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
国家对卷烟产品采取计划价格管理,实行统一的作价原则,对卷烟的各种价格及它们之
间的差价率,都有明确规定,对卷烟的消费可以起抑制作用。
价格演变。卷烟价格是由三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卷烟的控价权(即卷烟价格的制定和
管理权);二是卷烟的成本、利润、税金;三是市场的状况。因此,卷烟价格的历史演变也
是围绕上述3个方面发展变化的。
民国时期,地方当局对卷烟没有严密管理,仅仅在零售环节按零售价征收捐税,并不做
其它控制。价格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里。又由于民众消费水平很低,所以,从价格总水平
看当时黑龙江地区卷烟价格是很低的。据对1928年9月全省卷烟市场价格及牌号统计,大约1
25个牌号中,每包或每盒价格在1角钱以下的有近100个牌号,2角至1元的只有13个牌号,而
1元以上的只有2个牌号。
东北沦陷时期,日满当局对卷烟施以最严格的“统制”,税收又很高。因此卷烟突出地
表现为:一是价格较高,二是牌号较少。1943年6月,老巴夺株式会社产品的8个牌号中,包
括1角以下3种;1角以上的又分“双鸟”(1角3分),“华道”(1角7分),“耕种”(2角
,20支装),“前门”(2角5分,10支)4种;及“安吉克”(3角2分,20支),“烟叶”(
五角3分,35支)2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卷烟价格进行了几次较大调整。196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对
火柴等5种商品的销售价格调整,其中对卷烟规定,县以上市场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一律在
现行价格基础上提高10%。卷烟的出厂价格暂不变动。统一于1962年12月10日起执行。1963年
10月,全省物价委员会第二次调高卷烟零售价格,在1962年调价后的基础上再调高9.64%,
两次调价结果,基本上比调价前提高20%。黑龙江省产品两次调价具体情况如表2—20。
1981年11月18日,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卷烟进行一次统一的调整。这次调整是在全国卷烟
供应紧张,烤烟等主要原料收购价大幅度提高的形势下进行的。因此,调整幅度较大,甲级
烟平均价格上涨0.28元,上调幅度为30%,乙级烟平均上涨0.08元,上调幅度为20%、丙级
烟平均价格上涨0.02元,上调幅度不到10%,黑龙江省地产烟价格调整见表2—21。
这次卷烟价格调整后,卷烟产量增加很快,但卷烟因提价而出现滞销,各地财政专营利
润未能从提价中得到好处。因此,采取自行降价,甚至用出厂价倒扣,免费送货上门等各种
办法降价竞销。卷烟价格一度极为混乱,同一品种在同一街上不同零售点的销价不一致。对
此,国务院要求坚决制止降价,由物价局和省烟草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扭转了卷烟价格的混
乱。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了专营利润,在出厂价基础上计税,对卷烟批零
差价、进销差价进行了统一的调整,走上了正确发展的轨道。
价格管理。东北解放区实行烟酒专卖时期,从价格的制订到管理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管
理措施。由专卖局决定烟厂的利润和国家所得的专卖利润,并严格规定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手
续费。各省及特别市专卖局据此决定卷烟的成本、交卖、专卖、批发4项价格,各烟厂及批发
商均照此执行。最后由市、县专卖局决定卷烟的零售价格。
1954年以后,国营商业实现了对卷烟的全部包销,事实上也掌握了卷烟价格的控制权。
1982年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后,卷烟(包括雪茄型卷烟)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甲、乙、丙级卷
烟的零售价、批发价、出厂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名
优产品或涉及卷烟价格总水平的调整,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国家物价局审批。丁、戊级卷
烟的零售价、批发价和出厂价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
雪茄烟零售价、批发价、出厂价的制订和调整,由省级烟草公司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报
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卷烟、雪茄烟的调拨价格,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由省级烟草公司掌握,
但不得高于批发价和低于出厂价。
卷烟和雪茄烟的地区差价,差价额(率)幅度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省级烟草公司同省物价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掌握。
进口卷烟和零售外国卷烟、雪茄烟及其它烟草制品的口岸价、供应价、零售价的制定和
调整,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
国产旅游烟的出厂价、结算价、供应价、零售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
。
黑龙江省卷烟物价管理机构构成为:省级烟草公司设财会物价处,省卷烟销售公司、各
分、市公司设物价科或财会物价科,县公司一般设兼职物价员。除省公司财会物价处有部分
审批价格权利外,以下各级物价部门均为执行机构。
作价原则。卷烟从产地运到销地,运输过程中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因此,在产销地之间
零售价格上存在地区差价。
1953年至1958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和双城、阿城、绥化、肇东、兰西、宾县、呼兰、
五常、尚志等9县为省外烟第一价区,其他市县及城镇为第二价区。省外卷烟作价,第一价区
按产地牌价加人民币1分/盒,第二价区加人民币2分/盒。省内烟第一价区执行产地价,第
二价区在产地价格基础上加人民币1分/盒。以上划分都由当时商业厅决定。
1958年10月28日,省商业厅决定不分省内外产品,一律以哈尔滨市(不包括所属各县)
为一个价区;其他市县(除哈尔滨市以外所有各市县城镇)为一个价区。省外产卷烟作价,
哈尔滨市按产地牌价(零售价,下同)每盒加人民币1分;其他市县按哈尔滨牌价加人民币1
分(亦即按产地加人民币2分)。省内烟作价,哈尔滨市执行产地价,其它市县按哈尔滨市牌
价加人民币1分。
1979年9月31日,省糖业烟酒公司通知“……因20支装铁盒卷烟比一般卷烟运费大、价格
高,各市县地区差价可按哈尔滨市零售价格每盒加人民币2分钱制定,50支铁桶装加人民币5
分钱制定。”
上述办法执行至今未变。
省内现行卷烟零售价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按等级分档,每等级卷烟控制在一定的价格标
准上。
等级价格标准为:
甲级烟:每盒20支装,0.60元以上(烤烟型粗支精装)。
乙级烟:每盒20支装,0.33元以上(烤烟型粗支精装)。
丙级烟:每盒20支装,0.22元以上(烤烟型粗支精装)。
丁级烟:每盒20支装,0.14元以上(烤烟型粗支精装)。
戊级烟:每盒20支装,0.13元以上(烤烟型粗支精装)。
戊级与简装每盒差价0.03元。
在滤嘴烟烟叶配方单价与粗支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精装粗支烟价格为基础,醋脂纤
维嘴15毫米长、20支装的每盒加价0.08元;20毫米长的加价0.10元;25毫米长的加价为0.
11元;30毫米长的加价0.12元。烟叶配方单价不同的(指过滤嘴烟与粗支烟配方单价每公斤
烟叶相差0.10元以上)应单独核价。即先按滤嘴配方单价核算出精装粗支烟价格,然后再加
嘴差。
上述标准的制订基本上都是以烤烟型卷烟为基础的,在制订异香型、混合型卷烟价格时
,标准略宽一些,因为这两种类型的卷烟成本都较低,对烟叶的要求也低,为了发展这两种
类型的卷烟,在零售价上适当给予照顾。卷烟的批零差率,按产地批发价顺加一定的差率,
因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
甲、乙级卷烟顺加10%,丙级卷烟顺加12%,丁、戊级卷烟顺加17%。
各等级卷烟的进销差率有所不同,原则规定为:
按产地批发价:甲、乙级烟倒扣5%,丙级烟倒扣5.5%,丁、戊级烟倒扣6%。
由于调拨价格是在二、三级批发机构之间的结算价格,因此,进销差价在各级批发机构
之间也不一致。一般的是产地二级站以出厂价格收购产品,然后以一定的倒扣率分等级向外
调拨,各等级倒扣率如下:
甲、乙级卷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丙级卷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丁、戊级卷
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3%。
按照上述倒扣率计算的价格为产地二级调拨价。
产地三级站以产地二级站调拨价进货,以产地批发价向零售点供货。
销地二级站以产地二级站调拨价进货,以产地批发价向零售点供货。
销地二级站以产地二级站调拨价进货,按销地批发价倒扣一定的比率向三级站调拨,为
销地二级调拨价。销地二级站向外调拨的倒扣率与产地二级站大体一致。所不同的是销地二
级站是以销地批发价倒扣,这样销地二级站可以拿到一部分地区差价。
销地三级站按销地二级站调拨价进货,按销地批发价向零售点供货。
但是,在执行调拨时因各牌号卷烟的市场需求不同,倒扣率也有一定的差别。好销的烟
二级调拨价倒扣就要少一点,不好销的倒扣要大一点。但作为二、三级批发机构可以倒扣的
范围不能超出调拨倒扣率的范围。雪茄烟以其原料、卷制方法及烟支的外包皮与卷烟不同,
而在税率和价格的制订方面与卷烟也有所不同。雪茄烟的主要原料是晒烟和白肋烟等,分为
全叶卷和半叶卷两种,是一种特殊的烟草制品,有一部分较为固定的消费者。因为它的卷制
手工性很强,很难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因此,成本较高,产量也小。现行规定的雪茄烟税率
为47%,全叶卷、半叶卷雪茄烟的批零差率规定为按产地批发价顺加12%,进销差率为产地批
发价倒扣6%。
二、卷烟流通渠道
构成。批发环节是卷烟商品流通的主要环节,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主要是通过对批发渠
道的控制来掌握市场,决定卷烟商品的分配和供应。全省的卷烟批发机构,主要是由省烟草
公司设置的二级批发站和三级批发站构成。省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的卷烟调拨、分配计划,制
定省内卷烟调拨计划,对卷烟进行计划管理。批发业务主要由二级、三级批发站进行。由于
黑龙江省只设省卷烟销售公司(前身为省烟草专营站)1个二级卷烟经营企业,所以它的业务
既体现产地二级站的特点,又体现销地二级站的特点,全面经营省内、外卷烟的二级购、销
、调、存业务,同时负责对全省各市、县公司的三级卷烟业务批发进行指导,向卷烟厂提供
信息反馈、市场预测,并兼营外汇烟批发。这一体制在全国首创。黑龙江省内各县均设有1个
三级批发站。有一些县,幅员辽阔,仅靠县公司1个三级批发站供货有困难,则实行三级批发
业务下延,其形式有:一是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批发。在某一地区流通中心的较大集镇,将此
地区的卷烟批发业务委托当地供销社经营,使其成为三级批发站的一个代理批发点,三级站
负责向其供货,代批点则负责批发,收取一定的代批手续费。二是三级站设派出机构,以方
便零售点进货。三是由特殊地区或行业的供应部门批发。在一些地理位置、管理体制特殊的
行业如农、林、铁系统,利用其供应部门负责卷烟批发业务。
卷烟的零售网点是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的经营单位,是流通渠道的终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56年公私合营后,省内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成了卷烟零
售网点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设点时,根据供应范围的特点,设置相应规模的零售点,不仅卖
烟,还卖其它商品。但是后来越来越强调集中,零售店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点过少,不能适
应卷烟消费便购多销的特点,在营业时间安排上也过死,上班开门,下班关门。
特别是在经营管理上,“大锅饭”现象严重,服务态度不好。但国营商业、供销社也有
它的优势,一般它们所处的地理位置较好,有店面,有仓库,有资金,信誉高,明码标价,
不以假货、次货欺骗消费者,在消费者心目中有一定的信誉。在同等条件下,消费者是愿意
在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买烟。实际上,对市场的控制还是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来实现的。
零售销烟要点多面广,使消费者随时随地较方便地买到烟。过去由于强调“一大二公”
,很多集体、个体零售点被取消,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些小烟酒店,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便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集体、个体商业有很大发展,对卷烟市场销售工作起了很
大推动作用,特别是个体销烟户,经营灵活、服务周到,颇有特色。一些地区采取有力措施
,消灭了零售卷烟的空白点,使卷烟的销售量有了很大增长。个体销烟户的出现和发展,为
国营商业和供销零售点起到补充作用。
卷烟流通渠道的演变。卷烟作为商品流入黑龙江地区以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黑龙江省
的卷烟流通渠道基本为两大系统,一是英美烟公司控制下的销售系统,二是其他烟商的销售
渠道。
在黑龙江地区卷烟市场形成不久,英美烟公司就通过雇佣买办等手段逐渐向这里卷烟市
场渗透。在吞并“老巴夺”以后,则完全垄断了黑龙江卷烟市场。在卷烟流通领域,主要以
永泰合烟草公司为主体,负责向厂方定货,进行销售。下设严密的卷烟推销网:一为管理系
统,黑龙江地区为公司的满洲部北满区,区下设段(相当现在的地区),段下设分段(重要
城镇)。段有大经理,分段有小经理。这套机构主要是监督、管理各级经销商,调查和了解
市场情况,执行该公司的销售政策。二为买办化的经销商和烟栈系统。经销商分三级,在大
中城市及较大的县、镇、村分别设立经销商和分经销商,之下为零售商。在城市的中心地设
置烟栈。北满区(黑龙江地区)设哈尔滨、阿城、安达、佳木斯、富锦、海拉尔、呼兰、双
城、齐齐哈尔等22个烟栈,储备卷烟并负责向零售商批发卷烟,控制零售商专销该公司产品
。
其他烟商主要是黑龙江地区和外省一些卷烟厂家在此设立的一些经销店,销售自己卷烟
产品,根据经营实力的强弱,开展销售业务,基本上没有固定销售渠道。
东北沦陷后期,日伪对卷烟销售实行“统制”,从伪兴农部、各省及特别市、市县旗,
到所谓统制组,由烟草制造厂、批发商、零售商到消费者,均按一定比例实行配给,整个卷
烟流通渠道被日伪牢牢控制在手。
东北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卷烟流通渠道基本上掌握在大小私营企业手里,他们为追逐
最大利润,盲目竞争,使卷烟流通渠道异常混乱。东北解放区实行烟酒专卖以后,对卷烟流
通渠道实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哈尔滨“老巴夺”烟厂的产品由哈尔滨烟酒公司经营,各省
专卖局下辖市、县专卖局,局下既设有直营批发部,又有个人批发商,分别经营卷烟的批发
业务。为了控制市场,实行“首先以直营批发部、公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及直营烟厂分设外
埠的批发部为主要批发对象,对原有的批发商采取允许经营的政策。为照顾各地零售商的生
计和便利消费起见,无论是坐商、摊床、小贩,除有违法行为者外,一律准其继续营业。这
一时期,社会主义的卷烟流通体制逐步建立起来,1950年原松、黑两省成立总推销部,实行
卷烟统一推销(这种统一推销具有后来包销的早期雏型性质)。各市、县专卖局直营批发部
改为推销部,隶属省局推销部,哈尔滨烟厂的推销处并入哈尔滨市烟酒公司。在哈尔滨、齐
齐哈尔、佳木斯、白城、乌兰浩特设5个推销处,主营哈尔滨卷烟厂产品。推销部向烟厂订购
卷烟按推销价售与批发商,然后由批发商再批给零售商。
1953年2月,卷烟归省商业系统管理。卷烟流通渠道划归商业部门经营,采取逐步扩大卷
烟包销的措施,到1954年全部实现了包销,私营批发被取消。全省的销售业务由黑龙江省专
卖事业公司下设的烟酒采购供应站负责经营,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设采
购供应二级站,由各市、县专卖公司所属的批发部负责三级批发业务。至1954年合省前,原
黑龙江省有直营批发部58个,原松江省有62个。1954年8月合省后由黑龙江省专卖事业公司负
责全省的烟酒采购和供应。全省共有三级批发部78个。商业部门控制了卷烟的全部货源,彻
底消除了私商在批发渠道中的势力和影响。商业系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批发网,城市卷烟市
场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卷烟市场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实行城乡分工,批发网点进一步延伸
,1957年全省已有111个三级批发部。批发部门实行计划供应,将所有的卷烟零售商分街分片
划入当地或就近的批发部,做为固定的供应关系,实行计划供应。在零售环节,城乡个体零
售商、消费合作社及国营零售商店都经营卷烟。零售商按时向批发商提供要货计划,批发则
根据要货计划,结合货源情况合理分配。1955年,对私营零售商采取一定程度的扶持政策,
尽量扩大零售网点,城镇内食品、蔬菜商店以及饭店、旅店、理发店等也都经营卷烟。在农
村,则利用供销合作社、代销店零售卷烟,达到了“村村有烟卖”。
三大改造完成后,国家对卷烟的生产和销售都取得了控制权,开始对卷烟实行严格的计
划管理。工业实行统一生产,商业实行统一收购。大跃进年代,各级专卖机构被撤销,业务
统归省商业厅下属食杂处即食杂采购供应站经营。哈、齐、牡、佳4市烟酒采购批发二级站被
并入当地食杂站,其余缩并为烟酒专业商店或合入食品、蔬菜等经营部门。1959年,按照国
务院批准实行的商品分级管理办法,把卷烟列为“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二类商品”,属
于国家计划统一平衡的品种,由商业部门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市场,统一的差额调拨管
理的原则。哈尔滨卷烟厂产品由省商业厅所属食品采购站统购包销,货源充足时,由商业部
门按季召开订货会,各市、县批发部根据要货品种、数量由商业部与烟厂街接、按需发货。
在货源不足时,由省制定各地销售计划掌握供应。在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卷烟也仍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包销,合理分配。1962年6月,黑龙江省糖业烟酒公司及所属
各市县糖业烟酒公司相继成立起来。为了减少流通环节和资金占用,适应严格计划管理的需
要,全省卷烟调拨业务由省糖酒公司哈尔滨采购供应站负责。下设齐、牡、佳及扎兰屯二级
站,各市县公司负责三级批发业务。对卷烟统购包销体制一直持续到1981年。
1981年以后,卷烟流通渠道曾一度出现混乱,主要表现在卷烟生产盲目发展,除烟酒系
统批发卷烟的单位以外,尚有近400个系统外单位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它们中的一部分还无视
国家计划,擅自从外省滥进卷烟,在省内降价竞销,严重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
。零售环节相应也出现了混乱。1982年,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同年,黑龙江省烟草公
司成立,卷烟的流通渠道由省商业部门转入了省烟草公司的经济实体系统内。1983年1月,省
烟草公司设立烟草专营站,做为全省唯一的卷烟二级批发站,负责经营全省卷烟的调拨购销
业务。随后各市、县烟草公司成立了三级批发环节,并在省内农、林、铁的县级以上单位的
供应部门,履行专卖手续,建立了三级批发环节。上述批发部门对全省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当时,省外烟由省烟草专营站按计划调入分拨,省内产的卷烟由生产厂
自销。在省公司计划指导下,市、县卷烟批发站、农、林、铁三级批发企业可直接到烟厂进
货,就厂直拨,就厂直运,与烟厂结算。除必要的调剂储存外,一般不经过二级站仓库。这
样,专营体制下的卷烟流通渠道基本建立起来。
1983年下半年开始,省烟草专营站与哈尔滨卷烟厂实行联营,厂、站的销售科合署办公
,经营哈尔滨卷烟厂产品。厂站之间以经济合同和合理奖罚方式调动产销双方积极性。1984
年开始,省烟草公司每季召开1次全省卷烟产销计划平衡会议(暨订货会),各市、县、农、
林、铁系统烟草公司与各烟厂在会上签订购销合同,根据订货数量和品种,确定各烟厂的生
产量和生产牌号。1985年开始,在卷烟产销的衔接上推行滚动计划,形成“三级站订货——
省公司调整——工业订生产计划”的体系,保证了全省产销大体平衡。至1985年联营经销哈
尔滨卷烟厂产品共27万箱。
1984年1月1日,省公司通知终止各卷烟厂自销卷烟,其产品由省烟草专营站统一经营、
收购。省烟草专营站在各卷烟厂设驻厂调拨组,负责就地收购、调拨、发运卷烟和代结货款
。形成生产——二级站——三级站——零售4个环节、两级批发的流通体制。零售环节从198
5年开始实行渠道通开、打破封锁,基层零售部门可以就近跨区进货,打破三级站之间的区域
限制,鼓励各三级批发企业之间开展业务竞争。为扩大销售,各市、县批发站开展优质服务
,密切批零关系,及时组织货源,增加供应,使城乡货畅其流,市场进一步扩大,出现了市
场繁荣的新局面。这种流通体制直至1985年末。