止工作。 8.排放积存瓦斯时,必须采取限量的方法,本着先外后内,先进风,后回风的原则进行。排 出的瓦斯进入分区风道或总回风道10米后的浓度,必须降到0.75%以下。9.因停工、停电、停 风,瓦斯浓度达到下列规定的为局部瓦斯积存:(1)井下各巷道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时,体积 达到0.5立方米时,为局部积聚,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其20米以内停止与处理瓦斯无关 的一切工作。(2)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处(上巷从放顶线向外1米处),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 正常回风流中超过1%时,其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放炮工作,立即进行处理。(3)正 常风流中瓦斯检查,离棚架下0.2米为准。10、凡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必须采取 任何人禁止入内的措施,并向矿(井)长报告,不经排放瓦斯,任何人不得作业。”在运输工 种中包括轨道工、登钩工两个工种。都有具体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其中以登钩工为例,这 个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规定:1.每区工作前,要检查钩头附近钢丝绳断丝情况,钩头 是否好用,插销、保险绳及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发现断裂或失效,应立即修理或更换。2.开 车前要查看销子是否插好,保险绳是否挂好。摘车前,要拉起道卡子或放下挡车器,等车停 稳后再摘车,以免跑车。3.打点要清楚、准确,不得明火操作。信号失灵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否则不准拉放车。4.斜井提升要“行人时不行车,提升时不行人”;摘挂车要用钩子,站在 车的一侧,严禁把头伸进两车之间去摘挂,以免伤人。5.运送材料设备时,应在串车前后各 挂一辆矿车,以免材料滑出。6.不准打催点,按规定处理掉道车,不冒险作业,不准在天桥 (井架)上停放煤车。7.信号点实行统一信号(即:一停、二拉、三放、四慢拉、五慢拉……九 伤亡事故)。
    全省乡镇煤矿企业,在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中,有些煤炭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制 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工种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布置、检 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包安全生产措施。鸡西市长青乡 东山煤矿,过去由于忽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处理,大小事故屡屡发生。1985年, 该矿在采取三级核算、成本包干三挂钩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了生产、销售、安全等指标承包。 以矿长为首,全体从业人员层层承包岗位指标,每个在岗人员所承包的指标中安全生产指标 是其中主要指标。实行安全生产同付酬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安全生产“株连法”。一是 人身事故“株连法”。即凡车队出现人身事故,无论轻伤、重伤,凡是违章造成的,当事人 下浮工资,同时株连到本队、组所有的人员都相应地下浮工资。事故率超过规定指标还“株 连”到本井井长和矿安全员。如果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还“株连”到主管矿长。受“株连” 者工资都向下浮动。一年中,全矿违章违纪、人身事故及受“株连”的工资,共向下浮动5 753 元。下年度把此款拨入专用基金,用于安全生产补欠和作为安全生产奖金。二是公伤人员工 资“株连”法,即凡出现人身事故需要休息治疗的,此期间的公伤工资均由所在队组或井口 负责。1985年各队组、井口共承付承包公伤工资1 203元。该矿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连锁法和个 人利益挂勾。在实行上述办法的同时,为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针对各项规章制 度中的重要条款,相对地编制了惩罚条例100条。使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条款,在执行中起到 连锁反应。如规定升入井不许登车,违章者罚款70元,即在工资向下浮动的同时还照章罚款 70元,如工作面没按规定进行支护,一要向下浮动工资,二要照章给予罚款。严肃认真执行 法规,违章违纪罚款2 451.16元。此外,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积极性,该矿还编制了安全生产 奖励法50条,如人身安全上规定,凡下井队组一个月内遵章守纪,没发生人身事故每人每天 奖励0.1元,每月兑现一次;从业人员一年内遵章守纪没发生人身事故,每人奖励10元;有安 全贡献奖,如主动制止和检举登车等一次发给奖金20元;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10条以 上者发给奖金20元等。在安全生产上实行有奖有罚,使大家信服。1985年,共发出各种安全 奖金5 423.32元,有效地提高了大家安全生产积极性。该矿在用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生产的同 时,始终注重安全教育工作,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到党支部和矿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矿领 导凡开会都离不开安全生产内容。党支部中不但书记抓安全,还有一名支委专门抓安全教育 工作;一名副矿长主抓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教育形式多样,如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进行 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知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教育,举办井长、绞车司机、放炮员 等学习班。如集中学和分散学相结合,集中学就是利用班前半小时集中全矿职工统一学习安 全生产法规知识,集中一个月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平时教育,由矿编制每月教育计划, 各井口在班前班后的活动时间,用边学、边议、边考试的办法,进行安全教育等等。使大家 认识到遵章守纪的意义和违章违纪的危害。该矿在坚持安全教育的同时,还坚持做到安全工 作常年抓。一是每月都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活动规划。二是矿安全员、各井井长做到每月 坚持深入井下,并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还要有当日安全工作记事,同时还规定井 长、绞车司机、电工等,班中不许睡觉、不许喝酒、不许做与本职无关的事,不许上大班, 违者按违章违纪从严处理。该矿的安全工作方针是:抓日保月,抓月保季,抓季保全年,抓 队抓井保全矿。三是安全工作做到“一检、一不、三查、三抓”即除安全员、井长坚持常年 深入井下检查安全外,矿每10天组织一次安全自检活动。这项活动共查出隐患230余条,基本 都得到解决。一不,即不合格的工程质量不验收,不计发工资。三查,即查制度执行情况, 查隐患解决情况,查安全考核执行情况。三抓,即日常安全工作党政一齐抓,节假日前后重 点抓(即:节假日前后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检查);薄弱环节,重大隐患特别抓。老井口 绞车道七扭八歪,支架高低粗细不等,年久经常发生断折冒顶事故,一维修就是一月,严重 影响生产。为了吸取历史教训,确保安全生产,制定了工程质量承包法,即各施工队组除承 包生产任务,还把工程质量作为施工队组承包的主要内容,各采煤队组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 施工,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质量验收,验收严格按矿制定的验收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 不计发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罚款,促使施工队组在一定时间内返工,给安全生产奠定可靠的 基础。几年来,由于东山矿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有效地提高了职工、干部安全生 产自觉性,全矿出现了“三降”、“三增”的好局面,即:事故率下降,公伤工资和医药费 下降。出勤率增高,收入增多,产量增加。1985年发生各种事故13起,按人数计算事故率比 1978年下降了98%,1985年公伤工资是4 106.42元,比1978年下降了57.5%。抓安全管理,促 进全矿各项生产的发展,在电力与资金不足、生产条件差的情况下,完成了原煤生产60 400 吨,完成计划100.7%,销售收入132万元,原煤生产实现利润是15万元。
    为了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于 1985年4月下发《关于建立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通知》 对从业人员的事故处理明确规定:“一次发生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伤亡情况( 包括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名称、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用快速办 法报告市、县乡镇企业局和同级劳动部门。市、县局要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按行业口报给 省局主管处(公司)。”事故处理中还规定:“对一次发生1~2人死亡事故的,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县主管局和劳动部门参加调 查处理。事故调查后,调查组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分别送给市、县乡镇企业局、劳动局。”
    二、安全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系统化、正规化,始于80年代初。
    1982年,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督条例》之后,国家有关部门下 发《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亦参照煤炭部颁发《 小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全省情况,制定《关于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和矿(井)应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安全生 产。乡镇煤矿凡年产30万吨以下的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立1~3人专职安全监察 员。凡年产30吨以上的地(市)、县、乡必须设立专职的乡镇企业矿山安全机构(科、 股、 站)并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查仪器及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等)。各矿要设立1名专职安全矿长。 年产3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设立1~3人专职安检员。年产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设立安全机 构,配备3至5名专职安检人员。”
    1985年6月20日,省乡镇企业局发布《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 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机构,配好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地、市、县的乡镇企业 管理部门都要按行业(公司)或(科、股)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是煤炭行业必须有 专人负责安技管理工作;各乡镇、村办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干 部。特别煤炭、烟花、建材、亚麻原料厂等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技术干部,企业的车间、 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工作。”全省乡镇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局下发的有 关安全方面的指示,设立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建立专群结合的安全技术组织机构,配齐安检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工作的保证体系。从 此,省社队煤矿企业普遍建立安全机构。省社队局确定由副局长姜义发分管全省社队企业系 统的生产安全工作。局直企业由一位副局长负责该项工作。各地、市、县社队企业局都有1名 副局长分管本地社队企业系统的生产安全工作。各社队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 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卫行使集中统一领导、决策、监督检查、 指挥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并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均 由厂长、副厂长担任。并将其组织机构名单张帖在办公室和各车间,一些企业还在工段、班 组中建立兼职安全员和群众安全监督员,实行按照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在生产现场群众监 督的职能。鹤岗市郊区菜园公社煤矿安全委员会,实行企业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制,分 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在分管的工作中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安全委员会制定《菜园煤矿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共49条,对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的安全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矿 长、工段长不经安全培训考核,不准指挥生产。安全委员会成员要以身作则抓好日常安全工 作,还要在班前班后召集安全交接班碰头会,主办定期安全活动日,利用广播、展览、宣传 画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
    三、安全教育
    黑龙江省各乡镇企业为了加强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专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 检查,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一些乡镇企业 对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人员素质低,有违章作业以及违反纪律等现象,约70%的伤亡事故 是由此造成。有鉴于此,在教育方式上,主要采取进行“三级教育”(入厂、车间、岗位教育); 特种工种教育,按国家规定的10个特种工种(电气、焊接、起重、锅炉、爆破工等)进行专门 培训教育,考核发证才准予上岗操作;企业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如班前、班后、安全交 接班碰头会,定期安全活动日、事故现场会和事故分析会,利用广播、展览、宣传画、黑板 报等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形象化教育;企业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如企 业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不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准指挥生产;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增强 法制观念,做到对那些忽视安全生产的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 违章指挥或作业以及强迫命令、瞎指挥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都做到严肃处理。凡是触犯刑 律的,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设施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在全面重视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改进和加强企业的安全设施。 许多企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都根据生产实际,添置和修筑一些安全设施,如较普遍地购置 安全防火用的消防设备。一些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还进行安全整顿,实行定点生产。双城县、 鸡西市所属鞭炮厂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要求重新改进车间的门和窗,修建围墙与防爆土墙 等防爆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照行业的劳动保护用 品标准,配齐配全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该厂逐步由手工操作改变为机械操作,减少和杜 绝事故的发生。
    全省乡镇煤炭重点产区七台河、勃利等乡镇企业煤矿有2/3以上有标准的配套安全设施, 其余小煤矿也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设施。七台河、勃利乡镇煤矿都设有主扇通风、运输 绞车等设施,乡镇煤矿初建时都是用11.4马力调度绞车。斜井提升钢丝绳强度不够。为了安 全,已一律改成75马力绞车,井下设置局部扇风机排除烟尘。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不 断提高,安全生产设施逐渐增加。勃利、七台河两地47号煤层瓦斯含量大、易爆炸。1980年 起,改变了过去瓦斯检查员带瓦斯检测器跟班检查测试,使用瓦斯自动报警器,当瓦斯达到 一定含量时,报警器即自动报警,每天每班的瓦检员都在“瓦斯揭示板”上标明月、日、时 的瓦斯含量。
    全省乡镇煤矿较大企业七台河市桓太乡桓太煤矿,至1985年已拥有75型绞车4台、调度绞 车3台、土型水泵4套,各种型号电机45台。使用这些设备,不仅保证生产的安全,原煤产量 也逐年提高,该矿已成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典范。
    五、安全检查
    黑龙江省乡镇企业,50年代至70年代的安全检查,由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及各行业主 管部门参加。
    1979年,黑龙江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始每年都对全省社队企业进 行全行业或专业性的小煤矿、烟花爆竹或亚麻厂的安全检查。当年1月,省局、省二轻局、省 公安厅、省劳动局和省供销社联合对全省爆竹烟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双鸭山、安达、 五常等地检查时发现,有的社队私自生产鞭炮,其中五常县有4个公社6个生产队私自生产鞭 炮,县内兴胜公社四合大队自建的鞭炮厂由于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将存原料、半成品、成品 的3间房子连在一起,炒炸药时起火爆炸,造成死1人、伤6人的事故。对此,安全检查时当即 制止其生产,并做了处理。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对“渤海2号”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后,9月 3日,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劳动局、二轻局在勃利县倭肯公社召开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 生产会议,印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对安全生产提出五点要求。同年12月18日, 省局又在绥化地区望奎县召开全省烟花爆竹12个定点厂的安全生产会议,并对11个市、县的 9个定点厂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就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1984年,在检查的基础上 于4月中旬在勃利县召开全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表彰会,表彰了3户安全生产先进集体,5名先 进标兵和26名先进个人。根据《黑龙江省乡镇煤矿安全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县 (市)、乡镇每月,矿(井)每周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县(市)半年,乡镇每季、矿(井)每月 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逐级上报”,各市、县乡镇企业局都对本系统的企业多次进行检查,制定措施,抓好整改, 消灭事故隐患。汤原县社队企业局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局长康启明任组长,除了发动全 县乡镇企业开展自检、互检、联检外,还用近20天深入到各公社,逐企业进行检查。通过安 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加以解决。如对竹帘公社农具厂电器设备不安全问题, 帮助及时改动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对香公社砖厂避雷设备不全的问题,帮助其安上4处避雷 器;对县建筑联营公司施工安全网不齐,帮助其从辽宁省购进200片安全网。在大检查中,全 县所有的乡镇企业都落实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成立防火和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车间、班 组都落实具体负责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985年春、秋两季,省乡镇企业局以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和省《乡镇 煤矿安全规程实施细则》为依据,进行乡镇企业煤矿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举办矿长、经理 和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班。从上至下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1985年9月,青冈县青冈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后,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将此事故通报全省。 绥化地区为了使全区乡镇企业从烟花厂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专门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会上 青冈镇政府就烟花厂事故,从领导上检查责任,总结教训,并落实了今后的防范措施。
    全省乡镇企业,除了建立经常性和定期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外,还按照不同季节变化和生 产特点,组织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如冬季防冻、防火、防煤烟中毒检查;春节 防坍塌;夏季防暑降温、电气安全检查等。对检查的问题均都建立安全档案,对查出的隐患 都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定期进行复查和验收。有的企业还推行安全检查表,对一 定的生产系统或设备进行科学分析,从中找出各种危险因素,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列出检查格 式。1985年,全省乡镇企业中实行安全检查表有四种:一是厂级安全检查表;二是车间、工 段、班组安全检查表;三是事故分析检查表;四是专业安全检查表。特别是对小煤窑、烟花、 建材、亚麻原料厂经常进行专业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六、事故
    70年代,全省社队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忽视安全工作,因此事故多有发生。
    8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较快,有些企业在发展中致富心切,急功近利,忽视安全,只求 有利可图,不顾安全生产。如有不少小煤矿采用独眼井开采,有的是小立井或人背煤斜井, 无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安全设施,乱采乱掘,井下冒顶片帮、透水,火药爆炸事故屡有发生。 由于受资金、厂房等因素的限制,一些乡镇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机器设备大多是购买 一些大企业淘汰的,多不合乎安全技术要求,事故隐患较大;有些乡镇企业管理水平低,从 业人员技术素质差,又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生产中无知蛮干,违章作业, 以致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青山公社煤矿北井位于勃利县东北部,距县城24公里,该矿于1976年投产,有亦工亦农 社员221名。有一对斜井,副井用于抽风,绞井提升,水泵排水,掌子面使用通风机。1981年 11月7日,第三班58名工人在大巷和副井岗位上作业。其中在左边作业区30人,右边作业17人, 有11人井下辅助工。9点54分电业部门拉闸停电。10点05分左右右片18路上山掌子面工人违章 放炮,放炮者当场被炸死,明火引起了瓦斯和煤尘爆炸,在左片15、16、17、18路作业的17 名工人当即全部死亡,井下辅助工重伤3人。这起爆炸事故,是全省乡企小煤窑中最大的一次。
    1985年9月4日15时23分,青冈县青冈镇烟花厂烟花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烟花车间女工巨 凤芝在往笛音管装药过程中,因药中的酒精稀释程度不够,撞击过猛,磨擦引起火花,点燃 工作台上的药末,致使停放在车间南门西侧的3桶喷花药粒(170多斤)爆炸,同时又引燃了停 放在车间内的2 800多捆半成品(含药890多斤)连锁爆炸。当即把巨凤芝、宋子英、宣秀云3人 崩倒烧死,包桂云、杨春杰2人多处受伤,烧毁厂房6间和室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